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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文书置产簿的形成及其史料价值
——以中国社科院经济所所藏置产簿为中心

2018-07-09封越健

关键词:徽州文书契约

封越健

(中国社会科学院 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

近数十年来,随着简帛、敦煌文书、黑水城文书、徽州文书、清水江文书等出土文书和传世文书的发掘利用,利用契约文书进行史学研究已是蔚为大观,成果丰硕,形成了简帛学、敦煌学、徽学这样的学科,新近并提出创建清水江学。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近年厦门大学郑振满教授提出创建民间历史文献学,“运用传统历史文献学的理论、方法和知识积累,对民间历史文献的系统、源流和研究方法做出完整的解释”[1],“注重实地调查和文本分析,对民间历史文献的基木类型、形成背景、传播过程、保存状况及社会功能进行综合考察”[2]296。中国社科院历史所黄正建研究员等学者提出创立中国古文书学,参照日本古文书学界的定义,将研究对象划分为形式和内容两部分,形式包括物质形态(书写材料)、花押、印章、文体、书式等;内容则指文书所涉内容。①黄正建:《“中国古文书学”:超越断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7月25日;黄正建:《中国古文书学的历史与现状》,《史学理论研究》,2015年第3期;徐义华等:《“中国古文书学”的创立——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者笔谈》,《文汇报》,2012年10月29日。

笔者认为,契约文书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为文书学的整理和研究,第二层面为利用文书并结合传世文献研究史学问题,即将文书作为一种史料。目前契约文书的研究主要在第二层面,成果极为丰富,但第一层面的研究相对薄弱。第一层面文书学的整理和研究,不仅是对契约文书的收集、整理、断代、分类、定名、录文等,而更重要的是分类型从文书学角度对契约文书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形成、样式、要件、机能、效力、传承、系统、源流、比较等问题。

近年来,从文书学角度对契约文书的研究,也有若干成果。管见所及,有关契约文书形式的研究有张传玺《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和流》*载《秦汉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177页。,张研《对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书写程式的考察与分析》(《清史研究》2002年第4期),林芊《国内成熟文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运用:明代清水江文书契纸样式简论》(《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吴才茂《明代以来清水江文书书写格式的变化与民众习惯的变迁》(《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赵思渊《歙县田面权买卖契约形式的演变(1650—1949年)》(《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阿风《中国历史上的“契约”》(《安徽史学》2015年第4期》)和《宋代以来中国土地买卖文书书写格式的变迁与地域差异》*载张新民主编《探索清水江文明的踪迹——清水江文书与中国地方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巴蜀书社2014年版,第942-970页。,以及范金民关于苏州房产交易文契、江南田宅买卖文书订立书写的研究*范金民:《从分立各契到总书一契:清代苏州房产交易文契的书立》,《历史研究》,2014年第3期;《“草议”与“议单”:清代江南田宅买卖文书的订立》,《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法律史学界对契约形式也颇多研究,如王旭、冯学伟的专著*王旭:《契纸千年: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与演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冯学伟:《明清契约的结构、功能及意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以及相关硕博士论文*如唐红林《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格式研究》,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论文,2008年5月;云雪峰:《清代土默特地区土地契约形式研究》,内蒙古大学法律史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6月。等等。。不同地区文书的比较有岸本美绪、栾成显和吴才茂对清水江文书和徽州文书的比较*岸本美绪:《贵州山林契约文书与徽州山林契约文书比较研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年第2期;栾成显:《清水江土地文书考述——与徽州文书之比较》,《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3期;吴才茂:《清水江文书所见清代苗族女性买卖土地契约的形制与特点——兼与徽州文书之比较》,《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以及汪崇筼《自贡盐业与徽州商业契约文书的比较》(《盐业史研究》2011年第1期)。针对某一类型文书的研究,有周绍泉、俞江、刘道胜、俞乃华、童旭等学者对合同的研究*周绍泉:《明清徽州契约与合同异同探究》,载张中正主编《明史论文集》,黄山书社1993年版;又见日本东京都立大学人文学部历史学研究室编《中国史学》第三卷,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古史文存(明清卷)》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俞江:《“契约”与“合同”之辨——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俞江、陈云朝:《论清代合同的类型——基于徽州合同文书的实证分析》,《法学》,2014年第6期;俞乃华:《徽州文书中的合同文书探析》,《黄山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刘道胜:《明清徽州合同契约与民间合约关系》,《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童旭、丁亚兰:《论清代徽州禁约合同——兼论与禁约告示、禁约碑之区别》,《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周绍泉《田宅交易中的契尾试探》对契尾从元代至清末长达六百多年发展史的探讨(《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1期),刘道胜对宗族文书的研究*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阿风对批契和诉讼文书的研究*阿风:《明代徽州批契与其法律意义》,《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3期;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严桂夫、王国键合著的《徽州文书档案》则是综合性专著,除了叙述徽州文书的发现、收藏、数量、特点、作用外,还简要叙述了土地田宅交易文书、赋役文书、徽商文书、宗族文书、政务与法律文书、会社文书、社会关系文书的类型和主要内容。

