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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创新保护途径探究

2018-06-27张丽娜范兴丰李珂灵

无线互联科技 2018年5期
关键词:保护创新

张丽娜 范兴丰 李珂灵

摘 要: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保护始终是读者至上理念指导下图书馆发展阶段的实践产物。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道德评估到制度建构乃至法制创设,使读者信息权利的创新保护成为图书馆发展的新驱动,特别是《加利福尼亚图书馆法》的出台,读者信息权利保护的实践性建设成为图书馆自我发展的应有之义。但是,由于受我国图书馆存在形式的多元性和读者主体性权利意识的淡薄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保护不容乐观且缺乏创新,针对当前我国图书馆建设和读者权益维护现状,创新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创新保护途径是加快我国图书馆双向建设与整体完善的必然选择。因此,文章探究了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创新保护途径。

关键词:读者信息权利;自我默认;创新;保护

读者主体性权利意识的加强和读者人格权益的社会性关注是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保护的内在动力。传统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淡化和权利侵害严重影响着图书馆事业的整体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机制下,图书馆作为提高全民素质和阅读素养的桥头堡,图书馆人文关怀建设和制度性完善是彰显图书馆社会功能的关键所在。殊途同归的是读者服务至上理念指导下图书馆人文关怀和读者信息的权利的保护一脉相承,但是同欧美国家相对完善的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保护机制所不同的是,我国对于同类问题的理论构建相对滞后,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维护缺乏纵横时空的切入点,读者信息权利的保护僵硬。加之,图书馆内部的自我硬件建设难免损害读者信息权利,并在长期公共权益维护成为诸多图书馆潜在的惯性行为,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保护缺乏第三方的参与,主体自我匡扶难免流于形式。总之,新时期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创新保护成为推动图书馆事业全面发展和读者人文关怀理念之上践行的必然选择。换句话说聚焦多元社会要素维护读者信息权益成为“数字图书馆——法治图书馆”共创的发展新思路。

1 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探究

1.1 读者信息权利的认知

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是权利主体在特定区域享有权益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机组合,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认定基本上是个体信息权认知和界定的区域性指定。就个人信息而言:既包括个人人身属性的信息又包含财产性信息,是个人社会信息的整合。图书馆领域读者的信息既可以是数据符号,也可以是读者在图书馆活动过程中逐渐累积形成的有价值的信息记录。“互联网+”时代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读者在图书馆活动的透明化所涉及的读者隐私等信息也是读者信息所考量的维度。总之,纵观图书馆读者信息及其权利界限的理论探索,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是同读者个体信息相关联的有用信息总和。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二重性是读者信息权利同个人隐私权相混淆的原因之一,从两者之间的定义看,隐私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是读者信息权利的内在要义。换句话说个人隐私等人格性权利也是读者信息权利的范畴。

1.2 读者信息权利的特征透析

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从权利本身而言:具有法定性、有用性、可识别性、复杂性等特征。图书馆读者信息权本身不是法定私权,但是读者信息权所涉及的信息权、隐私权是读者信息权的附属性权利,是宪法和民法对法律主体基本人权维护的体现,因此,图书馆读者信息权的法律赋予成为新时期读者群体维护自身信息权等图书馆关联权利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有用性是读者信息权利的本身属性,读者信息权利所承载的个人信息基本上都是有用的、有价值的信息集合,这是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创新保护的价值所在。可识别性是读者性信息人身属性的体现,读者在图书馆活动中通过自身人身权益的符号化承载和具化实现信息同读者的一一对应,特别是互联网机制下读者信息的数字化是读者信息权利本身可识别性的属性被无限放大,读者信息的人格权益才被动启动。所谓读者信息的复杂性既体现在信息权利的特定环境和权利效能激发的区域设定,又体现在读者信息权利同隐私权等其他权利的交叉。此外,我国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研究起步较晚,图书馆作为读者信息权利的侵害者和维护者,对读者信息权利影响始终是双向性的。

2 新时期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保护的现状

2.1 图书馆服务理念的倡导型保护

我国图书馆读者信息权保护的保护起步晚,长期以来图书馆硬件建设的国际化接轨是我国图书馆发展的主题,对于读者权益的维护基本上法律意识淡薄,具体保护也以图书馆服务宗旨等为载体,倡导读者权利的维护。比如:以读者至上为服务理念的服务宗旨在读者权益维护上面基本上以具体服务为主体,进行维护。但是在读者信息权利方面大多数图书馆处于空白状态,只有为数不多的高校图书馆通过学术接轨将读者信息权利的维护纳入图书馆的服务理念中,但是受务实观念的影响图书馆对读者信息权利的维护一般以倡导为主,处于概念认定阶段,难以有辅助于实践的具体保护措施存在。但是受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影响个人信息权利维护的立法对读者信息权利的维护也有一定的影响。

2.2 欧美制度性保护的法律意识上升

同我国图书馆建设中硬件完善所不同的是西方图书馆建设始终将图书馆对读者人文关怀和讀者人格维护放在首位。这是欧美国家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突破理论摸索付诸实践的关键。欧美国家对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保护基本上包括协会规章和立法两个方面,就协会规章而言:《美国图书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通过图书馆协会对读者信息权利的保护从读者信息采纳运用的规范化入手,维护者读者的人格尊严与自由。读者信息权利的立法包括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和图书馆立法两个方面,对于个人信息权利的维护台湾地区《电脑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欧盟颁行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美国颁行的《网络客户隐私保护条例》等对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立法维护做出了典范。图书馆立法对读者信息权利的维护以隐私为出发点,典型包括《加利福尼亚图书馆法》。总之,我国图书馆存在形式的多元化,读者信息权利的维护层次性彰显和制定法的立法维护是最终表现形式之一,但是基于“互联网+”时代,读者权益的彰显,以传统理论性保护为手段的服务理念必将被突破,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创新保护成为新时期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必然。

