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宪法学分析
2018-06-29熊俊涛
摘 要: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指将国家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资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本文主要有两个部分。首先,讲述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宪政内涵。其次,本文主要从宪政理论的民主、法治、人权三个方面对我国财产公示制度的建立进行探讨。在宪政视角下,我国积极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立应考虑:一是扩大信息公开程度和拓展民众监督的渠道;二是建立财产公示制度完善权利救济制度;三是保障公民权利及解决权利间冲突。
关键词:宪政;民主;法治;人权;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一、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宪政内涵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指将国家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资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反腐制度,官员财产公示的核心在于公开拥有权力者的财产情况信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财产公示制度,能够充分说明官员廉洁与否,所以,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西方国家和地区得到推行。
当然,财产公示也有显著的宪政价值。什么是宪政?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它与民主和法治一样,都是现代政治体制的价值选择。宪政包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1]本文运用宪政理论,从民主、法治、人权三个方面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从民主的角度来看,当代民主国家都声称国家权力属于国民所有,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就有权利监督公权力的行使,从而防止公权力的滥用,预防腐败。其次,从法治角度来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前财产公示制度的施行都是由各地方以规范性政策文件等形式进行的。各地试行财产公示制度所依据的都是政策性文件。而这种以地方文件的形式,其强制性和权威性远远低于法律。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其形同虚设,并且对于地方政府来讲,可以实行官员财产公示,也可以不实行。[2]所以我国应尽早制定财产申报与公示法及其相关配套措施。最后,从人权的角度来看,财产公示制度中出现了官员的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冲突,那么这些权利间冲突的界限在哪里,如何解决这样的冲突都是我国在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中所应该考虑的人权问题。
总之,作为一个反腐败制度,财产公示在我国一直未能真正发挥其反腐倡廉的作用,也未能在全面推广。除了积极响应推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立,我们还应该从宪政中的民主、法治、人权三个角度推动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建设的宪法路径
(一)从民主的角度扩大信息公开程度并拓展民众监督渠道
1.扩大信息的公开程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目前世界各国财产公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是公示公开,即通过国报、党报、网络等形式,将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之于众,从而接受公众的监督,如韩国。第二是推定公开,即公众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向受理机关申请查询某个官员的财产信息,如美国。而从目前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试点实践来看,只有新疆阿勒泰地区当时是将地方1054名干部的财产申报材料在阿勒泰地区廉政网上确定公开外,其他几乎仅仅局限于党政内网。[3]由于我国的公职人员数量庞大,层级也相对复杂,且法治和廉政意识参差不齐。对于我国财产公示制度的公开方式应分层次考虑,即采取公示公开和推定公开相结合的公开方式。
2.拓展民众监督渠道
要真正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并取得实效,还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当前我国很多民众的公民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还不强,对政治也近乎冷漠。因此,应该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宣传教育工作,从而提高他们的权利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并倡导、鼓励民众积极参与监督。[4]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说明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即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读职行为进行控告、申诉、检举的权利。这些权利对有效监督公权力,预防腐败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因此,应该重视权利监督制度的建设。如举报制度,这对预防腐败有重要的意义。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不仅应重视公开透明程度,同时还应该拓展民众监督的渠道,如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的查询链接以方便民众查询。政府还应该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提供二十四小时在线的电话服务,這样可以使得公众的举报途径畅通无阻。
(二)从法治角度建立财产公示制度完善权利救济制度
1.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财产申报是基础、前提,核实、监督是关键环节。同时要以报纸和网站等媒介,公示官员财产申报的相关信息。还可以建立专门的官员财产公开查询制度, 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配套的措施还应该有其他相关制度, 如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金融实名制、交易记录报告和客户身份资料等等。
2.完善权利救济制度
法谚有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必须主要通过诉讼来实现,诉讼是权利保障最主要的方式。 [5]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正当程序原则,也没有明确公民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所以公民并不能通过司法程序主张基本权利。因此,若需要公民利用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就要需要完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解决公民的顾虑,如赋予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若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引用宪法条文来进行裁判。那么公民的权利就可以得到救济。[6]财产公示制度只有充分发动群众的监督,才能够达到实际的效果。因此,从宪政的角度完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解决公民的后顾之忧,保护公民在行使权利时的安全性,民众的权益才不会因实施举报行为而受到损害。
(三)从人权的角度保障公民权利并解决权利间冲突
1.解决公民知情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
官员作为自然人,其隐私权本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作为官员时,由于其职务具有特殊性,部分私人生活已经成为他们政治生活的一部分。所以他们的隐私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就引起了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由于公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权。因此,公民对官员部分隐私和公权力的行使应当有监督权和知情权。因此,财产公示是一种义务,与其隐私权无关。财产公示制度应当明确公民知情权的优先性和官员隐私权的有限性。在现代社会,公民的知情权其实是防止出现“恶政府”的必要条件和公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基本前提。[7]
2.加强网络舆论的广泛监督
公示途径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进行网络公示。例如政府网站、微博等形式。还可以在政府官方网站上设立专门的公示栏以方便公众浏览或利用微博定期发布财产公示报告等,反映公示情况。还应该在政府官网上设立专门的一个关于官员财产公示的讨论区域。以方便信息的反馈和公民发表言论,并由专门的政府人员来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对公民所提出的某些官员情况进行审查。
三、结语
财产公示制度是反腐的趋势, 所以应当尽早推行,从而预防和减少腐败的发生。预防腐败现象,并从根本上防止扩张。财产公示制度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反腐败措施。20年来,我们的国家已经提出了要建立《财产申报法》,我们需要在已经实践的基础并总结经验上,逐步推行官员的公示财产信息。
参考文献
[1]李步云.论宪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58.
[2]黄传英.官员财产公示的探索和研究[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2):73-74.
[3]郑祎楠.中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之完善与转型[J].湘潮,2014,(01):60-61.
[4]姜晓婷.逐步推行官員财产公示:现存问题与实施策略[J].探求,2014,(2):44-45.
[5]朱苏力.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中[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3).
[6]严音莉.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J].法制与社会.2010,(32): 16
[7]陈广益.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博弈视角下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2,(5):41.
作者简介
熊俊涛(1992-),男,汉族,重庆,研究生在读,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