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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基桩工程检测技术与监管研究

2018-07-06

中国勘察设计 2018年3期
关键词:基桩资质桩基

目前,基桩检测工作过度市场化,存在严重的恶性竞争行为,直接影响检测工作质量,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已迫在眉睫。

基桩检测内容及检测技术

基本概念

桩基工程一般按勘察、设计、施工、验收4个阶段进行,人们常把桩基工程中的单桩称为基桩,基桩试验和检测工作多数情况分别放在设计和验收两个阶段,即施工前和施工后,大多数桩基工程的试验和检测工作在这两个阶段展开。但对桩数较多、施工周期较长的大型桩基工程,验收检测可以在施工过程中穿插进行。该做法有三方面优势:一是做细过程控制,二是可以提早发现问题,便于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补救,三是可以为工程节省工期。因此,在现行规范中得到大力提倡的。

基桩试验检测,主要针对基桩完整性和基桩承载力,设计阶段主要是承载力试验,验收阶段则是基桩完整性和承载力的抽样检测,现行规范提供了几种成熟的检测方法,但各种检测方法都有其优越性和局限性,故提倡合理选择搭配,目的是提高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检测工作的可操作性。

基桩完整性检测

工程桩的完整性检测是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基桩验收中的一个主控项目,也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以强制性条文形式规定的必检项目。该项检测一般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进行,常用的方法包括低应变法(反射波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另外开挖验证、孔内摄像也是可选的实验方法,对于冲钻孔、挖孔和沉管灌注桩以及预制桩等桩型,上述方法几乎都是可选方法,而对于异型桩以及组合型桩,有些方法就不能完全适用(如低应变法、高应变法),所以在具体选择检测方法时,应该根据检测目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各种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检测能力,考虑设计、地基条件、施工因素和工程重要性等情况综合确定,同时也要兼顾实施中的经济合理性,即在满足正确评价的前提条件下尽量做到快速、经济。

基桩承载力检测

基桩承载力(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同样是基桩验收中的另一个主控项目,也是基桩验收中以强制性条文形式规定的必检项目,分别放在施工前和施工后两个阶段进行,施工前的承载力试验主要是给设计提供依据,而施工后检测主要是为工程桩验收提供依据。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基桩承载力检测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规定;当设计有要求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桩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桩检测并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无相关试桩资料可参考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桩基;

3)地基条件复杂、基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4)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成桩的桩基。

试验只能采取慢速维持荷载法。检测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当预计工程桩总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3根。

基桩承载力验收检测

基桩承载力验收检测时,检测方法应根据基桩实际受力状态和设计要求合理选择,以竖向承压为主的基桩,通常采用竖向抗压静载试验,且以慢速维持荷载法(又称标准法)为基础方法。高应变法有快速、经济和检测数量覆盖面较大的特点,对符合一定条件及高应变法适用范围的桩基工程,可选高应变法作为补充检测(如条件相同,预制桩量大的桩基工程中,一部分桩可选用静载法检测,而另一部分可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前者可作为后者验证对比资料),对不具备静载试验的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可采用钻芯法检查桩端持力层情况,也可采用深层载荷试验进行校验端承力。对专门承受竖向抗拔荷载或水平荷载的桩基,则应选用单桩竖向抗拔荷载试验方法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方法。

基桩检测工作质量现状

基桩检测行业过度市场化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出台后,把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定性为中介服务以后,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被推向了市场,众多检测机构在质量和市场中被左右拖拽,行业主管部门也投入了大量精力试图把检测机构真正从市场中拉回来,但市场的因素或多或少地左右着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原因是检测机构要生存必须要有市场,无序竞争的检测市场,成为决定检测机构命运的重要因素。为了赢得市场,价格战、质量妥协战(有的甚至私下承诺包合格)纷纷在检测机构中打响。据我们了解,无论是桩基检测还是材料检测,都有恶性低价竞争的情况存在,有的材料检测价格在规定价格基础上打2折,有的基桩静载试验仅15元/吨……基桩检测是专项检测与送检的建筑材料检测不同,它是现场对将要投入使用的基桩质量的最后把关,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变相出卖资质或资质挂靠行为普遍存在

许多地方基桩检测工作存在各种形式的挂靠资质现象,行业称挂靠资质的队伍为“游击队”。这些人的质量行为实际已经脱离了所挂靠的检测机构的实际控制(至少现场数据采集工作没有受到控制),检测机构为了利益也不惜承担了严重的质量风险,不管数据真假都敢盖橡皮图章,这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行业的公平秩序,更是检测市场恶性竞争的罪魁祸首之一。