契约文书种类繁多,许多文书有待于从文书学角度深入研究。如徽州文书中的置产簿,仅有《徽州文书档案》一书作过简单介绍,包括其各种名称、种类、形态[3]111;325-327,还有待深入研究。本文拟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经济所)所藏徽州文书置产簿为中心,考察置产簿的形成目的、形态以及史料价值,敬请方家指正。

一、经济所所藏置产簿基本情况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向有重视契约文书的学术传统,是收藏、研究徽州文书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学术机构之一。早在1948年至1949年间,在南京的中央研究院社会研究所(经济所前身)即由梁方仲先生经手,购入契劵票据簿记等史料306件,原保藏者据说是国立编译馆一职员*据《契劵票据簿记等史料》记载,此份目录是中国科学院社会研究所1952年底从南京迁至北京前所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图书馆藏。。除少量古籍残叶外,这批史料绝大多数是徽州文书。1950年代徽州文书甫一流出,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即率先购藏徽州文书。笔者曾在2014年秋访问经济所魏金玉先生。据魏先生回忆,当年他征得副所长严中平先生同意,前往屯溪购买徽州文书时,尚无其他机构前往购买。因簿册文书较散件文书史料价值更高,可以做长时间多方面的研究,他将一间屋子的簿册文书“竭泽而渔”,悉数购入,散件文书则未购。此后,经济所通过屯溪市古籍书店和徽专文物商店编印的资料目录,继续选购徽州文书。据经济所中国经济史研究室现存屯溪市古籍书店及徽专文物商店资料目录,严中平、李文治先生曾选勾拟购文书,是否还有其他先生选勾,则已不得而知;彭泽益先生曾负责保管目录。此外,经济所还从北京中国书店选购了部分徽州文书。对文书的选择,系根据经济所的科研需要,时段上以清代为主,兼有部分明代、民国文书,内容偏重经济史方面,在注重簿册文书的同时,也选购了部分散件文书,总数约二千五百件。1950年代以后,经济所内部一直将所藏徽州文书称为“屯溪资料”。

经济所藏“屯溪资料”全部置产簿(或称誊契簿等,本文一般称为置产簿)93册*经济所收藏的全部93册置产簿,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题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徽州文书类编:置产簿》。其中非徽州府所属六县的7册置产簿,因系屯溪市古籍书店或徽专文物商店收售,故作为附编收入该书。,其中簿内可见地点(县名)者27册,笔者考出地点(县名)者63册,另有3册未能考出簿主所属县份。在90册可知地点的置产簿中,歙县7册,休宁县47册,祁门县21册,黟县5册,绩溪县3册;另有7册不属于明清时期的徽州府:

《明嘉靖四十四年十月至清康熙六十一年正月〔淳安县〕徐氏誊契簿》,

《清道光十六年十二月至光绪六年十二月〔淳安县〕徐氏置产簿》,

《明成化二十二年十一月至嘉靖卅三年十二月〔遂安县〕陈氏誊契簿》,

《明万历二十年立〔遂安县〕张良真户新受契册》,

《明万历四十六年三月至崇祯七年十月〔遂安县〕龙溪汪氏置产簿》,

《明崇祯十五年七月至清道光六年四月〔遂安县〕郑氏置产簿》,

《清道光十年八月至咸丰四年五月〔旌德县〕江氏抄契簿》,

其中《明万历二十年立〔遂安县〕张良真户新受契册》有书店价签而无书店名称,据其他文书显示,有书店价签而无书店名称的文书系徽专文物商店收购出售;其余6册据现存书店价签,均系屯溪市古籍书店收售。

县名不明的3册置产簿,《清〔某某县〕某姓休歙各产业簿》簿主当系徽州某县人;《明崇祯十三年九月至民国十年二月某某县汪氏祖遗手置产业天字号契底》,系屯溪市古籍书店收售,且簿主似亦属徽州人。《明嘉靖卅七年八月至弘光元年二月某某县陈氏置产簿》有中国书店定价签章,此簿内载天启三年(1623)三月十五日契买陈孟孙水田五号,其中一号在“水府庙下”;又载万历十四年十二月廿八日契买十八都胡仲社水田一号,“北至磻溪田”。案同时有“水府庙”和“磻溪”者,笔者所知有婺源与祁门两县。婺源县治南街明道坊有水府庙,西乡三十九都有磻溪[4]卷11;卷2;祁门县二十一都二图有磻溪,该县二十一都一图陈氏文书有万历三年九月陈学益立卖地契,其地“坐落十保土名水府庙边”[5]281。虽然要确定此“陈氏置产簿”属于何县,尚需更多资料,但属于徽州府应无问题。

