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产业梯度转移中的政府合作博弈演化
2018-07-07姚瑶
姚瑶
【摘 要】本文分析了京津冀区域发展严重失衡的主要原因,通过构建博弈模型研究了京津冀产业梯度转移的政府间合作博弈演化。指出:京津冀地区地方政府间不平等的政治与经济地位以及长期“各自为战”的利益格局是造成京津冀地区发展严重失衡的主要原因;产业梯度转移与合作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只有形成“中央统筹”、“地方合作”和“利益共享”的协调运行机制,才能实现区域间的协同发展。
【关键词】京津冀产业梯度转移;政府合作博弈
一、研究背景
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理念最早可追溯于1986年“环渤海经济圈”概念提出的,随后“京津冀经济圈”、“京津冀都市圈”、“环首都经济圈”、“京津冀区域一体化”等京津冀区域协调发展概念陆续出现。然而,京津冀区域实质上的协同发展始于2014年。2014年2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汇报,并将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多部委参与编制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为《纲要》)。2015年7月24日,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就贯彻落实《纲要》做出安排部署。《纲要》中明确提出了京津冀区域“一核双城”的功能定位,并确定率先突破的3个重点领域—“交通、生态环保和产业升级转移”。可见,“产业绿色梯度转移”是近期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文献综述研究
21世纪以来,国内学者从3个角度对京津冀产业合作和梯度转移进行了大量研究。第一,西方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角度。例如:纪良纲和晓国认为,区际产业转移是区际商品和要素流动以外的另一种区域经济联系的重要方式,京津冀应重点推动产业梯度开发模式和分工协作体系的构建;张贵、贾尚键和苏艳霞探讨了影响京津冀产业转移的经济因素,提出了构建京津冀区域产业生态系统的思路;刘琳基于梯度转移理论的约束条件,分析了京津冀产业转移滞缓的现状。第二,计量经济学的角度。例如,王建峰、母爱英和罗义构建了京津冀产业互动计量模型,得出自1996年以来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并未明显促进其对河北的投资,京津冀区域间投资的主要动力仍然来自于各区域自身的经济发展。第三,新经济地理学的角度。例如:丁小燕、王福軍和白洁等基于市场潜力模型分析了京津冀区域的产业转移和空间格局优化;孙久文和姚鹏基于新经济地理学探讨了京津冀一体化对区域制造业空间格局的影响。
本文以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为基础,提出“产业梯度转移理论”在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中长期“失灵”的政府主导影响因素,并突破传统分析视角,从博弈论的角度探讨京津冀产业梯度转移中政府间合作博弈演化问题。
三、京津冀产业梯度转移与区域经济差异现状
(一)产业梯度转移原理
产业梯度转移即产业区域转移,是以企业为主导的经济活动,是由于资源供给或产品需求条件发生变化后,某些产业从某一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行为和过程。产业梯度转移,可分为国家产业梯度转移和区域内的产业梯度转移。在我国,“梯度转移”表现为随着先富起来的东部地区的经济结构升级,某些劳动密集的、消耗大量自然资源的、生产传统产品的产业(如制造业)转移到中部、西部,甚至是按梯级顺序先转移到中部,再转移到西部。根据经典的产业梯度转移理论: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产业梯度转移易发生在产业梯度存在差异的区域之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转移速度的加快,区域间的经济差距逐步缩小,经济发展处于相对均衡的良好状态。
(二)区域经济差异现状
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筹划京津冀区域协调发展,至今已近30年。然而,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有所加大,主要表现在河北大部分地区与京津两直辖市的发展差距上。对此,很多学者和研究机构提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中存在环京津的贫困带“异象”。从京津冀的产业结构亦可以看出:京津冀各区域的产业结构存在显著差异,北京已进入“退二进三的后工业化阶段”,天津已进入“接二连三的工业化高级阶段”,而河北还处于“培二育三的工业化中期阶段”。因此,从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差距拉大的表象来看,“产业梯度转移理论”在京津冀区域长期发展中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三)“产业梯度转移理论”在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中“失灵”的原因
源于“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产业梯度转移理论”对于指导存在梯度的区域间产期协调发展的正确性和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产业梯度转移理论”在京津冀区域经济长期发展中“失灵”,有“政府主导”的特殊原因。强有力的政府行政力量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特色因素”,特别是京津冀区域更为显著。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政府因素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其他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京津冀三地政府不平等的政治和经济地位决定了资源和生产要素单项流动。作为“首都”的北京和“北方经济中心”的天津两个直辖市集合了大量的政策资源以及医疗机构和学校等社会服务资源,并且“虹吸”了京津冀区域大量的企业、人才和科技资源,而河北长期处于支持京津冀发展的“服务地位”。第二,中国的财税体系、地方政府的GDP政绩考核体系造就了京津冀三地政府“各自为战”的利益格局,各地政府出于对个体利益考虑而实施的行政干预阻碍了市场经济下区域内自然发生的产业梯度转移效应的发挥,且长期的不均衡发展造成了目前京津冀地区的“大城市病”与河北地区的“贫困带”并存的发展失衡异常现象。
