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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融入协商民主的战略价值与实现路径

2018-07-04郭一宁关平

理论导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政治参与协商民主大数据

郭一宁 关平

摘 要:大数据融入协商民主有利于提升协商决策的科学性,深化协商价值的公共性,优化协商过程的开放性,提升政治参与的习惯性,获得了顶层设计、核心要义、制度机制层面的多维保障。大数据的引入带来了协商民主建设的新思路:大数据技术培训能够提升协商能力,大数据技术能够优化协商制度衔接、推动协商文化养成。

关键词:大数据;协商民主;协商制度;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D6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6-0042-05

大数据作为基于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立足海量数据进行提取、整合、分析的重要技术手段,容量大、速度快、多样性、价值性是其鲜明特点[1]。大数据是“由科学仪器、传感设备、互联网交易、电子邮件、音频视频软件、网络点击流等多种数据源生成的大规模、多元化、复杂、长期的分布式数据集[2]。”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新时代,一个与现实社会并存的网络虚拟社会已经形成,作为对普罗大众适用的网络分析工具,大数据已然成为新时代党和政府进行国家治理的重要辅助技术。习近平指出:“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3]而任何一国民主的发展都是以一定的科技进步为基础的,在协商民主中,大数据技术能在协商的各个环节得以普遍应用,帮助制定更为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提升中国协商民主的效能。党的十八大以来,协商民主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尤其是大数据技术将在协商民主实践与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也推动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与创新。

一、大数据融入协商民主的战略价值

作为一种新兴的生产资料和稀有资产,大数据集成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个方面的信息资源,具备虚实结合性、关联分析性、包容聚合性等特点,能够立足于网络行为或现实行为数据进行整合分析,为国家治理与协商民主提供重要的数据基础和决策辅助。科学理解大数据融入协商民主的战略价值,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迈向智慧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大数据技术提高了协商民主的决策效能,提升了协商决策的科学性。首先,大数据可运用于协商准备阶段,进行超时空性的数据汇集,为协商主体参政议政提供整合数据。协商主体一方面可通过社情民意的调研视察掌握社会舆情,另一方面可通过对各类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社会舆情进行科学评判,为民主协商与民主决策提供更为可靠的数据支撑。以往的小数据处理形式往往具备较大的时效性与空间性,大数据能够打破时空境遇的限制,实现对数据的高速整合与分析回应。其次,大数据运用于协商实践阶段,实现对协商实践的控制与监督。大数据技术可用于分析任何一种社会行为或政治行为,将协商实践的信息纳入数据平台,可对协商主客体、协商过程进行监督,对协商实效进行整合性分析,进一步提升协商实践的民主监督效力,推动不同层面的协商民主建设。再次,大数据可应用于协商民主的考评与审核阶段,通过其可视化的数据提炼,协商主体可对决策执行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督与分析,民众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相关信息,起到监督的作用。从决策者的角度来说,“国家政治治理主体可以从海量样本探索和发现其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计算模式的转变让国家政治治理主体从大数据出发,从客观事实出发来进行治理。”[4]从公共的视角来说,大数据的数据提炼与整合功能能够使社会迅速掌握协商实践的落实与转化以及相关的舆情动态,提升分析社情民意的效率,扩充了统一思想共识的空间。

2.大数據提升了协商民主的整合效能,深化了协商价值的公共性。大数据技术提升了协商主体对普遍民意的掌控能力。小数据时代限制了社会掌握咨询与数据的能力,只能通过数据取样、调查研究等形式获得抽样性质的数据结果,大数据能够将政府行为、政党行为、社会回应及相关舆情完好地整合在一起,通过多元化的数据平台呈现给国家与社会,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提供有效的数据佐证以提升其科学性与有效性。数据的全面性代表着民意的包容性,提炼的整合性代表着数据的科学性,大数据技术纳入协商民主能够夯实协商决策的群众基础,通达社会舆论与国家决策之间的信息渠道。同时,大数据的嵌入也将进一步提升协商主体的分析能力,有利于其聚焦分析问题,表达诉求主张。在现代民主中,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是集体意愿的最终表达和公共权力产生的合法性来源。利用大数据方法,更有利于运用数据分析得出相应的学术结论,也能够用于精选资政建言。“随着智能技术、网络技术和云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反映政治生活的各类数据也呈爆炸性增长,如今数据规模特别巨大,用一般的数据处理手段难于应付,必须运用数据挖掘技术才能从海量数据中‘数里淘金。”[5]