在93册置产簿中,按朝代分,明代18册,由明至清18册,由明至民国1册,清代51册,由清至民国5册。除4册置产簿无明确起讫年份外,跨越时间最长者为《明洪武九年至清乾隆四十九年闰三月〔休宁县〕茗洲吴氏各堂券契目录》,达409年;最短的是《明隆庆四年三月至隆庆六年二月休宁县余氏誊契簿》,仅有3年。

93册置产簿,涉及吴、王、方、罗、胡、程、汪、洪、余、黄、潘、朱、金、巴、戴、陈、孙、江、曹、徐、郑、李、康、张、饶、谢、舒、叶、高二十九个姓氏;其中歙县有吴、王、方、罗、胡、程六个姓氏,休宁县有汪、吴、胡、洪、余、王、黄、方、潘、朱、程、金、巴、戴、陈、孙、江、曹、徐十九个姓氏,祁门县有郑、李、程、吴、康、胡、陈、汪、张、饶、谢、洪十二个姓氏,黟县有舒、余、王、叶、汪五个姓氏,绩溪县有程、高两个姓氏;旌德县一册属江氏,浙江淳安县二册均系徐氏,遂安县有陈、张、汪、程四个姓氏。县名不明有陈、汪两个姓氏。另有两册不知姓氏。此外,还有两册非家族置产簿,分别为《清康熙十年十月至五十六年二月〔休宁县〕三十三都六图推收誊契簿》和《清顺治四年五月至乾隆三十五年九月祁门县赤桥约规登高约条例暨登高约置产簿》。

需要指出的是,这93册置产簿中,部分置产簿存在缺叶(双面为一叶,下同)的情况,已经并非全秩。如《明洪武二十年十一月至嘉靖二十三年九月休宁县汪氏誊契簿》第一叶首行为“中见人汪永节、汪奇员”,且原簿此叶以苏州码标有叶码三五,可见此前应有34叶已缺失。《明嘉靖卅七年八月至弘光元年二月某某县陈氏置产簿》第一叶第一行为“门前租数三年未交,将此田写出。除扣还本利轻谷弍拾弍秤,仍找〔陈〕汀价谷拾秤整”,且该叶右下标有叶码七,可见此册前缺6叶。《明隆庆四年三月至隆庆六年二月休宁县余氏誊契簿》第一叶第一行为“隆庆四年(1570)三月初四日立卖契人余新洪号契”,此前亦有缺叶。

在出版这批置产簿时,我们为了扫描方便,曾将置产簿拆开,发现一些置产簿有整叶被撕掉,仅存打眼穿线的书脑部分的情况,如《明万历二十年正月至清雍正四年十月休宁县汪氏敦叙堂田产契白》《清顺治四年十月至乾隆五十一年二月〔休宁县〕吴氏誊契簿》《清顺治十八年七月至道光二十四年七月〔休宁县〕程氏置产簿》《清康熙四十五年十月至雍正六年六月〔休宁县〕黄氏誊契簿》《清乾隆七年四月至乾隆四十二年十月〔休宁县〕江氏誊契簿》《清嘉庆十二年三月至道光廿五年二月〔休宁县〕吴氏置产劵底》《清嘉庆二十一年十一月至同治七年八月〔休宁县〕吴氏抄契簿》《清道光廿一年三月至光绪十二年三月黟县余氏休黟契白簿》《清道光二十五年六月至同治十二年四月〔黟县〕王大经户丁贻罴置产簿》,都或多或少发现残存的书脑。由于部分置产簿曾经修补重新装订,经过重装的置产簿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已难以追溯了。这些被撕掉的叶面是否有文字亦不得而知。

章有义先生已经指出,《清道光十年八月至咸丰四年五月〔旌德县〕江氏抄契簿》*章有义先生将此簿地主拟为黟县或绩溪人。参见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09页。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绩溪仅十五都,黟县仅十二都,但此簿内有二十二都。簿内道光十年八月江懋珩立杜卖水田契,中人有王伯明为白地人。白地属旌德,邻近绩溪。簿主江姓在二十一都二图,恰为旌德江村江氏所在地。故笔者拟此簿簿主江氏属旌德县。第十四号田产下有注文“此号原占租廿七件。咸丰六年(1856)四月新收子厚叔占租干谷卅六件。今此号全税全业共包租利六十三件,其新契据租字列卅七号之内,查看便知”,而该簿所载田号截止卅一号,看来这家地主实有置产簿不止这一册[6]209;[7]458。此外,《明崇祯十三年九月至民国十年二月某某县汪氏祖遗手置产业天字号契底》原题名有“天字号契底”字样;《清乾隆二十四年十一月至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休宁县〕汪祥生户友记置业册》封面有“第一册乾隆三十年乙酉秋月立”字样;这两种置产簿应该都不止一册,但经济所均仅藏有一册。

