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域下网购食品安全的风险防控
——以天津市实践情况为例
2018-06-29段威
段 威
(天津社会科学院 天津 300191)
一、网购食品安全问题之现状
网络购物行业间竞争激烈,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各电商企业不断扩充商品类别、提升物流速度、优化售后服务,同时积极发展全球购服务,并下沉渠道发展农村电商。互联网的存在似一把双刃剑,其为我国居民带来便捷性的同时,由此所引发的侵权现象亦屡屡发生。伴随着互联网销售对于实体销售模式冲击效果的逐步凸显,在肯定互联网购物优势的同时,须正视我国所面临的网购食品安全风险,以期能够依此做出行之有效的防控策略。
(一)居民网购食品消费势头强劲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发展数据报告》等关于互联网购物的报告中披露,2007至2016十年间,我国互联网零售市场交易量呈现爆发式增长(详见图1)。2007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为561亿元,而2016年规模已达51556亿元,增长了近92倍,而目前的增长率仍保持在25%以上,势头迅猛。值得一提的是,在2015年、2016年两年中,网购食品类所占的比重超过平均网络零售市场交易水平:2015年,全年网上零售额38773亿元,食品类商品增长40.8%;2016年,全年网上零售额51556亿元,食品类商品增长28.5%。可见,食品已经成为网络零售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1 我国2007年—2016年
以天津市为例,2014年,天津人均网购支付金额16326.6元,是2004年的19.7倍,排名上升到全国第八③;2015年,天津全线上批发和零售业实现网上零售额244.03亿元,同比增长95.2%④;2016年,天津市线上批发和零售业网上零售额383.14亿元,同比增长44.6%。支付宝2014年公布的网购十年账单中,天津总支付金额占全国1.3%,与广东、上海、北京等省、市跻身全国前20名。在2017年的“双11”当天,天津市民在天猫平台上消费达24.02亿,较2016年增长38%⑤。
网购食品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青睐,主要源于以下几点特征:
1.网购食品具有便捷性、时效性
网购食品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网络覆盖,便可以借助电脑或手机实现购物。在生活、工作节奏步伐加快的当下社会,网购为工作繁忙、无暇前往实体店购物的人群提供了极大便利。人们可以利用工作间歇实现对于食品的挑选、咨询以及购买,省却了大量的时间和交通成本。消费者能够通过手机直观地查看所购食品的运输、送达情况。在不方便收取快递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菜鸟驿站”⑥、“丰巢”⑦等方式进行自提,自由选择度较高。
曾经,“时效性”是互联网购物广为诟病的一点,为了缩短网络购物相较于实体店购物的时间差,天猫超市、京东、当当等主要电商均推出了“当日达”、“次日达”、“211时效”等若干关于收货时间的活动,让消费者在享受网络低价的同时,获得时效性的保证,而这种保证对于生鲜类食品而言尤为重要⑧。发达的物流渠道与保鲜技术、多样化的支付功能⑨、便利的退货机制成为促使消费者选择网购食品的有利因素。
2.网购食品的可选择空间较大
相较于实体店占地空间的局限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为食品的选择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消费者只要轻点鼠标,便可以随意浏览种类丰富的食品。同时,网络的存在使得不同地域间的食品供给差异逐渐消失。依赖于发达的运输方式以及先进的保险技术,无论地理距离多么远,通过网络购物均可实现零距离购物。此外,购物网站通常会将食品予以清晰、细致地分类,还会根据网购者的浏览记录定向推送其可能感兴趣的商品,为消费者购买自己的意向商品提供了便利。
此外,在实体店购买食品,除了少数食品可以借助卖家的试吃活动予以体验外,大部分食品的味道并不能直观地被消费者感知,而网购中的“买家评价”、“向买家提问”等功能设置,无疑为消费者的购买提供了可行性参考,有助于消费者依据自身喜好进行目的性购物选择。
3.网购食品价格更加优惠
由于脱离了实体门店的束缚,水电、房租、人工等费用得以节省,经营成本较低,甚至有的属于厂家直销,直接省略了中间商的介入,最终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实体店内的同种商品。同时,电商会定期开展“试用”、“秒杀”、“满减”活动,还会提供消费者“好评红包”、“店铺优惠券”等优惠措施。而每年掀起购物狂潮的“双11”、“好物节”等购物优惠季,电商更会推出多种促销手段,给予消费者大幅度的优惠力度。
此外,由于网络店铺分类的有序性以及消费者选择店铺的直观性,当消费者试图购买一种商品时,会同时有几百家、甚至上千家同类商铺出现,价格对比一目了然。食品销售者想要在同类店铺中脱颖而出受到消费者青睐,价格优廉是一项重要的指标,因此,网购价格更加受制于同类商品的价格竞争,这无疑也为消费者以优惠价格购买食品提供了契机。
(二)网购食品所引发的投诉数量呈上升态势
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13亿,较2014年底增加5183万,增长率为14.3%。⑩与此同时,我国手机端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增长迅速,达到3.40亿,增长率为43.9%。⑪互联网的普及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于购物而言,人们已经完全可以足不出户而实现一站式购物消费体验。网购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当中的食品购买的主要消费模式之一,但其所带来的安全问题不容小觑。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相关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比照2013年增加356.6%;2015年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4.58万件,同比增长87.3%,并连续两年排在服务类投诉首位;而在2016年上半年,我国工商系统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已经10.1万件,增长66.2%。