3.大数据技术扩展了协商民主的辐射效能,优化了协商过程的开放性。在网络时代,各种声音不断在互联网中各社交媒体碰撞汇集,能够瞬间吸引网民的注意力,也迅速从街头路口汇聚到党和国家的决策层。这也大大加速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急速扩大了信息交汇的体量,也使得协商民主需要更具整合力、分析力的网络技术。开放性既包括着由外向内广泛的吸纳,也包含着由内向外透明的开放,这标志着协商民主广泛收集、整合与分析社会民意,并将协商共识反馈于社会,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而大数据技术将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大数据技术提升了国家对社情民意的掌控力,能够在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数以万计的海量舆情信息中筛选整合,并进行加工整理,成为较具系统性、代表性的观点与思想,拓宽了社会民意的来源渠道,将协商民主的原始数据与原始舆情的吸纳渠道向纵深发展,扩展了社情民意工作的深度与广度。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从技术上强化了协商民主的开放性特征,媒体力量在网络科技的唤醒下肩负起引导、监督政府和社会行为的公共职能。在大数据时代,协商主要参与者或决策者的基本信息在网上公布于众,公众不仅仅可以通过热线电话、电子信箱对协商过程及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和质询,也可以通过关注电台、电视台了解关于协商民主实践的宣传报道,通过媒体参与协商过程,一些地方开展了电视直播议事过程的协商实践。新闻媒体通过网络科技向政治生活与公共生活的渗入直接提升了协商民主的公众参与度,为公众查询和监督协商实践提供了渠道,最大限度地确保协商过程的透明公开。

4.大数据技术释放了协商民主的培育效能,提升了政治参与的习惯性。大数据技术加速了社会公众之间观念的交流与转变,提升了民众了解学习新思想、新观念的效率。而协商民主本身具备着“认识论”层面的教化作用,社会个体通过协商优化民主意识、填补知识空白、提升分析能力,全面提高自己参与政治的水平。而大数据的运用,无疑提升了协商民主的参与深度,优化了调查研究的分析过程,使得更多的民众能以更为直观、快捷的方式参与协商民主,表达协商意愿,通过大数据技术,协商意愿在数字世界中汇聚、放大成为有声的网络话语,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参与者也在庞大的数据支撑下实现将新知识的获取、应用和传播转化为改变自己生活理想、职业的最重要动力,协商民主也在更宽广的视野下使学习和获得科学技术成为普通百姓和全社会的广泛行动。潜移默化之中,更多人通过大数据参与协商民主、分析社会问题、表达自我诉求、实现了从个体思想认识到社会政治参与的转变。而大数据时代汇集各类数据信息,挖掘和分析不同事物和问题的关联性,让世界变得更加清晰透明,它传递给人类的是立足数据分析基础上怀疑发问的批判精神和促进社会公开公正的正义精神以及尊重社会群体的公共精神,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民的理性意识和民主意识。大数据技术辅助协商主体在理性环境下获得社情民意的完整图画,为定性分析提供定量数据,提升了协商民主的科学性与技术性;能够通过实践数据进行考评与整合,以达到对协商实践进行跟踪监督的目的,优化了协商民主的开放性与公共性,提升了协商主体的参与意识与协商能力。

二、大数据融入协商民主的多维保障

任何一种制度的变革与改良都需要多层面的精神支撑与制度依托,大数据融入协商民主的必然性基于两者之间的价值契合,在于国家顶层设计的双向驱动,并得力于多层面的制度建设与机制保障,这就使得大数据融入协商民主切实可行。

1.大数据融入协商民主得到党和国家顶层设计的多维支撑。在大数据建设方面,2017年习近平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强调了大数据对于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战略价值。在协商民主建设方面,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通过出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协商民主运行提供顶层设计,协商层级涉及国家制度层面、社会基层层面以及国家与社会对话层面。大数据与协商民主建设都得到了国家层面的设计与支持,同时“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生产能力及其交往方式的转型,这一变化在政治交往层面主要表现为民主实践新范式的生长”[6]。协商民主需要大数据技术提供数据支撑与分析工具,帮助国家提升民主监督与治理水平。

2.大数据与协商民主的核心要义存在价值契合。大数据与协商民主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方面存在着高度契合。科技进步与民主政治建设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保障,在技术层面,大数据技术进一步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由国家制度层面转向社会层面,给予人民群众更多了解政治过程、参与政治过程的空间与权利。而在政治层面,这正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人民性、公共性的必然要求与发展方向,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价值契合,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将进一步释放协商民主的参与空间,提升协商主体调研分析问题、实现民主协商、实行民主监督的能力。

