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视角下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研究
2018-07-04洪成文牛欣欣
洪成文,牛欣欣
(北京师范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北京 100875)
西部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受地理位置、办学经费、人才、平台资源等因素的限制,发展水平与东部地区存在较大差距,尚有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振兴西部高等教育,既是提高西部高等教育整体水平、奠定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基础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区域高等教育协调发展、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繁荣稳定的现实要求。新时期我国实行以追求世界一流水平为目标的高校“双一流”建设战略,优先关注高等教育发展的效率,兼顾公平[1]。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西部高等教育发展更显尴尬。一方面,西部高校在高层次人才上面临引进困难和流失严重的双重困境,由“双一流”建设引发的新一轮高校人才争夺战中最受伤的是西部高校;另一方面,西部地区入选“双一流”建设高校数量相对较少,绝大多数西部高校无缘“双一流”建设经费,很多高校欠债未还又将背负新债,经费不足问题突出。在中央财政支持范围和力度有限的情况下,西部高校如何突破自身发展经费短缺的困境,成为促进西部高校发展、实现西部高等教育振兴所面临的紧要问题。本文从西部高等教育振兴的视角,探索如何利用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这一政策工具,带动西部高校拓宽办学经费来源,增强西部高校发展的自主性。
一、西部高等教育振兴的意义与挑战
振兴西部高等教育,有利于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奠定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强国目标的基础。西部12个省级行政区共有660所普通高校,占全国高校总数的25.4%,在校生数占全国高校在校生规模的24.9%(见表1)。西部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底座之一,承担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和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的重任,西部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在“双一流”建设带动少数高校快速发展成为高等教育系统塔尖的同时,若其他绝大多数普通高校发展严重滞后,必将造成塔基不稳。如此一来,塔尖再高,若塔基不稳也后患无穷,会影响整个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危及我国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础。
表1 我国西部高校规模、在校生规模统计表
振兴西部高等教育,有利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教育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具有支撑意义的核心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2],公平是正义的基础和核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是实现教育正义的重要途径,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3]。长期以来,西部高等教育发展相对落后,造成我国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不协调问题突出。仅以“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地域分布为例,在教育部公布的137所入选“双一流”建设的高校中,西部地区只有28所高校入选,其中一流大学建设高校9所;在没有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10个省中,西部地区占了6个;一流学科建设高校19所,西部有2个省区没有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在除原“211工程”之外新增入选的25所高校中,西部地区仅占3所(如图1)。这一分布直观显示出我国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布局不平衡,不仅西部与东部相比在高等教育发展与投入上呈现出显著的区域差异,西部地区之间也存在显著的省域差异。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异,造成个体在入学机会、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上的不公平,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目标。
图1 东西部地区“双一流”高校数统计图
振兴西部高等教育,有利于促进西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具有长期、间接的正向驱动作用。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高等教育在服务国家创新体系的过程中逐渐发挥引领作用。西部地区不乏老少边穷地区,面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的迫切需求,在经济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向效率、创新驱动转变的压力下,西部高校的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越来越成为区域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此外,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不协调、教育不公平,也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西部高等教育发展与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程度之间存在长期显著的协整关系,从长远来看,促进西部高等教育发展是提升区域协调发展水平的一条可行路径[4]。就教育公平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而言,尽管从短期来看教育公平与经济增长具有反向作用,但从长期来看,教育公平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积极贡献作用[5]。因此,只有振兴西部高等教育,实现区域高等教育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才能突破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弱与经济发展弱的不良循环,实现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长治久安。
