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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公共图书馆法对比研究

2018-06-29何佳磬

卷宗 2018年14期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对比研究中国

摘 要:对比日本《图书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进行分析。日本公共图书馆为社会教育设施,其管理主体为地方政府教育委员会,中国公共图书馆为公共文化设施,其管理主体为文化主管部门。日本图书馆对图书馆员有较具体的资格要求,中国公共图书馆法则较为模糊。对于读者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中国《公共图书馆法》则比日本《图书馆法》更为详细。日本《图书馆法》鲜少言及“阅读”,而中国的《公共图书馆法》则坚定地要求公共图书馆进行“阅读推广”等相关活动。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日本;中国;对比研究

1 中日公共图书馆法历史发展

1.1日本《图书馆法》历史发展

明治维新时期,随着义务教育制度的普及,1899年(明治32年)日本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图书馆法令—《图书馆令》,并于1933年(昭和8年)进行了修订。日本《图书馆法》颁布于1950年(昭和25年),由于当时日本正处于战后复兴区,国家财政困难,所以首先确立了图书馆的制度,旨在增加预算。故而当时的《图书馆法》,主要规定了图书馆应有的服务与运营模式,最重要的一点便是规定了图书馆的无偿性。此后历经20余次的修订,形成了现在的由“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和“第三章 私立图书馆”3章组成的《图书馆法》。

1.2中国《公共图书馆法》历史发展

清朝末期,中国创建了近代的图书馆,并制定了最初的图书馆规则。民国时期,更多的图书馆被建立,图书馆法亦取得较大的发展。新中国成立的最初30年间,由于意识形态与政治斗争的缘故,图书馆法的完善未得到重视,反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退步。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仅图书馆取得明显的发展,图书馆法亦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当时中国的图书馆法,主要是指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制定并颁发的“条例”与“规程”,并没有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的图书馆法。2001年3月,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局制定了《图书馆法草案》,之后历经三次修订。2008年,在全国各相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考证、审核,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图书馆法律体系的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

2 公共图书馆法的目的与图书馆的定义

2.1公共图书馆法的目的

日本《图书馆法》第一条明确表明:“本法基于《社会教育法》(昭和24年法律第270号),制定有关图书馆的设置与运营的必要事项,谋求其健全的发展,以期有助于国民教育与文化的发展。”其后所述的“公共图书馆”与“私立图书馆”的建立和发展都遵从这一目的。

中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一条表示:“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制定本法。”

从以上法律表述中,可以明确,日本的图书馆法目的里标志着“国民教育”,而中国的图书馆法则主要致力于公民文化权益。毋容置疑,这与日本自明治时代到现在,图书馆一直隶属教育系统有关。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日本不同類别的图书馆,更有其各自对应的相关法律,诸如《学校图书馆法》、《大学图书馆法》等。实际上,在不同法律的规范与约束下,不同的图书馆之间,预算、网络组织及高效率信息交换的形成遭到一定的阻碍。与其相比,中国的《公共图书馆法》是一部针对我国所有公共图书馆的专门法,是我国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的重要进展。

2.2公共图书馆的定义

日本《图书馆法》中的定义为:“本法所称图书馆,是指地方公共团体、日本红十字会或者一般社团法人亦或一般财团法人设立的,收集、整理、保存图书及记录其他必要资料,供普通公众利用,有助于其教养、调查研究、休闲的设施。(学校所属的图书馆或图书室除外)”(其中,地方公共团体设置的图书馆为公共图书馆)而中国的《公共图书馆法》中定义则为:“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此二者之间最显著的不同在于二者对各自的机能的不同定义。与中国的“公共文化设施”图书馆定义相比,日本的“供普通公众利用,有助于其教养、调查研究、休闲的设施”这一图书馆定义略显模糊。而且,与中国公共图书馆不同,日本的图书馆还承担着“休闲”这一机能,这也可以说是日本《图书馆法》的独特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图书馆“历史文化资料的保存”与“文化发展”这些更为重要的机能的发挥,也可以说降低了图书馆的威严。[1]而中国《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与实施,则强化了公共图书馆的责任,明确了其应提供的服务。

3 公共图书馆法的对象

公共图书馆法的对象可以分为图书馆的设立、图书馆服务、图书馆员、图书馆的服务对象—读者。中国的《公共图书馆法》中,第二章为设立,其中包括图书馆的设立、对图书馆员的要求,第四章为服务,其中包括图书馆应提供的各类服务、读者的义务。然而日本的《图书馆法》共29条法律条文中尚未言及读者的权利与义务。

3.1图书馆的设立

中国的公共图书馆是由国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日本的公共图书馆则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设立。

日本图书馆法第10条中写道:“关于公共图书馆设立的相关事宜,必须按照设置该图书馆的地方公共团体的条例来执行。”“公共图书馆运营的经费,主要由设立该图书馆的地方公共团体来承担,而国家在预算范围内,可以对该地方公共团体,补助一部分图书馆设施、设立所需的经费及其他必要经费。”(第20条)除此之外,日本公共图书馆法中并未有关于具体的图书馆设立事宜的其他法律条文。