以天津市为例,仅2016年11月11日至15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投诉举报中心共登记分拨各类消费投诉549件,其中网购投诉比例超50%⑫,投诉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缺陷或与商家宣传不符、采用虚假促销手段、发货时间无故迟延、商家拒绝执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个人隐私因购物行为而遭到泄露、物流速度缓慢、物品包装不当引起的商品损坏或变质等方面。
(三)食品安全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关注领域
食品安全系民生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愈发引起政府的关注。以天津市为例,2015年“天津市食品工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专门对建立食品质量与安全保障体系作出部署,计划至2017年将统筹市市场监管委、市食安办等部门监管力量,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市、区县、乡镇三级监管体系建设。同时,以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组建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预警和发布平台,建立覆盖原料、生产、包装、物流、终端销售全产业链的产品全程可追溯体系。
2016年2月,《2016年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管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计划》,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认真落实“四个最严”(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要求,按照“五个三”⑬,强化“三方责任”⑭、做实市、区县、街镇乡“三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创新“三项机制”⑮、填补“三个空白”⑯,提升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维护“舌尖上的安全”。此外,针对网购热潮“双11”的到来,天津市消协联合网监处共同开展了网络购物专题投诉活动,便于消费者及时举报网购食品侵权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维权。
二、网购食品安全问题之难点透析
(一)法律法规缺乏规范性、明晰性
目前我国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时所适用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各省市在此基础上,辅以行政法规、相关技术标准和地方法规。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其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做出强制规定。但遗憾的是虽然《食品安全法》涉及网购平台经营管理、食品追溯问责等诸多方面,但具体规定仍不清晰,且合理度有待推敲。例如,第三方平台连带责任问题,很多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其实施很困惑,连带责任如何界定,惩处效果是否立竿见影,其中的详细信息和实施要求都有待进一步补充说明。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在应对网购食品安全问题时缺乏主动性以及规范性。
(二)政府人员缺乏技术性、专业性
网购食品因涉及互联网的使用,相较于普通购物更具有智能性、专业性特征。政府中负责网购食品安全监测、追责的人员在进行该类问题的接待投诉、事件调查、争端解决等过程中势必会触及互联网知识的运用,同时也依赖于对互联网的熟悉操作以及对于互联网食品销售中的监管漏洞、法律责任有较为精专的调查能力与熟识度。就我国目前政府人员的职业技能现状而言,在互联网的知识、操作方面稍显弱势,对于网络购物的风险点敏感性较差,技术性以及专业性均有待提高。
(三)维权群体缺乏自主性、积极性
我国部分消费者面临网购食品侵权问题时往往抱有“花费的钱不多懒得折腾”的想法,正是这种淡薄的维权意识滋长了劣质食品生产商的气焰。维权意识的培养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宣传,使消费者懂得自己每一次正当维权不仅是自我保护,也为网购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增加了一分安全。此外,实践中部分消费者为了换取评价红包、店家赔偿等微小利益而对所购食品做出缺乏真实性的描述及评价,这样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网购食品侵权行为的一种“庇护”,使得后续消费者失去了客观了解所购食品的机会。因此,需要在日常的普法宣传中,号召消费者理性对待网购中的消费以及评价行为,将自身自觉纳入网购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一员。
三、网购食品安全风险之防控
由于网络虚拟了现实世界中的空间感以及时间感,因此,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往往牵扯众多的主体,并非限定区域内主体的努力便可简单实现。为促进全国范围内网购食品安全问题的妥善解决,可以尝试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与法律保障