检测队伍的自身素质,从业人员道德品质存在问题

过度的市场竞争,使一些单位把检测工作当成利益交换的条件和砝码,检测机构可以用检测结论交换利益,施工单位也可以花钱买合格,社会上出现利用检测工作来敲诈敛财物的现象,例如,以基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让施工单位“出点儿血”,之后可以在检测结论中给予“照顾”,或变不合格为合格;还存在配合施工方或者建设方作假换取好处的现象,例如,在现场检测时故意避开对有问题的基桩的检测,或采用调包手段,隐瞒有问题的基桩,用好桩的数据替代;还有的检测人员直接按施工方要求,出具根本不真实的检测报告等,这些现象往往都是暗中交易,不易被发现。

基桩检测监管工作重点研究

由于桩基工程检测工作涉及设计的合理、经济和施工质量的评价把关,其工作质量可能影响到整个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而且检测方法又具有多样性、局限性,甚至使用时限制条件的约束性,这就注定了检测方法的采用必然存在可选择性,所以不但要求从事基桩检测工作的机构要科学地推荐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测方法,同时也要求工程的相关方及管理部门也必须具备正确地判断检测方法使用科学性的能力,再加上基桩验收检测又是抽样试验,检测样品的代表性、样品的数量等也是验收检测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5大主体分别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桩基工程而言,质量主体仍然是这五大员,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虽然不是五大责任主体成员,但检测工作质量也影响着建设工程的质量评价和验收,所以检测工作质量也自然地成为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不是责任主体,不代表与质量无关,相反更加要求捡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必须真实、科学,所以对检测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管必不可少,如何有效监管,省建设主管部门这几年也实施了一些比较有效的监管方法和措施。例如,省建设厅审批中心定期进行资质的年检就位,省质量监督总站每年数次的飞行检查和每年的质量大巡查;每年举办一次能力验证或比对工作;要求静载试验检测数据上传和出台一些规定、文件等。

根据国家目前的政策规定,基桩检测机构的设立,都必须首先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然后再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设置的资质申请条件,逐级审批,方可取得检测资质并必须在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所以基桩检测机构无疑都建立了质保体系,这是可喜的一面。针对上述现状,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9号令也已明确有关规定和问题的处理办法,但质量行为查处力度目前显得跟不上,过度的市场行为又加重了基桩检测行业的恶性竞争,政府仅从抓能力提升入手不去规范市场,不研究打击低价承接业务背后弄虚作假的质量行为,不严格管控出卖资质或变相挂靠资质行为,很难真正提升基桩检测工作的质量。要想改变现状,必须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管措施,所以建议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考虑在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的条件下,用自管和监管相结合,有关责任主体同时抓的监管模式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对检测机构的监管,可以利用检测报告编号的唯一性;有问题的项目24小时上报制度,从检测机构存档的检测报告台账入手,抽查检测报告及与其对应的检测方案和检测现场记录,检测原始采样数据等,并重点抽查不合格项目记录台账。地方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在当地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省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年度内的飞行抽查工作,并使监管工作保持常态化,高压态势,这样方可净化基桩检测市场,使检测数据真正科学,公正,有效地服务于工程质量建设。

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基桩检测资源

目前,中央政府正着力于去产能的工作,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宏观调控是政府部门的职责,科学地配置资源体现了政府部门的智慧和社会责任感。经过近30年的发展,至少江苏省内所有使用桩基础的地区基本都配置了相应的基桩检测资源,目前已经是僧多粥少的状态,可是资质审批工作还在不断进行,行业中被行政勒令淘汰的机构几乎为零,这就形成了只发展,不减少的状态,过度的资源配置必然引起市场恶性竞争,过度、无序的市场竞争必会导致基桩检测工作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所以基桩检测资质审批工作应该适度控制总量,建议采用的原则是:老的不走,新的不进;清理各机构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涉嫌资质挂靠的一律取消,并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9号令”严肃处理出卖或出让资质的机构(在规定时间自行清理的除外);加大资质年检就位频率,关键要素不合格的一律取消资质,重新申报;资质项目申报必须通过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的能力比对。

打击出卖资质和变相资质挂靠的投机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9号令明确禁止检测行业出卖资质和变相资质挂靠行为,这种投机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平,扰乱了检测市场,也是使检测数据成为夹私带泥水货的根源之一,必须铲除应严查各机构的资质和人员配置,尤其是在机构所在地以外地区备案分支机构(或设立分公司)的检测机构,从检测设备和人员档案入手,核查其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资产和人员的真实来源和身份,即可明断,一旦核实,严格按“89号令”规定处理。