二、置产簿的形成

关于置产簿的定义及各种名称,《徽州历史档案总目》称:“置产簿:徽州地主、宗族购置田产的登记簿册,内容有卖主、契号、田亩、买田时间、鱼鳞图册号。它又叫誊契簿、合同簿、产业簿、家产簿等名称。”[8]38《徽州文书档案》解说较为详细:“誊录簿又称誊契簿、抄契簿、置产簿、堆积簿,是一个家族将名下历年购买的土地等财产契纸以及其他对宗族或家庭具有重大作用的文书档案抄录下来装订成册备案的簿册”;又说:“为了理清产权,便于管理,宗族将所有的田地山场等买卖管理契约,一起誊录在一本或数本簿册中,这种簿册即称为誊录簿,有的又称为置产簿、抄契簿、誊契簿、契底、契纸清单等。有时,一户地主也形成誊录簿,但徽州留存更多的是宗族地主,又称为公堂地主形成的誊录簿。”[3]110;325《徽州文书类目》在“宗族文书”类中,有抄契簿,括号说明包括誊契簿、契底、契纸清单、推收底抄、租批列表,目录内还有置产簿、堆积簿等名称。[9]615-619除上述三书所述名称外,经济所所藏的置产簿还有置业册、契录、誊抄簿、契白簿、进产簿、买契簿、契簿、契据谱、契册等。这些名称,细加区分,“誊录簿”“誊契簿”“契底”一类名称意为抄录契约或其他文书之簿册,而“置产簿”“进产簿”及“置业簿”等名称着重表示“置产”。前者之名内涵应较后者宽泛。

将散件契约文书抄录成簿册之目的,上引《徽州文书档案》说是“为了理清产权,便于管理”。其实,其目的首先是为了便于查阅,但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产权。如《明宣德二年至万历二十四年十一月祁门县奇峰郑氏祭祀共业产土誊契簿》前有言:“权、秀、夔、敬四公分下祭祀共业产土总立誊契一本贮匣,又四房各收一本,编作孝弟忠信四号,续有增益,随时誊录,以便检阅”;《明嘉靖四十年十月至清康熙五十三年十一月休宁县吴氏誊契簿》首行有言:“顺治丙戌年仲夏□月□日吴孟嘉写誊清源流,以便查□”。《清康熙五十六年二月至乾隆十七年十一月休宁县程氏仁房进产簿》前有自称“休邑云溪王崑原偶笔”的“叙言”,道出了将散件契约抄录成簿册的目的和作用:

天下之人进业必资契墨而有成,契墨之成则又散乱而无序,一有应用,则难于检阅也,且多遗失之虑,此争端之所由肇也。以故余写立进产簿,良以此也。今将逐年营放所置产业,如某年买某处某人田地若干用价若干,依契开具于后,则契墨虽散乱,而兹簿则有序而易阅矣,故弁数言,岂不美哉。*此“叙言”作者自署“休邑云溪王崑原”,但该簿主人为程氏,令人不解。

从这一“叙言”可知,当事人鉴于契约对产业的重要作用,散乱之契约不便检阅,故而将契约抄录成册,以便于检阅,更为了免于遗失,从而可以避免纠纷争端,起到保护产权的作用。

大多数置产簿在抄录契约文书时既不分类,又不按时间顺序。93册置产簿中,仅有《清顺治四年五月至乾隆三十五年九月祁门县赤桥约规登高约条例暨登高约置产簿》《清康熙五十六年二月至乾隆十七年十一月休宁县程氏仁房进产簿》《清嘉庆二十一年正月至道光三年十二月〔休宁县〕王智祀会置产簿》等少数几册按时间顺序抄录契约文书。

《徽州文书档案》将誊录簿分为纯粹的土地誊录簿、综合性誊录簿、节录簿三种,综合性誊录簿是将土地契约与其他重要文书抄录在一起,节录簿只抄录契约中的重要内容,如田地字号、购买年度、用价、卖主、土名、税亩、租额等。[3]110;325-327

