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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单方解除权分析

2018-07-07周红光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期限程序

周红光

【摘 要】在我国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合同解除权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解除,另一种则是单方面解除,往往协议解除是双方经过充分磋商的合议行为,一般不会产生什么纠纷,而单方面解除也称为任意解除,赋予了一方或者双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往往会在实践中引发双方的纠纷,尤其在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及解除以后的效力等问题上有诸多争议。

【关键词】单方解除权;期限;程序

一、单方解除权之定义

所谓合同单方解除权,并没有专门的对其定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也称为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指的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双方均未有履行或者均未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在符合法定的事由出现时,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可对合同行使任意解除的权利,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对于没有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对于造成的损失双方可以根据过错承担按照份额的责任。在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单方解除权的规定在合同法的任意解除权里面,属于我国合同解除的形式之一,有关于合同单方面解除权的其他问题,在我国的民法学的研究中,对于合同解除单方面形式的方式以及解除之后的效力和损害赔偿问题有着诸多的观点,而在法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使得对于法院及当事人都有对单方解除权有诸多问题。

二、单方解除权的形式

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也属于任意解除权,其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约定存在法定事由,双方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进行约定,若一方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有关义务,则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形式合同的撤销权。对于这种明确在合同内部的解除权利,德国及日本的民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在德国民法典所进行的规定中,对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协议里明确保留解除的权利时,在具备情形出现时,双方都具有返还所履行标的 金额的义务,在日本的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双方依照合议或者法律之规定,可以在合同内部约定形式解除权的事由,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规定了约定解除权,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具备合同解除权成就时,解除权利人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合同效力的终止,并可以根据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大小进行分担所受到的损失。通俗的讲,是在法定解除权的之外,双方可以任意约定解除的条件。

法定解除权,是指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双方未对此件事情进行约定时,而又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形式解除的权利,对于损失的承担也是根据双方的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54条规定,有四种情形,1、可抗力的情形出现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有一方明确表达了其不履行主要的义务。3、合同的任意一方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义务,经过另一方的催告任然拒绝履行的。4、合同一方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关于合同的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笔者将引出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三、单方解除权的程序

对于约定基础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而是需要合同的一方实施一定的行为,比如以通知的方式,话句话说,即使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另一方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直接以通知的方式行使合同的解除,选择权属于解除权力人,根据合同法对其解除程序的规定是,在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条件成熟时,应该以通知的方式送到另一方,合同解除的效力自通知达到之日起,若另一方对合同解除存在异议,则可以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抗辩,应该说法律赋予了解除权利人的通知的程序,但对于另一方的抗辩程序,则是以起诉或者仲裁的形式,体现了法律对解除权利人的保护。

四、单方解除权形式的期限

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期限应当及时的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之所以规定与民法中诉讼时效不同的规定,是因为合同解除权如果不及时行使,会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确定,使得合同履行状态更是模棱两可,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合同法也规定了六个月的期限,但是这其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方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期限,一方又超出了法定的解除期限,其最后在发生争议时,是否合同的另一方可以以超过法定期限进行合同解除权的抗辩,换句话说,应当以哪个为准,笔者的观点是,我国民法讲究意思自治,而意思自治又是民法好合同法的黄金条款,因此,应当对此重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然双方已经在合同中明确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即使超出了法定的解除权期限,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五、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和损害承担问题

单方解除权行使之后,合同按照法律法或按照双方的约定解除,随之将会产生的的就是合同解除后的效力及溯及力相关的问题,换句话说,指的是,合同在单方面解除以后,其会不会对之前的履行情况有无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是,合同解除以后意味着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但也会基于双方的协商问题就是否具有溯及力排除法律的直接规定。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互的损失,当然在损害承担的时候,应当还是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合同怎么约定,就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在双方没有协商的情况下,就应该考虑其他,如果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单方解除权形式,此时应当双方各自承担导致的损失,如果是一方不履行导致的解除,则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六、结语

合同单方解除权是赋予解除权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订立契约与解除契约的权利,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因此,解决好法定和约定事由的矛盾,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行使此项权利的时间和程序,对于更好的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更好的化解纠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合同单方面解除权之探析[J].曾祥生.法学评论.2010(02)

[2]合同法解除权问题探讨[J].曾祥生,胡田.江西社会科学.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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