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针对两岸科技创新政策速览
2018-07-09
编者按:自2001年中央出台针对台湾医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政策以来,截止2018年2月28日,中央先后出台34项针对两岸科技创新的政文件,它们包括科技交流与合作、人才引进与使用、人才服务于保障、创新与创业扶持等四方面内容,合计38条,逐步形成较为丰富的中央对台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为方便读者了解,现将其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一、科技交流与合作
1. 2018年2月28日,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支持鼓励两岸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大陆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2. 2017年9月8日,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度两岸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形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17年度两岸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申报指南,支持共同关注的热点领域科技合作项目,开展共同资助联合研发,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合作示范,鼓励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鼓励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全方位支撑两岸科技创新合作的各项重点工作。
3. 2016年11月24日,教育部《高等学校“十三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继续实施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坚持高标准、有特色,稳步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布局,强化对“一带一路”、内地和港澳、大陆和台湾地区联合实验室和协同创新平台的支持,加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培育。
4. 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充分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的先行先试作用,打造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加快构建大陆与台湾、内地与港澳联合研发、人文交流、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转化等综合性合作平台。以高新区和大学科技园等为载体,深化和拓展与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间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的合作。加强大陆与台湾青年人创新创业及科技园区合作;推动内地科技园区、众创空间与港澳台地区相关机构合作。
5. 2015年5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深化和拓展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间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方面的合作。
6. 2014年,科技部与财团法人李国鼎科技发展基金会正式达成《两岸食品安全合作研究》项目计划。
7. 2013年1月15日,国务院《“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科技交流,建立更加紧密的科技合作关系。
8. 2012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国际合作,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
9. 2011年7月13日,国务院《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大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力度,形成更加紧密的科技合作关系。落实“海峡两岸科技论坛共同建议”,推动建立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机制,加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合作基地、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海峡两岸科技园的建设。
10.2011年1月13日,科技部与财团法人李国鼎科技发展基金会主办的“海峡两岸科技论坛”正式召开。
11.2008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财团法人李国鼎科技发展基金会达成正式联合资助合作研究项目的协议。
12.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建立内地与港、澳、台的科技合作机制,加强沟通与交流。
二、人才引进与使用
1. 2018年2月28日,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受聘于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在大陆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鼓励台湾教师来大陆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2. 2017年10月13日,《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台湾地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奖学金910名,硕士研究生奖学金260名,博士研究生奖学金270名。
3. 2016年10月12日,教育部等六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高校和相关部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4. 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推进科研设施向港澳台开放,支持港澳台青年科学家到内地开展短期合作研究,以互利共赢方式深化科技交流。
5. 2017年6月22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區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6. 2017年4月18日,科技部《“十三五”国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推动内地与港澳台科技人才交流与合作。加强重点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重视港澳台杰出科技人才的引进和使用,注重引进青年人才。
7. 2017年1月9日,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度申报指南的通知》: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
8. 2012年4月3日,国家自然基金委、福建省政府《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吸引和聚集海峡两岸科学家开展科技合作,所有申请项目应当有台湾方面的科技人员参与。
9. 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的通知》: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资助一批外籍(境外)和留学博士来华(回国)从事博士后工作。资助引进人员每人每年30万元人民币,其中国家资助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接收单位资助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包括工资、基本保险、住房费用和往返差旅费等。
10. 2011年1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支持高技术服务企“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及港澳台市场,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
三、人才服务与保障
1. 2018年2月28日,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大陆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大陆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支持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提名涵盖台湾地区。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当地勞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评选。为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应聘工作,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做好系统升级,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
2. 2018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完善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申报评价办法。
3. 2017年11月28日,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同等享有使用权利。
4. 2017年1月15日,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推荐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5. 2013年10月10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将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 2012年6月1日,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与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7. 2009年12月23日,中科院《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设站单位应为进入本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或双方协商确定在其收入中包含医疗、意外伤害等费用。
8. 2009年5月27日,人社部、国台办《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再向台湾居民开放统计、审计、价格鉴证师等10类(11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9. 2007年5月30日,人社部、国台办《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再向台湾居民开放经济、会计、卫生、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0. 2006年8月8日,中科院《中国科学院进一步推进项目聘用制度的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可为外籍及港澳台项目聘用人员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或在其收入中包含医疗、意外伤害等费用。
11. 2006年8月1日,中科院《中国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需要招聘外国国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岗位,须报院人事教育局核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招聘的外国国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岗位可以是项目聘用岗位,也可以是创新岗位,招聘的人员不占事业编制。
12. 2001年9月3日,卫生部《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后,可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四、创新与创业扶持
1. 2018年2月28日,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商来大陆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大陆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大陆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陆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2. 2017年7月27日,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继续推进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3. 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推进内地与港澳台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双向流动。出台优惠政策,为港澳台地区青年人来内地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组织港澳台青年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训练营活动。
4. 2010年5月11日,科技部和国台办制定实施“大陆台资企业转型升级试点工程”:帮助台资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应对金融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