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食品交易提供了广阔而便利的平台,但由于买者与卖家不再践行面对面的交易模式,消费者对所购食品的卫生状况失去了第一时间鉴别的时空条件,因而网购模式对食品安全治理带来了难题,同时也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治理及相关法律跟进提供了挑战。
1.建议增设政府网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网络的智能性成为网购食品区别于其他购物方式的最本质特征,对于网购的监管、调查、整治需要对于互联网知识的精通以及技术的更新,建议设立专门的互联网交易安全监管主体,区分“网购食品配送监管”与“网购食品安全监管”两个层次,同时落实各市“食品安全市、区县、乡镇、企业多级体系”负责监管网络食品市场动态,其中网购食品配送监管为互联网交易安全监管主体下设的一个部门。此外,在部门设置后,要明确部门内成员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将网络食品交易分块管理,每一级对上级负责,受上级监督,各部门间横向辅助,共同落实网购食品安全监管规则及处罚力度,加强对网购食品侵权行为的打击与遏制。
同时,建议在“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环渤海等经济活跃的城市群间建立区际政府间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合作,形成监管合作备忘录。以京津冀地区为例,建议在2009年北京、天津、河北三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订的《京津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合作备忘录》基础上增加三地共同应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合作模式,包括定期通报涉及三省市网购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结果、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以及京津冀区域内网购食品安全案件投诉情况和查处结果。同时,成立联合研究小组共同研究分析影响网购食品安全的重要潜在风险,共同商议解决之道。
2.加快完善网购食品法律保障体系
建议加快制定出台《网络交易失信惩戒办法》《网络经营数据信息报送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尽快研究制定网络交易案件跨区域协作相关规范,为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市场监管提供更加强大的法制支撑。
就天津市而言,建议将网购食品的法律法规纳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保障体系内,联合北京、河北共同出台关于网络购物、网络订餐等食品方面的细则,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之上完善网购食品方式的各项规定,例如:明确网购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入驻网络的经营者资质、网购食品维权方式、网购食品侵权后果即法律责任等方面,为切实维护辖区内网购食品安全奠定夯实的法律基础。
(二)完善对第三方服务平台的监管
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特征是具有网络效应⑰和平台效应⑱,囿于此,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往往把扩大用户数量、扩张平台规模作为第一要务,而置登记审查、违法报告等法定义务于不顾,默许、纵容甚至教唆入网食品经营者欺瞒造假,导致网购食品市场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假证套证、假冒伪劣、黑心作坊等乱象丛生。[1]建议制定网购食品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落实义务以及我市网上销售食品、网上订餐服务监管,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切实得以解决。
1.严格审查网店资质和供货渠道
市场准入制度是食品进入流通渠道的大门,也是造成网购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原因。网店入市申请程序应由第三方平台上级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查,由第三方平台机构执行操作,对网店的资质进行详尽审查。包括:经营食品名称、供货渠道、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审查合格的商户要上缴部分保证金才可经营,如日后发现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除接受质监部门处罚外,将永远取消网店经营资格、没收保证金,并在全国性平台上加以通报。同时,平台有义务定期对平台食品经营者进行比对、抽查和审核。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同时承担首责,消费者有权先追究网商,网商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再追究生产经营者。
此外,我国一些历史悠久、文化内涵丰富、具有广泛知名度和群众基础的传统特色食品往往代表着我国食品安全形象,其供货渠道及产品质量是审核的重中之重,除了准入的常规审核,还应置于网上监管与线下监管并存的机制内,时时提供供货电子凭据,以便工商部门的核查与抽查。
2.增加对消费者在网购食品前的提示义务
消费者的客观认知能力与网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有正相关的影响,建议购物平台在消费者购物前增设“质量认证”“相关注意事项”等的页面,消费者阅读完后点击“我已了解”才可以进入购物页面。