3.大数据融入协商民主具备稳定成熟的制度保障与机制依托。首先,中国政党制度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协商民主发挥效能提供制度资源与基本制度规范,保障协商民主在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前提下顺利开展。其次,大数据技术可嵌入协商民主各运行机制之中,协商民主是一个完整有机的自我调节运行系统,从控制过程的角度,协商民主全过程可分为组织领导、过程控制、协商实践三个行为环节。在组织领导环节,大数据技术可将以往协商实践的数据整合处理,根据社会需求与政治参与偏好优化协商主体与客体的产生。过程控制环节负责运行协商民主的程序,大数据的融入可提升对协商议题的分析把握能力,强化对协商环节的建设与监督,提升协商民主的开放性与公共性。在协商实践环节,大数据的融入有利于协商多方主体了解一方偏好,可提升讨论的充分程度,将共识结果纳入网络数据体系,使协商参与者对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作出系统的反馈,与社会民意构成双回路反应以匡正协商实践。

三、大数据融入协商民主的实现路径

作为一种“解构”工具,大数据可以快速将原子化个体整合联合起来,不仅可应用于协商过程中,也可投入到协商建设中。其战略价值彰显了其融入协商民主的必要性,其多维保障体现了其融入协商民主的必然性,其引入过程也必然为协商民主带来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针对大数据的特性设计协商民主新的发展思路。

1.大数据融入协商民主的新挑战。大数据技术易催生群体极化现象,影响协商观念的多样性。“在大数据时代,网络群体不仅仅可以将相同的兴趣、爱好、观点或立场得以聚集,互聯网更可以通过云计算平台将网络个体的浏览记录、搜索内容迅速定位网络个体的兴趣、偏好及观点,并根据记忆痕迹为网络用户提供相同偏好的网络信息以迎合其浏览或讨论偏好。”[7]在相同或相近的数据信息中交流或交换意见,使得个体的意见偏好在同质的群体信息下不断加强,最终导致群体意见出现极化,群体支持的意见更为支持,反对的意见在交流后更加反对。网络个体在潜移默化中既受到了群体规范的压力,也因群体决定减少了承担决策责任带来的恐惧感。大数据可能引发的群体极化现象将弱化协商主体及其意见的多样性,影响协商实效。

大数据技术或将拉开网络信息的科技鸿沟,影响协商民主的平等性。网络科技的进步大幅度提升了信息传播的数量与速度,同时公众之间也因信息能力的强弱拉开了“数字鸿沟”,并体现在协商能力上的参差不齐。这种差别不仅仅体现在不同层次的电子设备建设水平上,也体现在个体不同教育水平、网络素养与伦理水平上,掌握良好科技资源并且善于利用网络获取知识和信息的人,可以通过网络参政议政成为网络精英,而缺乏良好科技资源或网络参与意识的人无形之中丧失了协商权力,科技的进步将会加速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分化。联网化、移动化、免费化的大数据对网络科技建设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代表不掌握现代网络资源或欠缺网络使用的能力的群体将与那些占有优质智能设备以及具备熟练网络操作能力和成熟网络素养的人拉开巨大的“数字鸿沟”。“当今世界高科技国家在信息建设中大多面临着一种需要高度警惕的潜在威胁,即民众在信息时代被分裂为信息贫困者与信息富有者两大群体,如果不能有效弥合两者之间的裂痕,这条大峡谷一样巨大的数字鸿沟,最终必然会危及民主政治本身。”[8]

大数据技术自身的弊端会弱化协商主体的能力。大数据方法主导下的预测技术目前已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信度和效度的问题,预测结果仅仅是提供一定的参考,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预测误差,而大数据方法得出的预测观点将进一步影响协商参与者在协商过程中的认知判断。“就其特性而言,大数据强调关联性而非因果性,过分关注关联性、对因果关系的剥离将影响信息接收者在协商过程中的理性判断,可能导致偏好转移,不能够从理性分析的角度分析客观问题。”[9]这需要协商主体以大数据的定量分析为辅,以协商实践的定性分析为主,相互结合分析议题,这样既能够在协商民主中弥补定量数据的“盲区”,也能够防止重关联性的大数据技术影响因果关系判断。同时,大数据的辅助性质也给协商主体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协商主体既拥有对信息技术的应用分析能力,也要拥有关注家国天下的资政情怀。

2.大数据融入协商民主的新路径。首先,主体建构——以大数据技术培训提升协商能力。习近平指出:“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是领导干部做好工作的基本功。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懂得大数据,用好大数据,增强利用数据推进各项工作的本领,不断提高对大数据发展规律的把握能力,使大数据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3]这不仅仅是对广大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各领域协商主体的基本要求。以专门专题化的学习培训,提升协商主体对大数据的应用能力。通过开展常态化的理论学习会,加强对习近平协商民主思想以及协商民主的发展历程、技术过程的学习,提升主体对协商实践的综合把握能力。以国家机构的培训教育基地为载体,组织协商主体进行定期的大数据技术培训,了解大数据在协商民主中的优势与弊端,在遵循协商民主核心精神的基础上把握大数据操作技术,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积极研究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推动文化繁荣与发展的参政提案,紧跟时代特点与中国国情进一步为党和国家提出具有较高应用性、操作性、创新性的资政建议。通过实践锻炼、组织培养、理论培训、推荐选拔,以线上与线下相互结合的方式培养一批政治可靠、思想进步、精通协商技巧的网络意见领袖,使其具备大数据的分析整合能力与网络组织能力,能够在网络平台上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协商活动。