经费不足是西部高等教育振兴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等因素的影响,西部高校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难题。为了促进区域高等教育协调发展,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于2013年联合印发《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先后实施了“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等国家中西部高校扶持项目,但中央财政毕竟投入有限,资助范围也有限。在入选“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的100所高校中,西部高校有45所,约占当时西部本科高校数的21.2%;在入选“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的14所高校中,西部高校有9所,约占本科高校总数的4.2%。可见,绝大多数高校不在中央财政扶持的范围内,即使获得专项经费资助,仅仅依赖政府财政拨款来突破西部高校发展普遍面临的财政困境,也绝非长久之计。西部高校积极拓宽财政经费来源,开辟自主筹资道路势在必行。
二、西部高校教育经费收入现状
在我国当前教育经费收入统计口径下,教育经费包括如下5个来源渠道: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事业收入、民办学校中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经费、其他教育经费。就我国高校教育经费收入的总体状况而言,教育经费多元化尚处于初步形成阶段。高校教育经费对国家财政拨款以及以学杂费为主的事业收入的依赖性较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事业收入在高校教育经费来源中占绝大部分比例。社会捐赠在高校教育经费总额中占比不到1%,与发达国家公立高校社会捐赠在教育经费收入中占比超过10%的水平相距甚远。西部高校更是如此。
(一)西部高校教育经费收入结构状况
教育经费收入结构是指不同来源渠道的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它能体现不同来源的经费在教育经费总收入中的重要程度,是教育经费来源多元化的重要表征。
西部高校教育经费收入结构与东部高校、全国高校平均水平的对比如图2。当前西部高校教育经费收入结构具有典型的来源渠道单一、结构性矛盾突出的特征。
第一,西部高校教育经费收入主要依赖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以学杂费为主的事业收入,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比62.2%,事业收入占比33.1%,两项收入合计占西部普通高校总收入的95.3%,超出东部高校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
第二,西部高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所占比例低于东部高校,而事业收入所占比例高于东部高校,这反映了政府财政拨款的区域差异,也反映出事业收入已成为西部高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
图2 西部高校与东部、全国高校教育经费收入结构对比示意图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16》的统计数据整理
第三,西部高校自筹经费能力差,在社会捐赠绝对水平和相对水平上都较低。虽然我国普通高校社会捐赠收入在高校教育经费收入中占比普遍较低,但西部高校与东部高校相比仍然存在明显差距,西部高校捐赠收入仅占教育经费总收入的0.37%,低于东部高校0.82%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全国高校0.51%的平均水平。西部地区高校社会捐赠收入及其在教育经费收入中的占比情况见表2。由表2数据可知,西部除少数地区外,大多数地区高校社会捐赠水平很低,同时
表现出地域差异。2018中国大学社会捐赠排行①2018中国大学社会捐赠排行榜由艾瑞深中国校友会网发布,统计的是各高校接收的单笔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社会捐赠,时间截至2017年12月。显示,排名前100位的高校中有西部高校18所,其中四川4所,陕西、重庆各3所,云南、广西、新疆各2所,贵州、内蒙古各1所,共获得社会捐赠64.01亿元,而名列排行榜前两位的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分别获得社会捐赠95.48亿元、76.65亿元。由此可见,我国高校社会捐赠收入分布很不平衡,二八现象或马太效应明显,社会捐赠水平的地域和校际差异很大,少数发达地区、重点高校所获社会捐赠较多,西部高校在吸引社会捐赠上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表2 我国西部普通高校社会捐赠收入及其在教育经费总收入中所占比例② 由于《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16》中青海省社会捐赠经费的数据缺失,因此未将青海省列入表内;西藏地区捐赠经费占比过小,近似为零。
(二)西部高校拓宽教育经费来源的可行途径