经济所所藏的93册置产簿也有上述三类,如《清道光十一年十一月至道光三十年三月〔歙县〕吴氏置产簿》全为他人出卖田地给吴氏的契约,属土地誊契簿。一般置产簿或誊契簿都是抄录一家或一个宗族历年置备的所有土地房产契约,但经济所所藏的土地誊契簿有两种例外。一种是仅抄录某种土地的契约,如《明景泰四年十一月至万历廿三年九月〔歙县〕方氏摽挂簿》,根据簿前方氏外甥许应春序,方氏祖先“三茔有田十余亩,以供膳茔,以奉祭祀……然条例未悉,恐其久而或怠,故欲更置簿书绘画……计其田亩之数,租利之入,与其经界疆理及牲醴楮仪之费,俾世守……忽焉……置簿书四扇并绘图本,及田亩租利疆理经……规纤悉毕纪,每各授其一,余其一摄祭事之家,以次轮授,各书每岁……于祭事必先时而戒预之,毋敢怠忽焉”(省略号文字原簿残缺),可知是专门抄录祭田契约的誊契簿;《清雍正十年正月至乾隆十年十二月〔休宁县〕程氏朱家园住后山风水契录》,顾名思义,此簿专门抄录购买“开造阡葬”及“抱护坟茔”风水山地的契约。

另一种情况是并非家庭或家族置产簿,《清顺治四年五月至乾隆三十五年九月祁门县赤桥约规登高约条例暨登高约置产簿》抄录的是赤桥约与登高约两个乡约置买田产之契约;《清康熙十年十月至五十六年二月〔休宁县〕三十三都六图推收誊契簿》封面有“推收誊契丁酉限”字样,丁酉年即康熙五十六年(1717),簿内土地买卖契约卖主有方、丁、李、吴、谢、盛、胡、汪等姓,买主有吴、李、方、谢、倪、汪、张、刘、丁、陈、陆、许、于、卢、胡、程等姓,从契约来看,卖主或买主至少一方属于三十三都六图,簿册天头写有“某甲”“某甲收”“某甲推”或“某甲推某甲”等字样,因此,该簿应是三十三都六图办理土地税粮推收时,将各家买卖土地的契约誊抄汇集为簿册。显然,该簿只能是誊契簿,而不是置产簿。应该说,誊契簿、置产簿主要记载家族或宗族的资产状况,但由这两册誊契簿看来,誊录簿或置产簿不限于家族或宗族。近年搜集并出版的《景德镇新安书院契录》,抄录康熙二十三年至1949年景德镇徽州会馆购置房产契约*郑乃章编:《景德镇新安书院契录》,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对该资料的研究,可见王振忠《商业、产业分布与城市空间——17世纪以来景德镇徽州会馆之管理与运作研究》,载李孝悌、陈学然主编:《海客瀛州:传统中国沿海城市与近代东亚海上世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也是一种非家族宗族置产簿。

综合性誊契簿以《明嘉靖二十年正月至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休宁县潜溪汪氏誊契簿》最为典型,这本誊契簿除抄录土地山场房屋买卖、典当、租赁契约外,还有佥业票、收税票、推单、商号议墨、借约、阄分合同、遗嘱、婚书(实系买卖奴仆契约)、抄录的黄册和编审册、祭祖文、会社序、碑记、充役合同、充当书吏文件,等等。

节录簿既有土地誊契簿,也有综合性誊契簿。前者如《清末〔休宁县〕某姓二房晴川产业簿》;后者如《明洪武九年至清乾隆四十九年闰三月〔休宁县〕茗洲吴氏各堂契劵目录》,此簿全系目录,包括土地买卖兑换租佃契约、给仆婢则略、承充里长约、烟户门牌、应主文书、戒约、婚书等文书。

有的置产簿既有契约全文,也有节录。如《明正德六年四月至崇祯十四年四月祁门县奇峰郑氏誊契簿》多数抄录契约全文,但也有契约摘要,如“买居仁祖基地一块,三保土名西峰堂前,当议价艮〔银〕十两四钱正。隆庆元年十一月廿四日立契兄居仁,代书男启魁”。《明隆庆五年十二月至崇祯十二年九月歙县罗氏置产簿》抄录罗氏置产契约,但并非每一次置产均抄录契约全文,有的仅在上手契后加说明,如“崇祯八年(1635)二月江聚奎立出便山契”,将德字六百三十八号山一厘零三丝并山上杉松木一并出便与亲人余氏为业,契后有“此契转卖与罗季明,契内价银一并收讫。余中和批”,余氏卖给罗氏的契约全文并未抄录。

三、置产簿的史料价值

较之散件文书,置产簿(誊契簿)的内容更为丰富,史料价值也更高。章有义先生曾简要论述分家书和置产簿的史料价值:

