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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男女不同龄退休政策的思考

2018-06-29李环

卷宗 2018年14期

摘 要:在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深的背景下,男女不同的退休年龄问题这一议题逐渐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退休年龄的划定是退休政策中一个重要内容,目前,就是否调整退休年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退休年龄问题同样也是一个是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本文试图梳理我国退休年龄的演变历程来分析其历史合理性以及现今男女不同年龄的退休政策的影响,,并介绍国外退休年龄政策的调整经验,从而引发对我国男女不同龄退休政策的思考。

关键词:男女不同 退休政策 国外退休政策 弹性与渐进退休政策

退休政策是为了确定劳动者在一定年龄和一定条件下可以退出劳动力市场并获得一定的收入保障而设立的,是一种制度安排。我国现行的退休政策是:男职工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岁。这种差别的退休政策从50年代起沿用到现在。从制定退休政策到现在,我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发了改变,在这样的背景下,是否调整法定退休年龄的争议始终存在,学术界虽然对是否调整退休年龄政策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但是大多数学者都认为需要抑制提前退休。

1 退休政策历史演变

1.1 主体退休政策概述

1953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扩大了养老保险政策的覆盖面,更多的人享受到退休待遇,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职员享受到的退休条件与待遇标准和企业大致相同。该条例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岁可退休养老。”我们可以看到,男女两性的退休年龄差距保持在10年;

1955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称女性的退休年龄延迟五年,即到55周岁即可退休,享受国家提供的福利保障,但是55岁退休的制度仅适用于女干部;

1958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调理额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也房看了退休条件,提高了退休待遇水平。

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条例》被否定,退休养老制度遭到了一定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职制度几近瘫痪。此情况到1978年才有所好转。

1978年以后国家对于退休政策进入了调整阶段,全国五届人人次会议通过《国务院于安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干部均可退休。

1992年,颁布《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退休年龄没有涉及。同年9月,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规定女县(处)级干部可工作到55周岁退体。

1.2 现行退休年龄制度的情况

改革开放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飞速发展的机会,但是退休制度却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特别是针对男女退休年龄的问题上,国家并没有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仅仅是针对不同工作类型的男女退休年龄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在国务院的104号文件就明文规定男性退休年龄统一为60周岁,不再区分工作类型,女性退休年龄

种是女干部在55岁退休,另一种是女工人在50岁退休。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废止了上述条例,并加入了灵活的退休政策,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体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出二十年的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然而针对男女是否同龄退休问题没有规定,等于延续使用《暂行条例》的规定。其中,针对男女工种的不同实行了不同的退休年限制度,还有第三种情况,即为革命事业奋斗十年以上的领导即可退休。

我国法律针对退体年龄问题做出了尽可能详细的布局,但也有不太完善的地方。比如劳动人事部关于处(县)级女干部退休年龄问题就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是说如果有需要可以延长退体年龄。《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针对男女高级工作者做了比较科学的规定,男女平等在这一行业得到了体现,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0岁。随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思维方式的转变,也带来了男女退休問题的处理方法的改进,比如针对县级女干部的退休年龄进行了适当延长。人事部针对高层人才的文件也解决了其行业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问题。但是随着国家权力部分的改革和单位制度的变更,也导致退休年龄方面的科学制度难以得到落实。

2 评价政策

2.1 历史政策合理性

从历史上来看,在建国初期男女两性实施年龄差别退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体现了我国当初在制定退休政策时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别视角。合理性表现在3个方面:

1)体力劳动为主

建国初期,我国经济结构不尽合理,产业结构仍以农业为主,后注重发展第二产业。这使得多数人从事的工作仍以体力型劳动为主。而男女两性在体力上的差异对工作的影响极大,注定了大多数女性难以长期胜任重体力劳动。

2)女性文化程度偏低

新中国成立之初,女性的文化程度偏低,女性人口的文化结构以文盲、半文盲为主。在全国80%以上的文盲、半文盲人口中,女性占绝大多数。因此,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来说,男性的工作能力更强。出于珍惜人才建设新中国的考虑,男性退休年龄迟于女性。

3)传统性别角色固定

受我国传统文化影响,当时的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偏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角色刻板固定,女性照顾家庭的任务较重。家庭的负担使得女性被迫从社会人倾向于家庭人的角色。而且女性自身也因意识问题不愿走出家门,走出家门就业的女性则工作和家庭双重角色冲突,这将影响她们的职业生活。

2.2 现行退休政策存在的问题

20世纪50年代的退休政策有着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今天,我国国情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女性群体也在不断进步,退休政策却停滞不前,只数次调整了退休费的计发标准。

2.3 女性少生晚育

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国策的执行让这一代女性普遍少生晚育,女性抚养孩子的时间也大大减少,只在女性的一生中占很少的一段时间。当女性40多岁时,儿女长大外出,工作与家庭的角色冲突已消失,她们也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经历通过工作实现自己人生价值。

2.4 男女平等思想的推进

國家一直在注重宣传男女平等。虽然在部分家庭中家庭事务仍然是女性的主场地,但在更多的家庭中,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已经提高,职业女性也不必再为家务所困,她们拥有了更多的时间来学习和关注工作。

