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追债也是有期限的
2018-06-26
四年前,小敏有位朋友,因为家里老人生病,向小敏借了几千元现金,因为是熟人,也没有打欠条。结果钱拿走了之后,这朋友就好像得了失忆症一样,压根不提借钱还钱的事情了。时间长了小敏自己反倒也不好意思提了。三年来每次聚会见到该朋友的时候,心里别扭的小敏就告诉自己:以后再也不借钱给别人了。
话虽这么说,可是谁能避免呢?三年前,小敏的表弟要结婚了。表弟的妈妈,也就是小敏的舅妈通过小敏妈妈来找小敏借钱。小敏二话没说,立刻拿出1万元去救急。结果舅妈当时承诺一年后马上还,直到现在,表弟都抱上儿子了,也没有见到一分钱的还款。
去年,小敏弟弟对小敏说,自己的工作不顺利,感觉太受限制,想要另起炉灶开家广告公司,可是手头本钱不够。想着去银行贷款吧,可手续挺多的,而且利息也很高,问姐姐能不能帮忙。
小敏对自己的弟弟,当然是有话真说了:“做生意不容易的。你还是老老实实去给人家打工吧,别眼高手低的。”小敏弟弟皱着眉头没有再说话。而妈妈却一个劲地说小敏,小敏无奈地答应说:“那好吧,既然你要试试看,我就帮你一把。”因为数额较大,于是让弟弟写了借条,之后把5万元现金给了弟弟。
小敏弟弟的公司还做得蛮不错。可是小敏每次提到还钱,弟弟就说数额巨大,一时难以偿还。小敏的丈夫经常讥刺小敏:“年年都要扔几万元,不然这日子就过不踏实。”小敏眼看着一笔笔借款有去无回,也很气恼。到底应该怎么办才好呢?
律师解答
虽然法律承认口头约定,可是毕竟空口无凭。一旦发生纠纷,口头协议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定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作为债权人,小敏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对债权人胜诉权利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顺利发展,法律督促债权债务双方及时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失效期限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为债权人负有积极催要借款的义务,否则一旦过了时效期限,则视为其自动放弃了诉讼权利,该权利则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以实现。小敏借给同事的款项,由于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只能寻求自力救济。
至于小敏弟弟说5万元借款数额巨大,一时难以归还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