四、资源环境约束下京津冀产业梯度转移的政府合作博弈模型
(一)模型要素
1、参与人
该模型中有3个参与人:(1)产业转移区政府(高梯度区政府),用Cov1表示;(2)产业承接区政府(低梯度区政府),用Cov2表示;(3)位于高梯度区、需进行产业梯度转移的企业,用Corp表示
2、策略
Scov1={合作型,非合作型};Scov2={合作型,非合作型};Scorp={转移,不转移}
3、假设
第一,该模型只考虑一家企业,其生产函数由柯布—道格拉斯函数Q=AKαLβ决定。由于一般产业转移实际表现为企业资本对外输出,因此不考虑劳动力的影响,且产业转移区企业的资本产出弹性α1小于产业承接区企业的资本产出弹性α2。
第二,假设该模型中两个政府的收益受税收收入和区域资源环境价值共同影响。税收采用从量税标准,每单位从量税为T。区域资源环境价值表现为区域政府为企业提供土地、水、环境资源以及社会公共服务价值,也可将之理解为企业占用的公共资源的机会成本,用W表示,且W1>W2,说明高梯度区资源环境的压力大于低梯度区。当政府1为合作型时,它会支持市场机制下的产业梯度转移且对内部企业不施加行政影响;当政府1为非合作型时,它对企业资本转移实施行政干预,导致企业净损失为PU,政府1的行政实施成本C远小于PU。当政府2为合作型时,它愿意与政府1分享转移至本区域的企业税收收入,且分享比列为(f,1-f),并且将同时得到政府1与政府2的财政支持,即利益补偿资金Z,且Z大于或等于转移至本区域的企业的税收收入;当政府2为非合作型时,它违约即不进行利益分享。
第三,不考虑企业生存的时间因素,且企业产品能以价格P出清。
第四,假设参与人均为理性行为人,即企业关注资本投入的利润最大化,政府关注自身收益的最大化。
4、收益
企业收益存在3种情况:
(1)不进行资本转移时企业获得利润π1
π1=PQ1-K-TQ1=AKα1(P-T)-K(Q1为企业在高梯度区的产量)
(2)政府1为合作型政府时企业进行资本转以后获得利润π2
π2=PQ2-K-TQ2=AKα2(P-T)-K (Q2为企业在低梯度区的产量)
(3)政府1为非合作型政府时企业进行资本转移后获得利润π3
π3=PQ2-K-TQ2-PU=AKα2(P-T)-K-PU
政府1和政府2的收益情况:
当S={合作型、合作型、转移}时,两政府收益为(TQ2f+W1,TQ2(1-f)-W2+Z)
当S={合作型、合作型、不转移}时,两政府收益为(TQ1-W1,W2)
当S={合作型、非合作型、转移}时,两政府收益为(W1,TQ2-W2)
当S={合作型、非合作型、不转移}时,两政府收益为(TQ1-W1,W2)
当S={非合作型、合作型、转移}时,两政府收益为(TQ2f+W1-C,TQ2(1-f)-W2)
当S={非合作型、合作型、不转移}时,两政府收益为(TQ1-W1-C,W2)
当S={非合作型、非合作型、转移}时,两政府收益为(W1-C, TQ2-W2)
当S={非合作型、非合作型、不转移}时,两政府收益为(TQ1-W1 -C,W2)
(二)模型构建
该博弈的构建思路为:在现实生活中,政府1对本区域企业的转移投资行为是否施加行政影响一般是可观察的,可根据其他企业的过往经验、政府1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获得相关信息,因此在此博弈中政府1首先选择合作或不合作策略,并为政府2和企业所获知;政府2在政府1采取行动后才选择是“合作”还是“不合作”;随后,企业在观察到政府1的行为和政府2行为的情况下,选择是否向区域2进行产业梯度转移。
其中:C和NC分别表示合作和非合作;T和NT分别表示转移和非转移。
(三)模型求解
采用逆序归纳法,先比较企业投资转移后的利润π2是否大于不进行投资转移的利润π1。
企业利润最大化时,dπ1/dk=0,且d2π1/dk=A(P-T)α1(α1-1)kα1-2(0<α1<1)
且令A=A(P-T),设K=[A(P-T)α1]1/(1-α),带入π1整理得
π1=[A α1]1/(1-α1)[1/α1-1]
π2=[A α2]1/(1-α2)[1/α2-1]
令y=[A α]1/(1-α)[1/α-1],两边取对数得到lny=[1/(1-α)]ln(Aα)+ln[(1/α)-1],对α求一阶导数,可得到dy/dα=(1-α)-2ln(Aα)>0,可见π是关于α的增函数,由于α1<α2,因此π1<π2。
同理π3=[A α2]1/(1-α2)[1/α2-1]-PU,小于π2,且结合中国实情,当PU足够大时,企业不会进行投资转移即π1> π3。那么就可以得出π2> π1> π3。
此时由博弈树可以看出,只能选择两种策略,即S={合作型、合作型、转移}和S={合作型、非合作型、转移}。
再比较政府2的收益,由于政府大力支持产业的区际转移,利益补偿资金Z大于或等于转移至本区域的企业的税收收入,则TQ2(1-f)-W2+Z>TQ2-W2,此时只有选择策略S={合作型、合作型、转移},且这时政府1的收益TQ2f+W1>W1。
最终得出该博弈模型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为S={合作型、合作型、转移},即政府1和政府2都是合作型政府,且企业也愿意积極从转出地转往承接地。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能够促成社会最优的政府间合作,同时地方政府进行区域间的产业梯度转移和产业合作必须考虑其对区域资源环境价值的影响。利益补偿机制的缺乏是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面临的最大制度性问题。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的缺乏造成区域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影响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以致使区域规模经济效应得不到完全发挥和实现。若要实现有效的区域间产业合作,地方政府必须建立适当的利益分配机制—这需要中央政府的参与和调控,只有在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强有力的规划和统筹下,区域产业合作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才能较快实现。
(二)建议
京津冀地方政府不平等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以及长期“各自为战”的利益格局是造成京津冀地区发展严重失衡的主要原因。产业梯度转移与合作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只有形成“中央统筹”“地方合作”和“利益共享”的协调运行机制,才能突破京津冀地区发展的难题,促进区域实现又好又快的“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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