西部高校财政来源渠道可以粗略地划分为来自政府的生均拨款、来自家长的学费和包括社会捐赠收入在内的其他收入三部分。从政府生均拨款水平来看,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2016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市普通高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为55 687.68元,约是全国普通高校生均经费(18 747.65元)的3倍,是西部地区普通高校生均经费最高省份西藏(33 384.17元)的1.7倍,是西部普通高校最低省份四川(12 236.78元)的4.6倍。近5年来,西部、东部和全国普通高校生均经费平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如图3所示。西部高校生均经费水平自2015年起开始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与东部地区相比仍存在显著差距。虽然政府财政投入在不断增加,但西部地区受地方财力有限、需要投资改善的社会领域较多等因素的限制,依靠增加政府财政投入来改善西部高校财政状况很难实现。
在国际上,高校开拓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有提高学费、学校开展经营性活动以及吸引社会捐赠资金。根据我国《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高校学费标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高校学费标准的制定主要考虑高校办学成本、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同时还要考虑各地财政拨款水平、物价水平、消费价格总体水平、就业情况等因素。学费标准的调整需要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通过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最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因此,学费定价权不在教育部门,更不在高校,加之提高学费通常会带来较大的社会影响,学费调整相当困难。高校通过开展经营性活动进行创收也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一方面是因为大多数西部高校不具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基础和能力,另一方面过多的经营性活动也会对学校常规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由此可见,西部高校在生均拨款难以增加、学费标准不易改变、绝大多数高校无缘“双一流”建设经费的情况下,只有社会筹资部分可以自主改变。因此,大力发展社会筹资是西部高校增加办学经费、突破财政困境的可行途径。社会筹资是一个过程,通过政府对高校捐赠提供财政配比政策,可以刺激社会筹资事业的发展,让西部高校在这一颇具发展空间的领域做出更多努力,取得更佳成绩。
图3 近5年不同区域普通高校生均经费水平及变化趋势数据来源:根据2016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数据整理
三、作为政策工具的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
我国高校社会捐赠整体水平较低,西部高校更是如此。这不仅反映出社会各界对高校捐赠重视不够,高校筹资意识、筹资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不强,也体现出政府支持和政策引导的不足。美国、英国、新加坡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等早已实施捐赠资金财政配比政策,实施效果表明这是刺激大学筹资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财政配比政策的本质
财政配比政策源于“配比基金”(matching fund)理念,由政府设立“资金池”,制定章程,按照一定配比比例向受捐高校提供补助基金[6]。财政配比政策本质上是一种追加型奖励。各级政府通过向获得社会捐赠的高校提供一定比例的配比资金作为奖励,一方面鼓励高校积极开展社会筹资,另一方面鼓励社会捐赠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投入,推进社会资源分配模式的改变。
财政配比政策背后的假定是,如果政府与高校合作进行社会筹资,则能在更大程度上分享社会的善款。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的统计数据,2016年度我国接受国内外款物捐赠共计1 392.94亿元,捐赠领域包括教育、医疗健康、扶贫与发展、减灾与救灾、文化体育艺术以及生态环境等诸多领域,其中教育领域获赠约424亿元,占比30.44%,所占份额最大,绝大部分流向了高等教育领域。高等教育领域与社会其他领域在争取善款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越主动,投入的筹资成本越多,则争取的资金就越多,效果就越好。因此,若高校在财政配比政策激励下做出更多筹资努力,就能在慈善善款在社会各领域内分割的竞争中占据更多优势,提高高等教育在慈善善款中所占的比例。
(二)财政配比政策的政策工具价值
“政策工具”是指“决策者或实践者在潜在意义上可能采用或实际采用来实现一个以上目标的任何东西”[7]。采用不同特征的政策工具、应用政策工具的环境不同等,会产生不同的政策过程和效果。应用政策工具关注的焦点在于实现政策产出或政策效果。政策工具包括管制类、激励类和信息传递类3种类型[8],在常用于慈善捐赠的政策工具组合[9]中,制定法律条文、监督与检查等属于管制类政策工具,拨款与补助、奖励奖赏和赠予等属于激励类政策工具,信息与技术支持等属于信息传递类政策工具。基于上述对政策工具的理解,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兼具激励类和管制类政策工具的性质。作为激励类政策工具,它通过为高校提供捐赠配比资金对高校募捐筹资行为以及捐赠者的捐赠行为施加影响;作为管制类政策工具,它具备一定的强制性特征,对财政配比行为予以规范化和保障。
因此,财政配比政策的意义首先在于其激励作用,能够增强高校积极进行社会筹资的动力,推动高校社会筹资工作的开展。其次,财政配比政策能够向高校和社会释放政府鼓励高校筹资、倡导社会捐赠高等教育的信号,能够发挥政策的示范和导向功能,引领更多地区出台同类政策。再次,财政配比政策能够发挥调节作用。政府财政配比可以通过设置不同配比领域和配比比例,发挥其作为调节器的作用,通过对捐赠资金的定向引导,实现对特定地区、特定层次、特定类型高校的激励,从而抑制高校社会捐赠收入分配中马太效应的扩大。最后,这一政策项目所带来的直接经济价值在于能够给高校带来更多的钱,解决高校进一步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
(三)财政配比政策的作用机理