同时,增设消费者监督平台,对于市民举报网购食品侵权行为的做法进行保护与奖励,以社会公众监督配合法律保障的畅通开展。消费者在浏览、交易或收到食品后发现商家存在违规经营或销售劣质食品,可保留电子证据和实物图向监督平台投诉,监督平台专员接到投诉后必须于15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处理结果,如处理有分歧,将上报上一级争议处理部门进一步核实。
3.提升物流配送速度与专业性
网购食品的物流配送主要通过快递公司实现,但大部分快递公司在接到订单后并不做详细分类,食品与其他物品混装运输和配送,容易导致包装破损、食品污染等。[2]因此,应严格要求快递公司将食品分开打包,配送时与其他物品区分,避免破损与污染。条件允许时建议就近仓储,根据消费者地点就近配送,节省物流时间与成本,保证食品的新鲜。
(三)完善网购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通报模式
目前,我国政府部门主要利用官网、微博、微信等各种电子媒介,将食品的抽检、预警、监管信息等及时向社会发布,让民众能够快速掌握食品安全的检测动态以及危机的最新发展。⑲利用互联网发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优势明显,其能使食品信息的发布实现最优化,消除信息不对称情绪影响,同时能够配合自媒体发挥“意见领袖”作用,但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也引发了风险信息通报的一些弊端,诸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易被非法利用、自媒体时代的食品问题容易引发政治化问题,通报信息真假难辨等等。最为重要的是,我国的通报模式是根据各省市抽检出的数据为主进行通报,不定期发布,在互联网这个庞杂的大环境中,这些不定期发布的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就显得零星、散状、碎片化,难以满足消费者想要定向查询某一食品是否有违法添加等特殊性需求。
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选择承检机构时,应明确该机构是否具备资质能力,在发布食品药品风险信息时,应注重审查检验机构的资质。⑳目前,国内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因兼有公益性特质,普遍以政府监管的单向模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创新或者互联网思维显得不足,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产品质量意识不断加强,以及物联网、云计算、虚拟制造等新技术及互联网思维的大规模应用,催生出更广阔的检验检测市场,探索基于互联网思维的检验检测服务模式。
(四)促进居民理性对待网络购物,畅通维权通道
1.开展普法宣传,引导消费者理性对待网购方式
由于改变了传统“面对面”式的交易方式,互联网食品交易领域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判断食品质量的途径十分匮乏,而网购常见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方式往往不适用于食品类商品。以天猫超市的水果销售为例,商家所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价格、月销量、商品详情、累积评价,而商品详情包括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等,有的商家还提供有机农产品认证、检验报告等,但消费者通常不具备食品鉴定的专业知识,因此无法获知食品的真实状况。在商品宣传中,商家会规避食品本身的不利因素,以避免影响商品销量。此外,有关食品添加剂的信息仅以“无”作出标明,消费者无法进一步获知信息,而商业购买页面上的月销量抑或评价,均无法准确反映出互联网食品的安全状况。
除了政府、法制、监管方面的努力之外,消费者在购物前也需要优化个人具体的消费行为,并在消费后对购买食品的安全性做出反馈,以个体行为提升网购食品安全风险的防控程度。此外,消费者应将对于网购食品的关注焦点从价格转至对保质期与送货速度的关注,进一步增强对风险的防控度。
2.畅通消费者针对网购食品安全问题的维权渠道
互联网的广域性决定了解决网购食品安全问题不能拘泥在行政区划的范畴之内,而应当建立一个由工商、工信、商务、消协、电商交易平台等多部门共同组建的全国性的网购监管信息平台,打破属地管理的执法地域壁垒。
此外,由于电商平台能够为平台商户带来可观的客源数量,食品卖家对于电商平台的奖惩措施十分重视,因此应当充分发挥电商平台在解决商品纠纷中的重要作用。2014年,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首次针对网络购物,将消费维权“一级直通绿色通道”开进电商企业,即将市“12315”指挥中心受理的消费者投诉直接转送到被投诉企业,由被诉企业直接提出处理方案,与消费者协商和解,促进大型电商依法诚信经营,便利消费者维权。建议将此种方式在我国其他省、市、区县进行推广,同时配合社区普法等活动提升消费者网购食品安全维权方面的意识,当消费者发现由网购引发的利益受损,首先,应向网购交易平台的客户服务部门进行投诉解决;其次,向当地工商、质检部门进行网购相关问题的投诉;最后,在遇到网购诈骗后,应当注重订单详情、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的保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结语:“互联网+”的时代依然来临,食品安全问题的网络化使“美食飞到嘴边”成为现实。一方面,网购食品安全治理应该坚持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并重的原则。有效的技术手段可以通过立法及时予以确认和保障;法律的制定与落实能够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予以保障和推进。另一方面,网购食品安全风险依赖于政府与公众的上下防控。对于政府而言,能够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预警食品安全动态,做好预防;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交易数据自动留存、便于追溯,配合打击。基于此,互联网自身的特质使得政府、法律、公众的三面联动的网购食品安全风险防空模式成为可能,共同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注释:
①网络购物定义:借助网络实现商品或服务从商家(卖家)转移到个人用户(消费者)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有网络的参与,都称之为网络购物。
②2013、2014、2015、201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而成;2011、2012年数据根据《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整理而成。2009、2010年数据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提供数据整理而成。2007年、2008年数据根据艾瑞咨询提供的《2017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发展数据报告》整理而成。
③参见北方网新闻,标题为“天津人网购人均16326.6元十年时间增长近20倍”,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14/12/09/012316072.shtml,2016年12月2日访问。
④参见天津统计信息网新闻,标题为“2015年我市消费品市 场 情 况 ”,http://www.stats-tj.gov.cn/Item/25776.aspx,2016年11月20日访问。
⑤参见天津广播网新闻,标题为“双11当天,天津市民在天猫平台花掉24亿多元”,http://xinwen.radiotj.com/system/-
2017/11/13/000589909.shtml,2017年11月14日访问。
⑥菜鸟驿站是一个由菜鸟网络牵头建立面向社区和校园的物流服务平台网络平台,作为菜鸟网络五大战略方向之一,为网购用户提供包裹代收服务,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最后一公里服务。
⑦丰巢“智能快递柜,面向所有快递公司、电商物流使用的24小时自助开放平台,以提供平台化快递收寄交互业务。⑧据报道,2017年11月11日,四川农村的一位消费者凌晨下单抢购了一台洗衣机,半小时后就收到货物,是京东在“双11”中四川地区最快的送货纪录;上海市嘉定区的一位用户收到了刚刚从京东上购买的飞利浦4K电视,从下单到收货,用时仅为12分31秒。
⑨特别对于年轻消费者而言,京东白条、花呗等先消费、再还款的支付方式广受亲睐。
⑩截至200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数量、宽带网民数以及国家域名注册量已经大幅度超越美国而跃居世界首位。参见环球网国际新闻,标题为“中国网民数达2.53亿,大幅超越美国居世界首位”,http://world.huanqiu.com/roll/2008-07/172611.html,2016年9月1日访问。
⑪见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年度报告(2015)》,http://www.ec.com.cn/article/dszc/zdbw/201607/10368_1.html,2016年11月7日访问。
⑫参见北方网:《5 天接到投诉 549 件》,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16/11/17/031326904.shtml,2016年 11月20日访问。
⑬“三不”:不事先打招呼、不需地方人员陪同、不接受任何单位接待;“三直”:直奔企业、直插现场、直接查看;“三化”:工作量化、检查标准化、证据固化;“三性”: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三高”:行动高要求、检查高质量、工作高效率)监管思路。
⑭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⑮加强预警监控,确立案件进出审查机制,明确六类受案范围和五项受案标准,依托电子台账,以“红、黄、橙、绿”四色标识对执法办案全过程进行监督管控;加强过程监控,确立办案流程监控机制,通过对法律文书、涉案款物进行全程监管,对进入检察诉讼环节的案件处理结果进行结果跟踪、处理反馈、督促落实,对办案风险进行预警评估,合理排查风险苗头,确保案件监管不漏项、办案结果有反馈、研判风险有预警;加强事后监控,确立案件评查监督机制,对执法办案开展案后质量监督。
⑯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监管难题、规范牛羊肉屠宰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可追溯系统。
⑰网络效应又称为网络外部性,是指在同一网络中使用某种产品的用户数量决定了用户从该产品中获得的效用。
⑱平台效应指在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中,市场就是用户交易的平台,平台中某一边用户获得的效用取决于另一边平台用户的数量。
⑲例如,国家食药总局门户网站的“食品药品抽检公告”“违法广告公告”,面向全国发布近期抽检样品的情况。国务院APP 的“为民服务”栏目中,也设置了“不合格食品查询”功能,为每一位用户提供最新4个月不合格食品安全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药监管部门的官网设置有“信息公开”栏目。国家总局微信公共号、各新闻媒体等也积极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⑳在辉山乳业事件中,在中国认可委官网查询,承担最初抽检机构的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其检测范围并不包含硫氰酸钠检测项目,所出具与“硫氰酸钠”有关的检验报告不具专业性。
参考文献:
[1]刘金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的理解适用与制度创新[J].东方法学,2017(4):87.
[2]赵梅,王奇,张榆琴,杨洁.网购食品安全隐患及其防范技巧[J].经济研究导刊,2012(28):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