3 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创新保护途径探究

3.1 图书馆与读者双向权利义务意识的明确是前提

圖书馆与读者双向权利义务意识的明确是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保护路径创新的前提。纵观我国图书馆存在形式,基本上以公共事业型图书馆和营利性图书馆为主,兼顾企事业单位附属图书馆(室)。图书馆作为读者信息权利的载体,图书馆日常管理工作中缺乏相应权利义务意识,明确图书馆同读者之间双方权利义务意识是前提,一方面图书馆在图书管理活动中容易形成工作思维固式,逐渐形成了图书管理至上的单向权利意识忽略了自身的义务,从而潜在地侵犯了读者信息权利。比如:大多数图书馆安保工作中都无意地监控着读者的图书馆区域读者活动,从广义上而言确实侵害着读者隐私权,在公示等借阅记录活动中也容易造成读者个人基本信息的泄露。另一方面读者作为图书馆工作的中心,在图书馆活动中容易忽略本身义务和权利,特别是越轨行为的持续性影响自身读者信息权利的维护。图书馆与读者双向权利义务意识的明确一是要规范图书馆管理行为树立权利义务意识,特别是读者至上理念指导下推动维护读者权利,督促读者义务权利的践行关系到读者信息权利的维护。二是要以规范化管理理念的树立为契机,以图书馆内部培训或者统一管理为形式,规范图书管理行为,确保图书馆工作人员树立读者信息权利意识,使之成为日常服务理念的主旋律。三是读者本身要树立权利意识,确保权利得到侵害时自身有所意识和认知,避免事后的认知造成的不必要诉求,另外,读者也要依据图书馆管理制度树立义务观念,避免因自身越轨行为造成自身权利的侵害。

3.2 注重图书馆管理和制度性建设中的维护是基础

注重图书馆管理和制度性建设中的维护是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创新保护的基础。图书馆之所以造成读者以人格为中心,以隐私权为形式的信息泄露为主的信息权侵害基本上是图书馆管理漏洞所致。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创新保护首先要依据基本人身权利规定和图书馆管理工作中涉及的读者信息权利,以法律为基本框架,实现读者至上理念的制度性建设,使图书馆常规性管理成为维护读者信息权利的内在制度体现。其次,要不断完善管理,“互联网+”时代数字化图书馆成为图书馆发展的必然,图书馆在管理过程中必然依托读者个人信息,进行人性化的管理和服务,读者个人信息也会作为图书管理工作的常规,因此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务必要妥善管理读者信息,特别是在读者信息运用过程一定要告知读者知情权。总之,在图书馆管理活动中务必要注意读者信息权利,除做好必要的保密工作外,还要防止管理工作中惯性侵权行为的发生。再者,图书馆作为读者信息权利的行使的平台,要逐渐健全读者信息反馈平台,使除基本人身权益外借阅信息等滋生信息权利的维护以制度性建设的形式动态化确立。

3.3 加强读者信息权利维护对图书馆权利的限制是平衡器

加强读者信息权利维护的第三方涉入是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创新保护的平衡器。图书馆同读者之间本身存在着相应权利让渡和权益的交叉,图书馆常规管理工作的非严谨性加害读者信息权益和读者图书馆越轨行为的混淆使得读者信息权利的维护逐渐陷入恶性循环,或者说传统视域下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维护的图书馆让渡容易造成权利同权益的挤兑,反而更容易造成读者信息权利的侵害。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创新保护就是要探索第三方涉入,一方面第三方作为监督体,能够有效监督图书馆管理行为和读者行为,避免图书馆对读者信息权利侵害的扩大化。另一方面第三方作为图书馆同读者之间的中介有助于双方诉求的互通,从而更好维护读者信息权利。所谓第三方在高校图书馆辅助管理过程最常见的包括大学生读者委员会和团委学生会等,就图书馆管理而言:第三方的意见反馈有助于在读者借阅记录信息保护方面产生积极影响。总之,加强读者信息权利维护的第三方涉入是当前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维护创新最直接的途径之一。

3.4 强化读者信息权利保护的多元法律构建是根本

强化读者信息权利保护的多元法律构建是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创新保护的根本。首先,国家要针对当前社会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个体损失的事实和公民信息权利的社会诉求,制定相关法律规范,规范公民信息权利,并对侵害公民信息权的行为设置必要法律责任,以立法促认识,确保公民信息权利同关联交叉权利的分离。其次,图书馆协会等相关组织机构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同读者信息权利相匹配、确保公民信息权利的创新保护的制度保障。再者,读者信息权利的维护需要读者基本权利的落实,读者信息权利保护的多元法律构建是基于图书馆服务理念的落实,因此,强化读者信息权利保护的多元法律构建,优化读者信息权利的自我防卫和运用是关键点,对于读者信息权利的创新保护就是要实现读者对信息权利的自我防卫,避免自身人身权益侵害所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结语

总之,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的创新保护,既要认知读者信息权利的基本内涵,又要从读者信息权利入手。透析当前读者信息权利维护的现状,创新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维护路径是读者信息权益维护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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