高校社会捐赠属于慈善捐赠,是社会慈善捐赠流向高等教育领域的部分。慈善捐赠行为的动机既有基于“经济人”假设的功利型,又有基于利他倾向的道德型,还有诸如温暖理论所言的非纯利他性动机的互惠型,大多数慈善捐赠兼具利他主义动机和利己主义动机。虽然高校社会捐赠本质上是一种自愿性的行为,但仍然存在自愿和动员两种不同模式[9]。在高校社会捐赠的潜在主体中,有一部分主体经过动员也愿意进行捐赠。由此,完整的高校社会捐赠活动是一个由高校募捐、捐赠者捐赠、高校对善款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等多个环节构成的体系,提高高校社会捐赠的水平,既要充分激励捐赠主体,又要激发捐赠客体对筹资的积极性。
当前在国际上被普遍用来鼓励社会资金捐赠教育的税收减免政策,其目标群体指向捐赠主体,通过减免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满足其获得经济收益的利己主义动机,从而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慈善捐赠。财政配比政策具有双向激励作用,其目标群体同时指向高校这一捐赠客体以及社会组织或个人等捐赠主体,通过财政投入的追加型奖励,一方面激励高校投入更多的筹资成本尤其是筹资努力,另一方面扩大了捐赠者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了捐赠者所获得的心理收益,从而也激励了捐赠者的积极性。基于美国的政策实践经验,政府财政配比政策能带来更多的捐赠数额,在吸引更多社会捐赠资金的同时,也可以减少税收激励政策中的欺诈现象[10]。
四、西部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的提出与实施
我国财政部、教育部于2009年10月12日印发的《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明确提出由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奖励补助,并于2011年8月25日下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383号),就捐赠配比政策及配比资金管理的具体事项再次予以确认。随后,浙江省、深圳市、北京市、湖北省和山东省先后出台了本省(市)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或补助相关政策。截至目前,中国大陆仅有浙江、湖北、山东、北京4个省级行政区以及深圳市出台了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见表3),而西部地区均未出台相关政策。
表3 我国已出台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具体实施方案
中央及部分省市出台的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也显示出了政策的示范和辐射效应。在各级政府出台财政配比政策的带动下,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武汉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高校也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捐赠资金配比办法或学校捐赠配比资金奖励办法,在学校层面通过对捐赠资金进行配比或设立捐赠配比奖励专项经费等方式,积极鼓励院系或个人参与社会筹资,强化其作为受捐者对募捐的主动性。
从当前我国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的出台情况可见,这一政策惠及的只是少数高校:一类是中央级普通高校,另一类是所在地区出台了相关政策的省属或市属部分高校。西部地区由于尚无此类政策,只有少数几所中央所属院校能享受这一政策红利,绝大多数西部高校则与此项政策无缘。因此,西部各省份亟须出台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以强化西部高校自主筹资的意愿与动力,激励西部高校尝试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来获取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借鉴国外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立足我国当前配比政策的实施状况,结合西部地区实际,本文对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中央财政配比办法,适度向西部高校倾斜
当前中央财政配比办法在惠及对象上主要有3个限制:一是在高校身份上要求是中央所属高校;二是在捐赠资金接收渠道上要求通过基金会接受;三是在资金额度上要求单笔捐赠资金超过10万元(含)。这种对配比条件统一的门槛设置,忽视了我国高校社会捐赠收入之间较大的地域差异和校际差异。在当前我国高校社会捐赠已呈现出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的现实下,这种配比方式显示出在配比政策激励上“扶强”而非“济弱”的性质,影响了政策的普及性和公平性。对少数办学质量好、社会声誉好、筹资意识和能力强、基金会运作成熟的高校而言,配比政策是“锦上添花”。相比之下,配比政策对更多筹资意愿低、筹资能力弱、尚未成立基金会或基金会运作不规范的高校而言则是“雪中送炭”。这类高校更需要配比政策的引导和扶持来建立健全相关专业化机构,推动高校筹资事业的开展。
因此,在西部高校社会捐赠收入水平普遍低于全国高校平均水平、与东部高校相比差距较大的情况下,中央财政配比政策应该向西部高校适度倾斜,从而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强化政策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第一,在配比高校身份限制上做出调整,适当扩大配比范围;第二,在配比比例上,适当提高对西部高校所获社会捐赠资金的配比比例;第三,在捐赠资金配比额度限制上,适当降低或取消单笔捐赠基金超过10万元的限制。就多数西部高校的筹资能力和水平而言,小额捐赠更现实也更具激励价值,将更多的小额捐赠纳入配比范围有助于强化民众的捐赠意愿,形成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
(二)西部地区积极出台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
为激励西部高校积极开展社会筹资,强化筹集资金的能力,建议西部各地区逐步出台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11],在政策的惠及和引导下,带动更多高校开展社会筹资,优化高校财政结构。出台匹配政策的关键在于政府的匹配能力,在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控制匹配总额或调整匹配比例[12]。
1.分步出台财政配比政策
