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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任和项目偏好的协调过滤算法研究

2018-06-27张怀增李继云

无线互联科技 2018年5期
关键词:发展现状

张怀增 李继云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其开始进入金融领域,并与之融合产生新型的线上财富管理形式,即智能投顾。智能投顾以智能化算法为基础,分析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给予相应的投资建议,同时,以市场后续变化为依据,不断地修正投资组合,使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率逐渐提高。对于我国来说,智能投顾尚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现状并不乐观,还需要加强监管。因此,文章在介绍智能投顾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基于信任和项目偏好的协调过滤算法,提出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协调过滤算法;智能投顾;发展现状;监管建议

现实生活中,对于好友推荐的物品,人们给予的信任度通常会更高。智能投顾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与传统评分推荐相比,基于信任关系的推荐会与用户的投资需求更为适合,也更容易被用户接受。在信任及项目偏好基础上形成的协调过滤算法属于一种推荐算法,当其应用到智能投顾领域时,可有效地帮助智能投顾找出与客户需求相适应的投资建议,进而促进该领域的良好发展。智能投顾领域发展期间,还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以能保证其发展方向的正确性。

1 智能投顾国内的发展现状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开始发展智能投顾的时间比较晚,仅仅是在近一两年的时间内智能投顾才真正的发展。目前,我国智能投顾产品提供的服务主要包含智能投资、贷款、保险,同时,可与投资者自身的风险偏好相结合,将适当的投资理财产品组合推荐给投资者。2016年9月,在各大媒体面前,百度公司首度公开承诺,将会在智能投顾领域大力的发展,并会有意进行相关领域与业务的拓展与开发。百度公司之后,智能投顾相关的APP大量被推出,如京东金融。由于我国尚处于初步发展智能投顾阶段,为能提升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免收服务费为现有智能投顾产品所采取的方式,但如果此种方式长此以往的持续,可能会对市场正常发展秩序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为保证市场正常发展,我国还需要积极健全相应的监管对策。

2 基于信任和项目偏好的协调过滤算法

推荐系统在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作用下也得到良好的发展,而其中应用最广泛、最成功的一个推荐技术即为协同过滤算法。但随着人们越来越关注信任机制,传统协同过滤算法的推荐方式评分制已经不再适应人们的要求,而智能投顾的产生于现代社会网络中,传统协同过滤算法自然也无法良好地促进智能投顾的发展。因此,本文结合智能投顾领域的独特特点,提出了一种基于信任与项目偏好的协调过滤算法,即将用户个人可信度引入用户间信任度的度量中,以提升评分数据的可靠性。

2.1 算法介绍

2.1.1 用户间的信任度

对于两个用户来说,有过交互经验,且相互之间积累信任经验后,会产生直接信任度。在推荐系统中,如果一个项目评价者同时包含两个用户,则认为二者间进行了交互,两个用户越多地进行交互,就具有越高的信任度[1]。但项目交互结果发生改变后,用户间信任度也会逐渐发生变化,依照评分均值,将用户评分划分为积极评分、消极评分两类,积极评分是指用户评分高于评分均值,相反则为消极评分,消极评分会较大地负面影响用户间的信任度。基于此,用户间的信任度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式中,交互成功、失败的项目集合分别为Is,If。

2.1.2 间接信任度

用户间信任度评判时,以用户主观判断为依据,但若仅以此作为唯一的依据,评判的准确程度会降低,因而本文引入间接信任度,使评判的客观性增加,提升信任度的合理性。度量间接信任度时,根据公式计算。根据直接信任度与间接信任度计算公式,即可获得最终信任度。

2.1.3用户个人可信度

项目评价中,用户的主动性及积极性越高,增加评价次数不断积累经验后,会获得越好的评价质量,继而提高用户的活跃度,其他用户则更容易对该用户形成信任。

2.1.4 项目属性偏好

对于一个新项目来说,因尚无用户对其做出评价,导致推荐工作无法开展,如果推荐利用用户一项目评分数据进行,冷启动等问题会出现。同时,电子商务系统运行过程中,会不断加入新项目,为避免冷启动问题,推荐新项目时,可通过用户项目属性偏好做出预测[2]。

2.2 相较于传统协调过滤算法的优势

基于信任及项目的协调过滤算法提出后,以实验方式对比该算法与传统算法,结果如图所示,本文提出的算法具有更高的准确性。

3 加强智能投顾监管的建议

3.1 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

现阶段,我国还缺乏健全的有关于智能投顾方面的法律监管制度,而完善该领域的监管工作时,首要的即为对法律监管制度做出完善。完善过程中,我国应积极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法律法规、方针制度积极构建,以能在制度层面上严格的监管智能投顾,保证该行业规范的发展。《证券法》《基金法》等是我国目前实施的监管智能投顾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该项业务的账户管理、合同签订等方面,但并未详细开展业务界定,还需要进一步健全。

3.2 监管部门职能要充分发挥

智能投顾监督管理工作由相应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部门应将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出来,以能实现监督的目的。对于先进的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了解、学习,并全面地了解国外监管智能投顾的方法,结合本国实际,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管方法、监管队伍,开展监督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规定,投资公司的备案工作要及时进行,同时,对于客户信息及账户,要严格管理。另外,监管部门还用动态的监督智能投顾全过程,一旦发现泄漏账户信息的问题,要立即严厉惩处相关人员,并进行法律責任的追究,以能达到规范智能投顾发展的目的。

3.3 规范智能投顾营业行为

智能投顾在我国尚属于新兴行业,各方面的发展还不完善,存在各种问题,使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受到一定的影响。对此,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规范管理智能投顾公司,明确要求其要在监管部门主动备案及相关信息,如算法、模型,同时,相关于投资者的重要信息也要真实提供给投资者,以能理性引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保证其投资利益。

4 结语

现代智能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产生了智能投顾,其在为投资者推荐投资理财产品时,要依赖相应的算法,本文提出的基于信任与项目的协调滤过算法较为适合智能投顾,可积极实践。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智能投顾的监管,以能保障其健康、长久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文菊我国智能投顾的发展现状及其法律监管[J]海南金融,2017 (6):61-67

[2]张新猛,李松基于项目属性与数据权重的协同过滤推荐算法[J]自动化与仪表,2016(9):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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