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合组织框架内的海洋合作
2018-06-27贺鉴
贺鉴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上合组织的功能已经涵盖了政治、经济、人文、安全等多个领域,但在海洋合作方面基本上还是空白。海洋合作对上合组织而言是非常必要的,其也构成了上合组织框架下合作潜在的“新增长点”。
海洋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首先,海洋合作符合上合组织各成员国的海洋权益。虽然上合组织很多成员国是内陆国,但根据《海洋法公约》,内陆国同样是拥有相关海洋权益的。不光是在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内陆国还在其他国家的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都享有一定的权益,如此丰富的权益不应该被忽视。内陆成员国可以依靠海洋实力较强成员国的技术和制度力量实现本国的海洋权益。例如,中国就可以为中亚国家提供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方面的协助。同时,有关内陆国家也会在一系列海洋问题上,例如在联合国等重要国际机构讨论有关海洋问题时为沿海伙伴国提供大力支持。
其次,上合组织海洋合作有利于里海相关问题的解决。在地理学概念上,里海是一个内陆湖泊,但这个湖泊又有很多海洋的特性。围绕着里海的生物和油气资源,沿岸国也存在不少争端。此外还存在一些毒品贩运方面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上合组织框架下的海洋合作能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机遇和有效途径。
最后,首次扩员为上合组织海洋合作提供了新契机。2017年,上合组织吸收印度和巴基斯坦这两个沿海国,大大提高了沿海国的比率,从而为上合组织加强海洋合作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机遇。内陆国享有丰富的海洋权益,但在实践中很多时候却有心无力。但在上合组织这样一个国际组织内,内陆国就可以通过和沿海国家的合作充分实现和扩展本国的海洋权益。事实上,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已经具备了一些海洋合作的基础,进行了一些先期接触和双边合作。上合组织成员国各自提出的国际性海洋战略,也可以利用上合组织平台进行充分对接。特别是在目前的全球海洋安全治理實践中,主要涉及的是非传统安全合作,上合组织在这方面可以找到很多新的海洋合作的契合点。
开展海洋合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有着以上的基础和条件,上合组织框架内的海洋合作仍存在四方面问题。第一,内部矛盾可能对海洋合作形成掣肘。例如,中亚国家之间存在复杂的边界争端、水资源分配争端、里海争端;印度对中国进入印度洋存有戒备之心。第二,海洋合作的着力点、重点不太好把握。这主要是因为各成员国对于海洋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不太一样。第三,地缘政治问题非常突出。这尤其表现在印度与巴基斯坦两国间的克什米尔问题。第四,一些域外大国的干预。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推动海上安全合作,很可能会招致美、日等域外大国的干预甚至阻止。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海洋合作。
推进上合组织框架内的海洋合作,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把握好海洋合作的重点领域——海洋经济合作、海洋安全合作、海洋科技与文化合作、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合作等。海洋经济合作方面,主要在海洋经济发展布局、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对接、海洋产业、海洋贸易、海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海洋安全合作方面,应在海洋通道、联合执法、海洋力量建设、海盗打击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区域及全球海洋安全。海洋科技与文化合作方面,重视海洋科技创新和核心海洋技术的研发。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合作方面,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为海洋保护与全球海洋治理做出贡献。第二,要设法规避域外大国的干涉,主要是防止美国和日本力推的“印太战略”的干扰。第三,有必要加强与其他海洋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海洋合作。第四,在理念上,倡导并致力于打造海洋共同体,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