从监督检查低价承接任务背后的质量行为入手规范市场

低价承接业务背后多数是弄虚作假,但当作假成了常态,也就没有人有勇气去监督举报别人了,这是一种可怕的魔鬼平衡,这在有些地方已是公开的秘密,企业一面叫苦不休,一面深陷其中,行业作假竟然成为心照不宣的行为,只是因为行业监管力度跟不上;或者是桩基的安全系数尚未被吃光,未造成大的质量事故而已。但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已被种下,长期下去,事故难免。

针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要求检测就的检测合同统一到协会备案。只有市场规范了,游击队不活动了,企业及相关单位才会挺起腰杆站起来自觉抵制检测数据作假的行为。

打击检测人员的职务违法、腐败行为

针对检测人员的职务违法、腐败现象,首先要求检测机构必须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加强内部自我管理,从制度设计上不给检测从业人员有违规作假的便利,使他们不敢、也不能去触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如现场检测、数据处理、结论审核、报告签发、盖章等工作,实行流水化作业。现场检测工作至少要配备双技术人员,使采样和记录相对独立;检测数据交由专人负责处理,现场工作人员不参与数据处理,但负责结论审核;报告签发后,增加流程审查环节,使检测报告确保在全部完成程序化工作流程后,方可盖章、发放。

另外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一旦发现检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坚决按“89号令”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坚决移交法办。

加强对五大责任主体的监管

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

常言道,质量是做出来的,作为建设基桩工程的施工单位首先要有质量意识,按图施工是最基本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及时向业主、监理和设计部门汇报施工中的异常情况,真实记录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技术参数,不自作主张或有意隐瞒真实情况,更不故意偷工减料,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做到的。这点监理可以发挥督促和管理作用,如打桩时旁站、与施工方同时记录打桩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处理措施等,另外还可以通过核实施工方原材料、采购合同等来核查施工方是否有意做了减料的行为。监管部门也可以采取抽查方式监督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是否有效到位,现场记录是否真实有效等。

加强对建设方、设计方、勘察方的监管

建设、设计、勘察方分别都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他们对桩基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9号令”已明确要求建设方和设计方,要严格遵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要求,更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方不按规范或降低规范的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法[2006]97号,明确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要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检测机构完成的检测业务(不含专项检测)肢解成若干部分委托给几个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另外设计方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有设置试桩规定要求的,应该先试验后设计,决不可迎合建设方省去该过程,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更万万不可配合施工方做偷工减料的谋划设计,这点有些地区的质量监督部门监管比较严格。

作为勘察方,提供的地质勘查资料要尽量真实,否则会给设计人员造成误导,也会给施工方造成困难,比如场地是否存在特殊土层问题、各土层的承载力参数是否科学合理、适用问题等,万不可为了某方的利益故意隐瞒或有意渲染某些可能给设计选择桩型产生影响的地质因素。

加强对监理方的监管

作为监理方,质量控制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不但在施工过程中要控制质量,更要在验收检测中控制检测工作质量,比如审查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方案是否符合现行规范,检测方法选用是否科学合理,抽检样品是否考虑了设计、监理、施工、甚至质监部门的意见,是否具有代表性,检测机构资质是否具有资质,是否有提供方案中提到的检测能力,另外要监督见证检测机构是否严格按方案依据规范标准要求实施了检测,尤其是确定好的样品是否被漏测或被替换等,这一点十分重要,这是防止检测环节有存在作假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验收检测多为抽检,样品没有代表性,是最可怕的事,恰恰有些检测机构基于某种私欲,会有意识或无意中配合施工、甚至业主故意放过有问题的样品,从而掩盖了工程的实际情况,留下了工程隐患,所以监理方在检测工作把关方面既要对检测方案审核负责,也要对检测严格按方案实施进行见证,这点要在制度上加以明确,一旦工作不到位应严格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9号令”处理。

结语

工程质量检测是检测机构为工程质量评价和质量把关提供数据依据的工作,检测方法要科学,注重合理搭配,检测数据要科学、公正,要实现上述目标,一方面要求从事检测工作的机构要健全质保体系,并配套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捡测工作严格按质保体系的要求进行;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引导,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也要加强科学、有效地监管。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需要从事工程建设各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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