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暂无岗又不给工资派遣工离职可否要补偿
2018-07-06本刊综合
文/本刊综合
《北方人》编辑部:
我是一家派遣公司的职工,一被录用就被公司派到一家企业工作。劳动合同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工资也由派遣公司支付。本来,有活儿干有钱拿,我和公司也没有什么矛盾,可今年2月份,我已经干了5年,突然接到工作所在企业通知,说企业与他们派遣公司的合作协议到期了,他们不用再来上班了。我回派遣公司找到负责人,询问接下来该怎么办?负责人表示,公司和企业的合作到期了,我们这些职工只能先回派遣公司,但公司暂时也没有新岗位给我们,所以让我们先回家待岗一段时间。家里上有老下有小,没工作怎么行?春节过后,我就在另一家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可是上班没几天,就接到派遣公司电话,说要安排我到另一家企业上班,不过工资可能略低一点。我拒绝了公司的安排。几天前,我查了一下工资卡,发现数额不对,仔细核对后发现,原来公司连1月份的工资也没有发给我。我便打电话向负责人询问,负责人说,我不去公司安排的岗位工作,属于自动辞职,所以要扣一个月的工资。但我认为是公司让我在家一等就是一个多月,且没有收入,让我怎么养家?
读者刘先生: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那么,退回派遣公司没有工作怎么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对照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公司的做法是有欠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