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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保险经纪人发展研究

2018-07-09张萱

大经贸 2018年5期
关键词:保险经纪经纪人监管

张萱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选题背景

2018年2月9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正式印发《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共8章109条,以严监管为重心,体现了合规经营和稳健经营的基调,明确了一系列门槛和要求,对保险经纪人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全面和详细的规定。本次新规的实质是规范准入,提高门槛,对持牌无经营或违规经营的经纪人实施强制退出市场,为行业后续的良性发展铺平道路。

2.研究意义

保险经纪人的价值主要体现降低保险行业各参与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升保险市场交易效率和增加交易双的净收益等方面,而这种效率提升和交易方净收益的增加会带来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加入WTO以来,特别是经过金融危机后,保险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专业保险经纪人的作用更加明显[2]。

发展和完善中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特别是“中国特色”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既是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需要,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的顶层设计,对我国消费者的保险消费心理调整有重要的作用。“中国特色”的保险经纪人因其独特的市场职能,在我国整个保险业发展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中国特色的保险经纪人

1.“中国特色”的保险经纪人概述

《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代理人是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表着保险公司的利益,对外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而保险经纪人是作为投保人的代理人,代表着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设计方案,协助完成投保和索賠等。因此,在责任承担层面,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在面对投保人时,代理人的责任将归于保险公司承担,而经纪人需要自己承担。

然而在中国,保险经纪人呈现出“中国特色”,一方面他们被要求更多地代表着投保人的利益;而另一方面,他们的佣金却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与代理人的收费方式并无不同,只有提成比例的区别。从他们作为中介连接更多的保险公司产品的层面来讲,他们又兼具着独立代理人的特点。这就是中国特殊国情下的“中国特色”的保险经纪人的运行状态。

“中国特色”的保险经纪人的收费方向决定其存在的道德风险。作为个险一员参与保险营销工作的保险经纪机构或个人,都因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都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收费方向问题,使得保险经纪人存在与代理人同样的道德风险问题。

同样地,因为“中国特色”的保险经纪人收取佣金的方向问题,“中国特色”的保险经纪人从保险公司获得佣金,无法证明他们代表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对消费者热情的保险经纪人反而不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保险经纪人行业的发展。

2.中国保险经纪人的制度发展

中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是随着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而移植过来的。1949年10月建国后,我国政府对保险经纪人基本采取取缔态度。1952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公私合营保险公司转为国营,随后国内保险业务的全面停办,我国保险经纪人存在的客观环境消失。到1955年,我国完全废除了保险经纪人制度。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再度崛起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保险市场格局的形成而出现的。1979年国务院批准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从1980年开始在全国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我国的保险及保险经纪业务也开始复苏。

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1998年2月,我国又出台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1999年5月15日,我国举行了全国首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1999年,中国保监督会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批准设立保险经纪公司。2001年11月,我国对试行了两年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加以补充和完善,宣布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处于逐步完善和发展中[3]。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将银监会、保监会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央行。不再保留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9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正式印发《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对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合理有效地配置保险资源、强化人们的保险意识、激活人们的保险需求、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处于初始发育阶段,各项制度尚待完善以及制度环境的影响,其市场功效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出来,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进行理性的审视和深入的分析。

三、监管新规对中国保险经纪人的制度新要求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不仅在机构的监管上更加严格,在对高管以及从业人员的管理上也更趋严格。《规定》在如下四个方面着重做出了调整。

第一,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在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上,对不得成为股东的要求更为严格;保险经纪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更为严格。

第二,对已取消许可的事项进行有效管理。规定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加强了对法人经营合规性和稳定性的考察。强化法人的管控责任,要求其对有风险隐患的分支机构采取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

第三,促进专业化和规范化经营。规定提高了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等;允许保险经纪公司经营全部保险经纪业务,也可以专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向注册地以外派出从业人员为自然人客户提供服务的,要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明确保险经纪机构在信息披露、从业禁止、信息安全等方面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体现了对“中国特色”的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诚信经营、稳健经营的监管趋势,强调中介机构应该加强风险管控。

四、中国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方向

1.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发展启示

主要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对保险业实施比较有效的监管,与其独立和健全的保险监管机构设置密不可分。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都建立了详细而完备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相应构成了各国保险监管的基本框架。这些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都是在长期的保险监管实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偿付能力是现代保险内容中最重要的一项,主要发达国家在偿付能力监管领域都较早地开展了行动,目前基本完成了监管内容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为全球范围内的保险监管内容的转变起到了典范作用,基本完成了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转变并逐步放松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中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对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有很多启示:第一,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第二,我国还需建立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监管机构;第三,我国的监管方式还需由机构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第四,我国需逐渐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重点;第五,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需逐步放松。

2.监管新规下“中国特色”的保险经纪人发展方向

第一,改变消费者对保险业和“中国特色”的保险经纪人抱有的传统观念。需要保险经纪人加强在大众媒体上宣传,让社会公众知晓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特点及意义。

第二,完善我国保险经纪行业法规体系。建立更完备的制度如准入制等对有利于保险经纪行业的发展,也有助于改善保险经纪行业在民众心中的传统印象。

第三,建立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各自律组织加强管理、完善监管机制、统一标准、公开公正地约束行业发展有利于保险经济行业健康成长。

第四,对“中国特色”的保险经纪人继续教育管理,实施人才战略。加强基础教育,做好人才储备,在高等院校开设保险经纪专业,抓紧完善保险经纪资格考试体系,加强保险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的在岗培训。

第五,政府应出台政策措施激励保险经纪行业发展。建议政府能够出台一些政策措施如税费减免、信用担保等来扶持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向保险经纪行业流入。

第六,整合我国保险经纪人主体。依据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淘汰不合规范的保险经纪公司,对那些符合规范、业务量小、资本实力比较薄弱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整合,合理配置资源,壮大保险经纪人主体,增强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第七,顺应时代潮流,提升科技和服务。“中国特色”的保险经纪人要在科技和服务方面努力提升自己,利用新兴技术来应对消费主体,更新客户体验,增强核心竞争力,夯实行业基础,满足消费者需求。

第八,立足于“中国特色”,重建保险经纪人的形象。“中国特色”的保险经纪人要本着“所谓的交流并不是思想的灌输,而是建立在互相尊重上的倾听和表达”的理念,才能真正地得到我国消费者广泛认可和接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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