其次,技术嵌入——以大数据技术优化协商制度衔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国家治理模式,对于协商程序建设来说,大数据不仅仅可以内化在协商能力中,成為协商主体的重要手段,也可以嵌入协商民主制度中,成为保障推动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手段。在组织领导环节中建立大数据分析库,将历年的协商实践编入协商民主大数据库中,可以更为精准理性地确定协商题目、协商主体;在过程控制过程中纳入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协商过程的全视野组织、统筹与协同,实现协商组织资源的准时调配与及时支撑;在协商实践中嵌入大数据技术,利用大数据论证提案、通过数据共享密切跟踪提案批复落实情况,为完善协商共识、监督执行情况提供支持。对于协商体系建设来说,大数据可以提升不同场域、层面协商主体的协同性,避免各协商主体的“单打独斗”,可利用大数据技术联通各协商程序与手段,通过大数据技术优化国家与社会、执政党与参政党、国家机关内部之间的衔接机制,通过共享数据库类型、通讯协议和服务器,实现协商民主过程在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的互通互动。所以,通过大数据的汇集、整合与分析,预先做出技术和制度安排,可为下一步的协商步骤打下坚实基础。建立协商民主数据库与共享平台,将协商民主的主题内容、协商参与单位和人士、协商的具体形式、发言流程、形成共识录入数据库并给予公示,协商主体或人民群众如对办理情况不满意,可以通过既定程序提出异议或批评,也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协商民主实效性进行分析考评,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对协商民主的监督作用。大力推动政治系统内各个机构的数据共享,依托政府数据平台,扩大优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及人民群众浏览国家基础数据资源的权限与空间,建立政府与社会互动的大数据采集形成机制,通过政务数据公开共享,引导社会系统主动采集并开放数据促成网络协商形态。

再次,形式拓展——以大数据技术推动协商文化养成。拓展网络协商平台,加强国家机构组织与网络民众之间的沟通。国家与政府应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组织协商治理,一方面利用网络论坛、网络在线交流、微博等网络社交,宣传与组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组织网络协商平台,培养主流的大众的网络协商场域。在智能信息通讯的背景下,各级国家机构应组织开发APP,加强政治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沟通交流,使协商主体可以随时倾听社情民意,随时建言献策,形成“永不落幕”的协商会议。政府部门可以把起草的政策文件在网上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方案的科学性、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升协商实效。在政务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在农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试行“电子投票”并利用大数据分析投票结果,推动决策科学化,实现基层的民主治理。另一方面,培育具有大数据思维的协商文化。通过培育一系列的思想政治学习、宣传与教育实践培育理性严谨、逻辑性强、关联性强的大数据思维,树立大数据协商实践典型示范基地与大数据协商教育基地,通过学术研究、媒体宣传推广大数据协商民主形式,引导人民群众和各级协商主体学会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积极运用大数据进行形势分析、问题研判、解决问题。党和国家需要缩小大数据在协商民主中的技术鸿沟,优化参与协商民主的平台与条件。坚持发展社会经济与信息科技,使更多人获得掌握信息资源的平台与条件。积极发展共产党员、政协委员与人大代表在群众中的协商示范作用,完善其与所联系群众的联络服务制度,通过建立联络站、服务站、宣传站,在日常交流互动中提升普通大众对大数据技术的理性认识,学会开放数据、共享数据、开发数据,构建用数据说话的大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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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ilbert,P.Lopez.The Worlds Technological Capacity to Store,Communicate,and Compute Information[J].Science ,2011.

[3] 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N].人民日报. 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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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黄欣荣.大数据:政治学研究的科学新工具[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6(5).

[6] 徐圣龙.大数据与民主实践的新范式[J].探索,2018(1).

[7] Floridi L. Big Data and Their Epistemological Challenge[J]. Philosophy & Technology, 2012, 25(4).

[8] 阿尔文·托夫勒.力量转移——临近21世纪的知识、财富和暴力[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1∶172.

[9] Davis K, Patterson D. Ethics of Big Data[M]. O Reilly Media, 2012∶31.

【责任编辑:张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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