分家书、置产簿等册籍,内容涉及多方面,包括一些必要的批注,往往可以直接从簿内材料中,查出簿主的籍贯。更重要的理由,则是分家书和置产簿乃是同一个家族亦即同一个经济单位的财产综合纪录,因而可以作为一个研究对象,从中考察各相关因素的纵向变化和横向联系。比如,就纵向说,从同一宗田产新契和老契的对比,可以看出地价的变动;从现租约同原租约的比较,可以看出租制和租额的变化。就横向说,可以算出田皮(小买)和田骨(大买)的比价,活卖和绝卖的相对频率,可以统计各种地权形式或地租形态的比重,等等。所有这些重要信息,都不是孤零零的散件文契的汇编所可揭示出来的。[7]301

置产簿(誊契簿)的史料价值,远比章先生所说的要丰富。即便是单纯的土地誊契簿也完整地记录了某一家庭或家族短则数年长达数十百年的土地交易,交易形式包括买卖、找价、租佃、典当、对换、清白等。这些内容,不但如章有义先生所言,可以考察地价和租额的变动,可以统计各种地权、地租形态的比重,而且可以据此考察该家庭或家族的经济状况。

另外,誊契簿往往附带抄录佥业票、收税票、归户票、吊帖等,如《清康熙四十二年十月至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休宁县汪氏誊契簿》在每一份契约后都有佥业票、收税票、归户票或吊帖,从此可以看出明清时代土地税收管理制度的变化。

一些置产簿还抄录上首契约,有的抄录多次上首契约。如《清康熙四十二年十月至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休宁县汪氏誊契簿》多数契约有上首契,有的不止一份。如乾隆四十三年五月歙县十五都八图汪天其立卖地契,将土名郑五山道字三千八十一号地税一分五厘卖与簿主休宁汪氏,附有来脚契五份。这一分五厘地块,其中七厘经过几次交易,顺治十六年(1659)闰三月十七都四图谢阿方等以4.5两卖与本都二图吴氏;康熙四十年三月吴阿方等将之卖与十六都一图吴氏,契内写“定时值价纹弍两四钱正”,但后有说明“又一契照此契一样价艮〔银〕廿四两正……系白头契未印,故未抄”,可见实际卖价应为24两。康熙四十一年又由十六都一图吴元茂卖与十五都八图汪氏,分两次立契,先是十一月以纹银12两卖与汪氏;至十二月又立一契,将该地以纹银18两卖与汪氏,契后有批:“其价原议叁拾两,前立有十弍两一契,此契拾八两,共合三十两数,其税只七厘”,可见实际卖价为30两。康熙五十三年十二月吴又李等以纹银5两将另外八厘卖与十五都八图汪氏。至乾隆四十三年五月汪天其将此八厘与七厘地一并卖与簿主汪氏,价九三银160两。这几份契约,不但可以看出同一地块从顺治年间到乾隆年间的价格上涨情况,而且还可以看到民间利用契约的避税手段。康熙四十年三月吴阿方卖地契,同样一次交易,一份契约价格只有2.4两,而另一份“白头契未印”即未加盖官印纳过税的白契上载明卖价达24两。

康熙四十一年吴元茂出卖该地时立了两次契约,从下文《清康熙二十六年正月至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休宁县巴氏誊契簿》的事例中可以看到,这是一种少交契税的手段。这种情况提示我们,赤契所载地价未必真实。有的则以批注形式说明同一田地的出售情况,如《清雍正八年十月至乾隆二十一年十二月〔休宁县〕汪祥生聚记户田地山塘册》在“康熙十一年汪亮先立卖田契”后,有批注“此田于康熙五十九年出卖与弍都四图程名下为业,乾隆弍年四月聚远付出价纹弍拾肆两续〔赎〕回,使用在外”。有的置产簿抄录者加入了一些批注或说明,也很有价值。如前述“汪祥生聚记户田地山塘册”记载很多田地交易的额外费用,有“包字”“折席”“契纸”“酒水”“代笔”“管家”“言身”“签归户”“印契挂号”“补包”“补戥”“□承管”“折酌”“次酌”“酒仪”“酬仪”“言身中人”等等名目,如“乾隆二年七月吴征助立卖田契”后有附注:“正价壹百八十八两五钱。印契八两三钱(库吏朱祥祯、金宗鲁先生)。契纸一钱二分。推税叁两。收税乙两。归户:八都三图宋村胡归户六张去艮〔银〕九钱二分,一都七图长塘汪归户十张去艮〔银〕六钱,廿七都三图汪溪桥金归户去艮〔银〕*此处原簿未记归户去银数量。。中金伍两六钱五分。酒水一两六钱。管家四钱。言身晋一两,琪六钱,云六钱,共弍两二钱。”

