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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

2018-07-07金志超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7期

金志超

【摘 要】传统媒体日渐消瘦,新媒体发展势如破竹。以官方主导的话语权体系已经裂变成民间话语与官方话语并驾齐驱的格局。我国已然进入新媒体时代,人们参与社会管理更加便捷化。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加之人固有的情感诉诸,使得他们对社会不公现象的反应更加强烈,对司法审判表现出高度关注。从“邓玉娇杀人案”、“药家鑫杀人案”、再到“于欢案”等,这些案件都引发过网络舆论大讨论,都涉及到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问题。根据近年来发生的社会热点事件,新媒体对于舆论的影响力正在迅速增强,且趋向主导地位。社会上一件普通的事件,经过在网上讨论,舆论的发酵,就能立即演变成轰动全社会的网络热点事件。越来越多的事件当事人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论坛等新闻媒体平台来传播和放大自己的声音,渴望外界听到自己的声音,引发社会关注讨论,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正当利益诉求。网络舆论的兴起与发展,使社会更加透明化,也使得司法审判处在全新的信息环境之中,因此,正确处理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将以“于欢案”为切入点,分析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相互影响,并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探讨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良胜互动,从而使得两者在各自领域各尽其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

【关键词】“于欢案”;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审判

一、事件梳理及其评述

苏银霞因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对吴占学的贷款,2016年4月14日,吴学占带领数人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并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用一把水果刀致使杜志浩等人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次年2月,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3月24日,《南方周末》刊发《刺死辱母案》一文引爆舆论场。各种同情于欢的声音不绝而缕,认为判处于欢无期罪行过重,部分网民发出讨债者死有余辜之类的声音,更有网友抨击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中国社会舆论场讨论激烈,但几乎一边倒向于欢。根据案件双方上诉要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过重新调查案情,科学取证。二审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社会热议的“于欢案”由此暂告一段落。

“于欢案”中涉及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较为典型。一审判决后,由《南方周末》发文引爆舆论场,铺天盖地的质疑和漫骂,聊城方面一下就陷入了千夫所指的境地。各个阶层群体在网络舆论场激烈的讨论着,有的诉诸情感同情于欢认为审判过重,有的诉诸法理认为审判有据可依但量刑过重,总之社会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对该案件给予极大的关注,对案件的重新审判起到了重大的推助作用。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司法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成立专案组,重新调查取证。面对社会的疑问,媒体的质询,官方积极面对。终审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舆论风波才渐渐平静。从媒体的报道,民众的喊冤,社会的热议,官方的行动中,无不折射出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的互动。在笔者看来,一个民主法治健全的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其核心价值之一,理应由代表民主的舆论监督与代表法治的司法审判保持着良好的互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的批评、建议,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新闻媒体监督是当今社会中最重要的监督工具,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尤为突出。[1]网络上的舆论监督即为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通过在网上制造舆论压力对相关部门或人员造成影响,进而对执法等相关人员对案件的认知产生影响,从而间接影响司法审判。在“于欢案”中,此点表现明显。在国家法治进程中,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实现离不开网络舆论监督,同时舆论监督作用的正确发挥也有赖于司法相关活动的规范、保障和制约。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1.理性的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网络舆论监督有助于促进司法审判公正。网络舆论监督最大的特点是让权力的行使处于公众监督之下,众所周知,权力需要监督,没有监督必然产生腐败,这就是习总书记为什么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于欢案”的再审改判说明了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印证了网络舆论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性。

网络舆论监督的运行机制促使司法审判活动公开透明。新媒体时代,传统主流媒体丧失信息发布的垄断地位,人人都有麦克风,加上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多样化的信息采集和发布渠道,人们可以随时发表言论。而这些言论可以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间接或直接推进着相关部门的调查审判。在“于欢案”中,网友质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面对网络舆论的质疑声,官方部门不得不作出回应,立刻成立专案组,迅速采取行动,重新取证调查,并及时公开调查结果,公正透明地进行司法活动。

网络舆论监督的快捷及时促进司法审判独立。人们在第一时间发布事件最新动态,在实时的互动中快速形成舆论,使得企图干扰司法独立的力量因处于巨大的社会监督压力之下不敢妄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及时性让任何非法干预成为不可能。

2.非理性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舆论审判”对司法独立产生了负面影响。网络舆论的非理性监督很容易造成网络暴力和多数人的暴虐。干扰司法审判也很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司法,特别是在“一边倒”的舆论下,司法机关很难不受影响。在“于欢案”中,一审判决后,有些媒体诉诸情绪制造舆论,有的甚至进行“媒介审判”。案件未审判,部分自媒体和网民们全凭情感为于欢喊冤。虽然案件终审矫正了一审判决过重,但是,网民和媒体的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司法审判独立性的侵蚀。

纵观“于欢案” 始末,网民和部分媒体未审先判,动不动使用网络暴力,随意大喊杀得好,随意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判决案件涉事方。这些非理性的言論反映的确实也是多数网名的真实想法,但是这种缺乏深度思考且带有情绪化的言论,间接会降低网络舆论监督的公信力。如果这种言论成为推动舆论导向的主导力量,那么肯定会对司法公正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司法审判活动对网络舆论监督的影响

司法审判活动对网络舆论监督有种引导和矫正作用。司法审判对网络舆论监督起到导向影响。通过对近些年网络热议事件的梳理,可以发现其中许多关乎到司法审判的法律案件都成为了当年网络舆论的焦点话题。无论是2006年备受争议的“彭宇案”,还是2009年激发广大同情的“邓玉娇案”,亦或是2010年沸沸扬扬的“药家鑫案”,乃至本文中的“于欢案”,这些法律案件在网络上都受到了公众的极大关注。“于欢案”最终的审判结果让网络的情绪逐渐平复,唤起人们对社会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体回忆。使网络舆论渐渐走向理智。司法审判能够矫正网络舆论监督的偏失。网络舆论监督是把双刃剑,在其偏离正义走向非理性时,此时就需要司法审判来发挥作用,矫正这种偏失。

四、網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相互作用带来的启示

网络舆论监督究其本质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网络舆论监督作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权利表达方式,是人们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表现。与此同时,司法审判作为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部分,与社会成员有着息息相关的切身利益。司法审判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强有力公器,它凝结了网络舆论中民之所想。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互动最佳状态其实就是二者之间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影响并处于和谐的理想状态。所以,如何实现二者互动最佳状态的首要就在于完善网络舆论监督体系,凸显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积极影响,弱化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在尊重舆论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前提下,保证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正常地在各自的领域各司其职,才能进一步在互动过程中发挥良性影响力,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

参考文献:

[1]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许洁.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间的冲突及其成因[B].宪法行政法研究,2010

[3]张兵.试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A].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4]黄芙蓉.网络奥论与司法之博弈探微[A].法政探索,2012

[5]王海英.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实现[A].法学论坛,2013

[6]刘阳.网络舆论干预司法公正的对策[A].衡阳师范学院报,2016

[1]苗影.张森锦.王茜.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A].思想战线,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