2.5 卫生保健水平提高

随着国家卫生保健水平的提高,我国一直在注重保障女性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保健服务,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提供青春期保健和老年期保健服务。我国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已经从建国初期的35岁左右,提高到77.4岁,已经从低于男性人口转变为高于男性人口。这也使得女性精力旺盛的时期得以延长。

3 结果分析

随着我国国内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人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女性的寿命超过男性,工作年限却比男性少。这种因工作年限的不同而造成的老年人社会福利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或许男女不同年龄退休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部分希望提前退休的女性群体的利益,但是对于大多数女性来说,这将进一步激化性别不公。

3.1 退休性别差异违反法律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8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妇女在经济上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就业权利上。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在第13条中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3.2 退休性别差异导致养老差异

我国的退休年龄在性别上存在差异,女性干部和女性工人相比男性要早退休5年到10年。从表面上来看,女性比男性早退休的规定对女性是有利的,女性可以较早享受到退休待遇。但是以公务员退休收入为例,工作年限的长短对于是否可以获得满额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男性法定退休年龄比女性高于5-10年,但满额退休金对男女工作年限的要求却是35年,这就意味着男性更容易获得满额退休金,女性更不容易获得满额退休金。我国现在的经济形势越来越好,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正在逐渐提升,退休早也意味着工资低。退休年龄男高女低等于从退休一开始在基数上就拉开了男女工资的差距。这样可能导致的后果是老年女性生活质量偏低,还有部分社会保障不足的女性可能对男性的依赖性更强。

3.3 退休性别差异导致资源不公

退休性别的差异使得女性发展资源不足,损害了女性的权益。以公务员队伍为例,在法律特别是规定关于晋升条件的要求中,按照正常顺序发展,一名女性干部最高只能达到厅级正职,而由于男性干部比女性干部多工作5年,至少比女性干部高一个职级,更何况这仅是最理想的状况,在许多晋升过程中,女性面临更多的困难,实际上与男性的机遇根本不相当。

由于干部用人制度的规定,即使有能力的女性成为国家干部,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40岁的女性公务员也可以将更多的时间从家庭转向社会事务,但因为50岁的女性已经被列入了退休范围,所以40多岁的女性会被有意无意的排斥在培养选拨之列。

4 调整建议

通过对我国现行的退休政策分析,以及借鉴国外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应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尊重不同人民的利益需求,推行弹性退休与渐进式延迟相结合的退休政策。

4.1 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是指将妇女和男子的关注事项和经验作为一个整体,纳入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所有领域的政策和方针的设计、落实、监测和评估之中,是男女都能平等受益,中止不平等现象,最终实现男女两性平等的目标。

政府应该在调整退休年龄政策前进行社会性别分析,通过性别分析明确男女两性在退休年龄政策的大背景下引起社会地位、社会资源等方面的差异与不平等的现实情形和真正原因;制定清晰的社会性别计划方面,并广泛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的意见,研究该政策可能对男女两性带来的影响,避免损害女性利益的政策出台;在政策制定以后,应定期审查其执行情况,评价该政策对男性和女性产生的影响是否公平,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证男女双方都是平等的受益者。

4.2 弹性与渐进式退休相结合

1)建立因人而异的弹性退休制度

不同群体有着不同利益,改革退休政策也会对不同群体产生不同影响。比如对于女性公务员来说,早退休意味着收入的降低以及晋升空间的缩小。一般情况下,工资的增长是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长。女性公务员如果还是比男性公务员早退休,那么女性公务员依旧会在退休政策的影响下,培训和晋升受到限制,上级不愿花太多时间来培养一个刚上岗就要面临退休状况的人员。而且早退休意味着女性公务员工龄的降低。所以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的提高不仅可以提高其收入水平,更能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使她们获得更多资本。但是以女性工人为例,早一点退休就意味着风险的降低。尤其对于那些公司效益不好的女性来说,延长退休年龄还会为其家庭带来更大的生活压力。对于劳动强度大的女工,延迟退休年龄还会增加她们的身心压力,不利于其健康。

所以在改革退休政策时,应充分尊重不同群体的利益,推行分职业、分步骤的弹性退休制度。国家可以以女性公务员来作为推行同龄退休的切入点,而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更灵活的退休政策。

2)推进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

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的首要目标应是渐进提高女性退休年龄。我国女性的就业页数在全国就业总人数重点占比相对均和,女性也在劳动者队伍中充当了日益重要的角色。在制定延迟退休的政策时,应分步骤分类进行制度的改革,通过时间慢慢的推进来改革制度。制度改格的幅度不宜过大,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或延迟时间过长,不利于政策的实施。要遵循先慢后快,女性快、男性慢的方式。在社会普遍接受的实际成熟的情况下,再涵盖所有类别。分类可以从年龄、受教育年限以及地区入手。

3)注重试点工作

在弹性与渐进式退休相结合的退休政策出台之前,应当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已开始)等地区率先实行试点,也可以在政府内部先行试点实行政策。试点中,也要注意政策的灵活性。试点工作是为了国家在实地在群众中进行调研,全面和科学的开调查人民医院,为进一步制定更科学的政策提出依据,不断改善政策使得全体人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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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环(1993-),女,汉族,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中华女子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妇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