有的誊契簿有土地买卖经过和纳税流程的说明。如《清康熙二十六年正月至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休宁县巴氏誊契簿》在“尔常续置产业总集”之第六号“乾隆二十一年十月巴阿夏等立卖田契”,编号上有说明:“其税在于尚礼户内起推。此税廿六年冬月收入新立巴常福户内办纳,印过契,签过业”,下述购买经过:“买此下秧田,计租七砠,计税八分八厘,系敢字八十八号。将此田填成地造新屋住宅的。尔于乾隆廿一年八月廿一日,尔为此业,菱湖店中动身旱路管〔赶〕回家,请问祖母应允,说价银廿四两正。尚婶不肯,要价银廿七两正。尔只得依他价银廿七两正。因印契推收要省头,以至〔致〕写作弍张契。”正说明为了少交契税,将同一交易分写两张契约。第六十七号“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巴阿戴等立卖山契”,编号下有说明:“此山估卖价不值。迎弟媳再三情说,顾〔姑〕此与他买。中资七八钱八钱五分,酒酌钱一百四十文曾孺人、新侄媳、长龙三人分。”此簿第一叶还抄录了当地上中下则田地若干步合一亩,塘、山与田地的折算,地税与山税与田税的折算。上则田合190步为1亩,上则地合200步为1亩,塘合下则田成税,山合下则地成税,地税算田税合七三八折,山税算田税合二二一折。上述几个方面的史料价值,是散件文书所不具有的。

综合性誊契簿内容更为丰富,史料价值也更高。除了与土地交易有关的买卖、租佃、对换、典当等方面契约外,还有多种类型文书,兹就若干类型举例如下。

商业文书。《明嘉靖二十年正月至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休宁县潜溪汪氏誊契簿》有“康熙五十七年六月吴隆九等立包揽承管汪高茂字号议墨”“康熙五十七年六月吴隆九立领银约”“康熙六十一年壬寅太岁六月吉日抄誊开张汪德胜布店合墨”“康熙六十一年二月初二日汪干初立承管汪德胜布店字”,经营布、米的往来账目和米票,另有借贷契约。

宗族文书。《清乾隆十五年至嘉庆二十五年六月〔歙县〕吴氏置产簿》有(诚思会)则规、各节日祭品及“递年役使仆人定规”;《明清〔休宁县〕胡氏本房及桃李榛榴四房祖业誊抄簿》有多份宗族文书,如“天顺七年(1463)三月胡宗仁等立救阻患难族人合同”“嘉靖四十二年(1563)正月胡墙等立家规”“隆庆六年二月胡均等立议各出银两生利积作常贮作为祈保之需合同”“万历二十二年正月胡尚策等立转领银两生利以为祈保之需合同”“康熙十三年九月胡满冲等立满汉大兵进剿耿王兵变各种使费依田公派合同”“嘉靖四十四年三月胡火發立分家合同”“万历十年正月胡垍等立将田地山塘租数轮流转领以作祭扫之需合同”;《明嘉靖二十年正月至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休宁县潜溪汪氏誊契簿》有世系及图序,祭祖文,叙设置祀田及爱敬堂缘由的“爱敬堂序”,多份祀田管理及阄分合同,嘉靖三十一年“奉先祠内祭田碑记”,几份“清明会序”,多份遗嘱分单,还有“天启元年十月吉日父汪绍忠条立各项规则”;《嘉靖四十一年三月至崇祯十五年正月〔休宁县〕洪氏置产簿》有万历三十六年九月、崇祯三年四月、崇祯十四年三月三份阄书遗嘱;《明万历某年至清康熙十七年九月休宁县潘氏置产簿》有崇祯某年潘一枝等立分单合同,以及多份不得盗卖盗葬祖山的合同禁墨;《明宣德二年至万历二十四年十一月祁门县奇峰郑氏祭祀共业产土誊契簿》有“万历二十四年十一月奇峰郑应等立戒谕各房子孙不许欺克住歇守墓庄人合同”“弘治十八年(1505)二月郑仲则等立毋许变卖山场花利以备祭祀合同”;《明正德六年四月至崇祯十四年四月祁门县奇峰郑氏誊契簿》有万历三十三年十一月、万历四十六年十月、万历廿八年三份分家书;《明嘉靖四十四年十月至清康熙六十一年正月〔淳安县〕徐氏誊契簿》有“康熙三十四年五月锦里中社头首徐国诏等立为整理庙宇以祈保障照丁挨派议文”,记徐衷美助银壹拾两正,孝先及太如助银*原簿未记孝先及太如助银数量。。