中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章为“设立”,由第十三条到第二十二条组成。该法规定,国家设立国家图书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图书馆,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到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同时,该法对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共图书馆的章程、设立、命名、变更及终止应该遵循的法律条文都有言及。

据此可以看出,日本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完全按照地方公共团体的决定,缺乏一定的约束。这也意味着,《图书馆法》第一条所说的法的目的并未有效发挥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它与日本向地方分权的国家政策一致,但不容置疑,这使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与发展丧失一个明确、稳定的法律保障。反观中国《公共图书馆法》,无论是关于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还是关于公共图书馆的经费,都可以在《公共图书馆法》中找到法律依据。而且该法表明,社会力量可以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乃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此,中国的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可以得到多方面的法律支持。

3.2图书馆服务

日本图书馆法中第三条是关于图书馆服务的内容,具体分为9个方面,主要包括资料的保存、分类、编目、图书馆员、与其他图书馆的合作、相关活动的举办等。中国的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到第四十八条为第四章“服务”,所含内容更为详细、全面。除了面向社会大众应该免费提供的服务外,还有专门面向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专门服务。此外还包括推广全民阅读、数字资源建设、古籍保护、法定节假日有开放时间等日本图书馆法不涉及的重要服务。由此可言,较之日本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中国公共图书馆法所规范的服务更为具体化、详细化。

3.3图书馆员

根据日本图书馆法第十三条可知,日本公共图书馆有三类职员:专门职员、行政职员和技术职员。图书馆的专门职员被称为“司书”与“司书补”。该法第四条到第七条,较为详细地说明了司书与司书补的定义、资格(及其获得)、讲习与进修。与此同时,中国公共图书馆法中仅表明:“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言明图书馆工作人员不该有的违法行为。通过对比,可以得知日本图书馆法对图书馆职员的法律规范更为详细,但与中国公共图书馆法一样,都没有诸如图书馆职员所从事的工作等具体规定。

3.4读者

日本公共图书馆法第17条表明:“公共图书馆不得征收入馆费、其他图书馆资料利用费。”除此之外,再无关于读者的权利与义务的任何法律规定。中国公共图书馆法中,除第二条“定义”里所表明的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提供相关服务外,第四十三条表明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与此同时,第四十四条与第五十三条则表明了读者应该履行的义务,诸如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等。据此可知,公共图书馆法对读者的法律规定里,共同点是不征收入馆费与图书资料利用费,中国公共图书馆法更为详细。

4 公共图书馆法对阅读的思考

如前所述,日本的《图书馆法》旨在提高一般公众的“教养”、协助“调查研究”、“休闲”等,但法律条文中除在图书馆业务中言及“读书会”之外,再无提及“阅读”、“读书”等。“之所以这样,大概是因为《图书馆法》草案制定时期未将阅读与图书馆相结合,亦或者是因为从社会教育这一图书馆精神来看,成人读书当然应该包含在教养里面。不论如何,未将读书与图书馆相结合不得不说是《图书馆法》的缺点。”[2]

根据中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条,作为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里亦包括“阅读推广”,并在第三十六条里规定“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交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这是继2013年全民阅读立法列入国家立法工作计划,其后2016年2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里提出“阅读推广”后,中国《公共图书馆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共图书馆区别于其他阅读推广主体的职能。

2017年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第十四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国民人均图书阅读量为7.86本,较2015年增加了0.02本。”[3]虽然我国全民阅读状况取得一定的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较,仍然相距甚远,而且随着数字化阅读的发展,图书阅读率呈现增长放缓的新趋势。前总理温家宝曾在“世界读书日”活动时说过:“书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读书决定一个人的修养和境界,关系一个民族的素质和力量,影响一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一个不读书的人、一个不读书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4]现在《公共图书馆法》将“全民阅读”与“阅读推广”写进法律,无疑可以推动全民阅读的发展,助力国民素质的提高,同时也可以深化图书馆服务。

5 总结

根据前面进行的中日公共图书馆法的对比研究,可以发现中国《公共图书馆法》的正式颁布较日本的《图书馆法》晚了半个世纪之久,但在经过艰难的法制建设历程后,可以说它继承了我国原有图书馆法律制度的优点,克服了其与国外图书馆法之间存在的明显不足,确有明晰的优点与历史贡献,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较健全的公共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然而,与日本《公共图书馆法》相比,中国《公共图书馆法》是我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所以仍存在一些有待改善的地方。其一为关于图书馆员资格的取得与考核规范不足,刚性不够,而日本《图书馆法》里明确规定了司书应具备的条件,此外还有对司书与司书补进行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二则是图书馆专门法单一,缺乏更细化的专门法,而日本的图书馆专门法除《图书馆法》外,还有《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学校图书馆法》等。

参考文献

[1]宍道勉.図書館法ー韓国と日本の比較[J]鳥取:北東アジア文化研究,2004(3):99.

[2]宍道勉.図書館法ー韓国と日本の比較[J]鳥取:北東アジア文化研究,2004(3):104.

[3]http://book.sina.com.cn/news/whxw/2017-04-18/doc-ifyeimqy2574493.shtml

[4]赵成,李斌.温家宝参加“世界读书日”活动【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9-4-24.

作者简介

何佳磬(1988-),女,山西省图书馆助理馆员,硕士,研究方向:参考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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