建议西部12省区市在2019、2020、2021年分批出台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重庆等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优先出台,甘肃等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逐步跟上,争取到2021年中共建党100周年之际,西部12省区市全部出台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
2.财政配比政策采用弹性配比方案
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中具体配比方案的设置,不仅直接反映政策目标,也关系到能否实现理想的政策效果[13]。配比方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配比的条件,哪些学校、哪些捐赠收入是可以配比的,哪些是不可以配比的;二是配比比例,以多大比例对确认捐赠收入进行配比。
第一,西部各省区市出台的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在配比条件上应尽量减少限制,鼓励尽可能多的地方高校参与社会筹资,将小额捐赠、实物捐赠、学校直接接受的捐赠都纳入配比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配比政策的激励作用,带动更多筹资经验相对较少甚至完全没有筹资经验的高校参与筹资。
第二,在配比比例设置上,鼓励配比比例多样化,在时间维度上分阶段动态调整配比比例,同一时期内依据学校筹资能力和水平的差异,设置不同的配比比例。一方面,考虑到地方财政水平的差异,配比比例因地制宜。在地方政府财政水平相对较好的地区,配比比例较高;在地方政府财政水平相对较差的地区,配比比例相对较低,可以先按照1∶0.5甚至更低的比例开始配比,并随着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和地方高校社会捐赠规模的变化,以3~5年为一个阶段,分阶段对配比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此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为提高配比政策的激励效率,还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按照高校筹资经验的多少将高校划分为基本无经验、有少量经验且有发展计划和有丰富经验3种类型,分别设置不同配比比例及配比资金上限,对筹资经验越丰富的高校设置越低的配比比例和越高的配比金额上限,对筹资经验越少的高校设置越高的配比比例和越低的配比金额上限[12],形成对不同类型高校的分类引导。
3.相关配套政策或措施的完善
第一,明确高校筹资相关的伦理标准。高校在受益于社会捐赠资金的同时,也面临筹资过程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捐赠方公众形象或价值取向是否与高校价值或精神相一致、捐赠资金处理及监管方式是否恰当、对捐赠方的回馈方式是否合理等诸多伦理问题,承担着筹资的伦理责任。高校在筹资过程中需要处理与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面临利益、价值之间的权衡与抉择,只有明确高校筹资的伦理准则,才能有效规范高校筹资行为,在坚守大学精神的基础上,尽量减少筹资带来的伦理冲突风险和学校管理危机,让更多高校敢于积极开展筹资活动。虽然当前中央政府和各省区市出台的财政配比政策文件中都涉及在捐赠资金准入方面的伦理准则,明确要求捐赠收入必须来源合法,有利于高校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但对筹资相关伦理准则的要求仍不够全面、具体,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高校筹资伦理规范予以补充。
第二,提高高校筹资的专业化水平。突破高校筹资瓶颈的关键是提高专业化水平。一方面,要推进高校筹资机构的专业化建设。由于中央及部分省区市出台的财政配比政策中明确要求只对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收的捐赠资金进行配比,我国成立教育基金会的高校数量有了显著增加,但很多基金会运作并不规范,同时仍有很多高校尚未成立基金会。因此,要建立健全高校教育基金会,设立专门的筹资部门,制定筹资计划,对高校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统一筹划、实施和运营。同时,要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对高校教育基金会运作的监督,尤其是财务监管,优化基金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的效益。另一方面,要提高筹资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形成专业化筹资队伍。在人员数量上,要逐渐增加专职筹资人员的数量;在人员素质上,既要吸纳有财会、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士从事捐赠管理,还要让现有人员通过参与专业化培训或外出学习交流等方式提高专业化水平。
第三,出台针对少数特殊高校的资源扶贫政策。基于高校社会捐赠发展不平衡、校际差异大的问题,对处于西部革命老区等特别困难的高校,以及做出较大筹资努力但筹资效果甚微的高校,可以出台关于此类高校开展社会筹资的相关扶持政策作为附加的补偿政策,通过为其提供资金或其他资源上的扶持,体现政策的“扶弱”性,推进高校筹资事业发展的公平。
基于西部高校普遍存在的筹资意识不强、筹资能力有限、筹资水平较低等现状,在鼓励和引导西部高校积极参与社会筹资的初级阶段,财政配比政策将发挥重要的政策工具价值。西部各省区市一旦出台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可以预计将获得显著的政策效益。在财政配比政策的激励下,西部高校社会捐赠额度将会快速增长,政策实施3~5年之后,配比政策带来的西部高校社会捐赠收入增加的收益将更加明显,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西部高校的财政压力。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政策虽然可以增强高校筹资动力,提高高校社会募捐的能力,增加学校的收入,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有两个前提:第一,配比政策的影响具有滞后性,影响在未来而不在当前,因此要克服有了配比政策就有了一切的认识误区;第二,实施配比政策激发社会筹资动力,不能放松主渠道的主导作用,生均拨款标准和学费标准的适度提高,不可以因为有了配比政策而有所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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