官府文书。《明嘉靖二十年正月至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休宁县潜溪汪氏誊契簿》有多份汪可嘉、汪可礼充当书吏的文件,如康熙五十七年汪景文出顶安徽按察司衙门二班督捕房书缺壹名契,以及某衙门行文休宁县饬查汪可嘉顶充书吏查身家文,康熙五十七年族长汪凤仪立汪可嘉身家及无弊甘结,雍正元年六月安徽布政使司给汪可礼充督捕房典吏札等。

诉讼文书。《清康熙二十八年十二月至乾隆六十年十二月〔休宁县〕汪氏置产簿》有康熙三十年七月汪阿程抱禀孙汪双得为楼屋纠纷告官禀文;《明嘉靖二十年正月至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休宁县潜溪汪氏誊契簿》有“康熙五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汪嘉会在巢县具告张东聚刘子调盗买盗卖典田状及批”,还记载有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花费;另有“雍正三年九月汪子能等回明汪乾初欠席成候布银事呈词”;《明宣德二年十月至清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祁门县善和程氏誊契簿》有康熙二十七年叶尚伦以冒业盗纂事控县批仰捕衙查报捕详文,四月祁门县典史宋国安为冒业盗纂事呈文,五月曹太爷亲审金参,六月郑姓愿移举甘结状及曹太爷准给叶尚伦帖;另有因雍正元年仆人王腊九挖脑盗厝中村寿公坟山,次年七月程士珍控告禀文。

伏罪甘罚及投主服役文约。《明宣德二年十月至清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祁门县善和程氏誊契簿》有多份还文约,如崇祯十二年六月郑记立还应付文书,因住到程名下庄屋一备,“递年应付婚娶、守坟墓、兴养苗木,不许抵拒等情。又佃种莲花坛,议交硬租廖秤十三秤十二两,秋收交纳无词。自还文之后务要小心看坟兴养,不得违误,新春拜节、廿四辞岁、兴钱二分五厘。立此文书存照”;《明嘉靖四十四年十月至清康熙六十一年正月〔淳安县〕徐氏誊契簿》有“康熙五十六年十二月叶彩福等立看守坟茔听呼役用契”。

卖身约。《明嘉靖二十年正月至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休宁县潜溪汪氏誊契簿》有多份婚书,实为买卖奴仆契约,如“康熙四十五年四月项国正立将亲生女出继汪宅议墨婚书”“康熙四十六年十月余福盛等立卖男婚书”;《明万历十年三月至清顺治十七年〔休宁县〕王氏抄契簿》有五份婚书,都是买卖奴仆契约,如天启六年三月陈阿王立婚书,将仆人江永贵同男班九、仆妇六弟、爱珠共四口出卖与朱某名下;天启六年十一月因“服役繁苦,甚难活命”,江永贵等立卖婚书,将自己及男班九、妻六弟、媳爱珠转卖与王礼元为仆,“得财礼银壹拾陆两肆钱正,其艮〔银〕偿还朱元成家身等价银讫”。雇工约,《明嘉靖二十年正月至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休宁县潜溪汪氏誊契簿》有康熙三十七年四月吴细九立工雇约。

四、结语

概而言之,抄录置产簿之目的首先是为便于检阅散件文书,以免遗失,更重要的是为了避免争端,保护产权。置产簿不光有家族置产簿,还有非家族置产簿。置产簿的抄录并无固定形式。较之散件文书,置产簿有其独特的史料价值。第一,由于抄录了一个家庭或家族数年至数十百年的置产记录,既可对一个家庭家族经济形态作长时段的分析,又可对土地房产价格、租额作长时段分析。第二,从置产簿抄录的佥业票、收税票、归户票、吊帖等可以看出明清时代土地税收管理制度的变化。第三,有的置产簿抄录者对一些契约文书添加了一些背景说明,这些说明颇具史料价值。上述三方面的史料价值,都是散件文书所不具有的。第四,综合性誊契簿的内容极为丰富,本文仅据经济所所藏置产簿,且限于篇幅,仅能列举若干方面内容,但仅此即可见置产簿无疑有丰富的史料价值。

参考文献:

[1] 郑振满,方勇骏.我们为什么要进村找庙、进庙找碑?[DB/OL].(2014-09-04)[2017-01-21].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64617.

[2] 郑振满.民间历史文献与文化传承研究[J].东南学术,2004(增刊):293-296.

[3] 严桂夫,王国键.徽州文书档案[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4] 光绪婺源县志[M].“中国方志丛书” 华中地方 第60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85.

[5] 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一辑第九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6] 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7] 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

[8] 严桂夫.徽州历史档案总目[M].合肥:黄山书社,1996.

[9]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文书类目[M].合肥:黄山书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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