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嘴操纵股市不认错 投资者可追责
2018-07-07李毅
李毅
5月6日,中国证监会通过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称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廖英强利用其个人影响力,操纵“佳士科技”等39只股票,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收廖英强违法所得4310万元,并处8620万元罚款。
5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透露,上述事件的相关线索系通过舆情热度与交易实时监控得以及时发现。舆情监控发现账号为“一财廖英强”的微博具有极高人气,尤其是交易日午间的股评节目点击率居高不下。同时,交易实时监控发现“廖英强”同名账户交易的股票存在明显异常。据此,监管人员持续跟踪该微博发布的荐股信息,并通过大数据平台扫描整个市场荐股前后交易账户,进而根据账户交易相应股票的频率、金额、交易时点等信息开展排查,锁定了在荐股前埋伏、荐股后卖出获利的嫌疑账户。经过跟踪监控,在积累了大量事实依据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准确地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相关账户违规线索。
事发后,廖英强以相关账户的盈利归属亲友、本人未获利为由,否认自己存在操纵市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但随后不久,廖英强又高调发布视频声称:自己有钱交罚款,罚款相当于花1亿多给自己做了个广告。
廖英强事件引发了证券市场的广泛关注,投资者们陷入困惑与不安。“黑嘴”廖英强为何能够潇洒应对法律惩戒?如此恶劣的违法行为为何能够“破财免灾”?
“黑嘴”行为违法
据公开资料所示,廖英强的行为确属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原因简析如下:第一,《证券法》第78条规定,明确禁止传播媒介从业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同时明确,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本案中,廖英强担当知名財经类节目主持人,粉丝众多,有强大的投资者信任基础,系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其讲解股票时,根据一己利益之需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不法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本案中,廖英强通过自己控制的账户购买拟推荐的股票,待其所推荐的股票价格随股民的集中购买被推高时,借机于次日或短期卖出,以赚取差价。该行为与“老鼠仓”极其相似,即利用公众的资金拉高股价,借势卖出股票以赚取暴利。
综上,廖英强在推荐股票前买入股票、推荐股票后卖出股票的行为,已经毋庸置疑地暴露出其传播的股票信息仅与其自身买卖股票谋取私利相关,其信息完全是主观的、具有误导性的,系典型且极为恶劣的操纵市场行为,对投资者构成侵权。
打破“黑嘴”行政处罚模式
近年,证券监管部门对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有所侧重,曝光丑闻层出不穷。但从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看:因操纵证券市场而适用《刑法》第18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屈指可数,通过民事诉讼追究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案例也寥寥无几,绝大部分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系通过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方式处理。由于证券市场违法行为隐蔽,实际违法所得及危害结果难以查实,由此造成没收及罚款数额往往远远低于违法所得,从而导致对违法者难以产生惩前毖后的震慑效果,甚至造成了“廖英强们”不知反悔且蔑视法律尊严的情形。
针对廖英强们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强化监管力度迫在眉睫。首先,从惩治手段看,监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9条之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积极诉诸刑罚处罚,打破长期以来以行政没收或罚款作为主要惩治手段的固有模式。其次,从处罚方式看,设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者实行终身市场禁入,提高违法成本,也不失为严惩违法行为、捍卫法律尊严的有效手段。
当然,投资者们也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3月28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本案中,廖英强操纵市场的行为构成侵权,投资者们可以依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廖英强承担其侵权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财产损失。
“赵薇夫妇”案
2017年11月,万家文化的一则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引爆媒体。曾经在股市上引发高度关注的赵薇夫妇收购万家文化一案,强势回归人们的视野。
2018年4月16日,证监会公布了对万家文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人员市场禁入决定书,驳回了赵薇夫妇、龙薇传媒、万家文化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最终决定:对黄有龙、赵薇、孔德永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时,证监会还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证监会驳回了赵薇夫妇、龙薇传媒、万家文化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最终认定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此外,证监会还认定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