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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措施分析

2018-06-30吴忠民

卷宗 2018年15期
关键词:隐私权用户信息

吴忠民

档案信息网络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就是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信息的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虽然与传统的隐私权在保护重点上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来说,仍存在共性。尽管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面临很多困难,但随着人们保护隐私权意识的增强,加之采取一定保护措施,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这些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技术、道德伦理等方面。

一、法律保护措施

虽然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重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正式的隐私权法,《档案法》也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明确规定。我国的现行法律是将隐私权包含在名誉权当中给予间接保护,具体内容体现在《宪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档案法》、《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条款中。在尚未对网络隐私权单独立法的情况下,这些法规应能适用于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因为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虽然在保护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但究其本质并无二致。此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已经制定的有关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如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电子通信隐私法》、韩国的《隐私法》、欧洲联盟的《个人数据处理和自由流动中个体权利保护指令》等。但是,为了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我国应积极开展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单独立法,完善档案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解决相关法律的兼容性和系统性问题。

二、行政管理措施

1.统一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首先,档案保管部门在收集档案资料时要明确收集的范围和原则,把好档案资料入口关。档案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只限于法定职权范围,遵循“告知原则”,即应让当事人知道正在收集何种信息用于何种目的,不能无端扩大范围。其次,对于收集来的档案信息,既要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要保证其安全与保密,防止含有隐私的档案信息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并保证有关隐私当事人行使其对信息的知悉与更正的权利。含有个人隐私档案的开放利用,除非是法律许可的使用,否则,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公开个人的信息。即使是合法的使用,管理部门也应当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查询和公开情况进行完整的记录。

2.加强网络监管,保障档案信息传播途径安全。所谓网络监管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技术、法律等手段,对网络信息的输入、传播、处理等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包括禁止个人或组织非法收集、篡改、传播、利用他人的隐私数据。一是成立网络隐私权保护机构。目前,许多国家设立了此类的专门机构,如美国的“电子隐私资讯中心”、中国香港的“个人隐私资料专员公署”。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们经常对有关网络进行跟踪调查,一旦发现网站没有按规则列出保护个人隐私的声明、没有很好地保护用户隐私,就会对该网站发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倘若网站被警告后仍违反有关规定,便对其进行惩处。二是合理使用网络监控技术。国家应对网络隐私信息的使用范围、场合,监控的对象,监控人员的职责、权利,侵害个人隐私信息等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既可防止这类技术和监控人员权利的滥用,又可打消个人用户和网站关于隐私信息保护成效的顾虑。三是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规范网络经营商的行为。

三、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措施是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安全传播的重要保证。采取技术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网络环境下含有个人隐私信息的数据安全。主要包括:一是数据加密技术:其目的是保护网络中传送的档案信息不被非法窃取,从而保证含有隐私的档案信息的安全。二是身份识别技术:身份认证是申请者向系统出示自己身份证明的过程,通常是获得系统服务所必须的第一道关卡,防止未获授权的人截取或查阅含有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三是信息确认技术:通过严格限定信息的共享范围来达到防止档案信息被非法伪造、篡改的目的。四是访问控制技术:允许用户对其常用的档案信息库进行适当的访问,但限制他人随意删除、修改或拷贝档案文件。五是针对个人数据的管理:目前推出的有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3P)、Cookies软件管工具、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由用户自己保护个人资料的技术,用户学会使用这些技术,可以避免自己的隐私泄露。

四、道德伦理约束

1.档案管理人员的自律。在档案信息数字化的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最可能接触个人档案信息,因此必须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杜绝不当收集、传播、使用个人数据等现象的发生。对于一些敏感的个人资料,如出身、种族、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犯罪记录等,只有经过批准的档案人员才能收集、查阅、传播这些个人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规定来管理含有个人隐私的档案,要有很强的保护他人隐私的意识,防止因人为因素增加侵犯个人隐私的可能。

2.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与自律。公民网络隐私权遭到侵害,仅仅把责任完全归咎于侵权者是不客观的。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泄露了个人相关隐私信息的正是缺乏应有的隐私权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的用户自己。因此,要使公民个人明白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了解网上隐私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知悉网络隱私政策,自觉采取防范措施。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行业自律,都是一种公共保护机制,都是依靠外部的力量进行规范,公共保护只有与公民个人的自我防范结合起来,保护个人隐私权才能具有理想的效果。网络用户自律应做到:一是既要增强保护自身隐私权的意识,又要尊重他人隐私权;既不要随意泄露个人数据,也不要未经授权获取、篡改、传播他人的数据。二是成立网络用户自治组织。自治组织主要承担保护和教育网络用户的职能,它既可以接受网络用户投诉,代表用户同网络服务商谈判或交涉,也可以参与网站隐私权保护声明的拟定与修改,维护声明的公平、公正,还可以配合政府教育用户进行自我保护和自律。

3.社会舆论约束。要求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做一个有道德的网民固然重要,但不能保证每个网络用户都能自觉地严格按照道德标准来行事,不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因此,有必要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来约束网络用户。可以利用各种传播媒介,让每个网民都成为网络道德建设的践行者和监督者,对侵犯别人隐私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给予舆论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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