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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的抗战财产损失调研

2018-06-25杨凯

百年潮 2018年4期
关键词:财产损失解放区公私

杨凯

日军侵华给中国人民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灾难,从1931年到1945年的14年间,日本侵略者先后占领了东北、华北、华中、华南等大片中国重要的经济政治文化要地,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失。抗战期间和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分别对国统区和解放区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情况进行了调研,为后人了解当时情况和进行此项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

近代以来,中国屡受外敌入侵,但因为种种原因,中国政府对本国在战争中所受损失未进行过认真的调查和统计,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加深和国内政治力量的进一步整合,这一局面至20世纪30年代发生改变,标志性的事件是中国政府把对日索赔工作提上日程。九一八事变一发生,中国驻国联代表施肇基就代表国民政府提出申诉,希望国联调查日本侵略中国东北造成的损失,并据此要求日本赔偿。虽然这一要求未获实际结果,但毕竟标志着中国官方对因外国侵略给中国造成的财产损失有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之后,国民政府自身也开始对日本侵华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统计。1932年,国民党中央党部统计处对九一八事变中官方财产(这里的官方财产指民政机关、军事机关、官办铁路、航业、电台、银行、矿业、林场、东北大学及国税收入)的损失进行了初步调查,初步统计损失达17.85亿美元。一·二八事变后,上海市社会局对上海市遭受的部分损失(住户、商店、房产、工厂四项)进行了初步调查统计,得出损失逾14亿元的初步结论;国民党中央党部统计处对上海市区内所受损失进行了初步估计,认为全市损失“可以数字形容者”超过15亿美元。

全民族抗战爆发后,随着中国国土沦陷区域的扩大,侵华日军在各地烧杀抢掠,中国人民财产损失惨重,引起学术界的关注。1939年,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对自七七事变至1939年5月底的中国抗战损失,分为十一类(一般公私财产、商业金融业、主要都市、全国重要产业、渔业及其他水上业、空炸特殊状况、文化医药慈善机关、人民死伤流离失业及其救济、交通机关、公共收入以及战时所负经费等)进行了保守估算,全国损失达116亿元。1941年,该所研究员潘嘉林写成《抗战三年我公私损失初步估计》,但因种种原因未能面世。1944年,该所的另一位研究员韩启桐发表《中国对日战争损失之估计(1937—1943)》,他认为抗战期间中国财产损失当在133.594亿美元以上,此书为我国第一部公开发表的抗日战争时期中国财产损失较为系统的研究报告。该书价值主要不在调查统计的精确与否,而在于它为以后的调查提供了分类参考和调研方法。

一些有识之士也注意到进行战争损失调查的重要性。1938年11月,在重庆召开的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上,黄炎培等参政员郑重提出提案,建议国民政府设立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进行抗战损失调查工作,拟俟战争结束后据以向日本侵略者索取赔偿,并将此空前惨痛的事迹,用具体的损失数字翔实记载于国史,昭告天下及后世。在蒋介石过问下,1939年7月,行政院正式颁布《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及《查报须知》,通令全国中央机关及各省、市、县政府分别调查具报,并指定由国民政府主计处审核汇编所有调查资料,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

具体调研是如何展开的呢?以江西省在抗战结束后的调查为例,其调查范围为“所有自九一八事变起至三十四年(1945年——引者注)九月底止,凡本省省县公私机关学校团体及人民因抗战遭受之直接间接损失,均在追查之列”。调查方法为:“1.人民及团体之损失——用实地调查法由调查专员代为填表;2.县市各机关学校(包括私立,以下同)公营事业及其服务员工之损失——用实地调查法由调查专员指导填表;3.省各机关学校公营事业及其服务员工之损失—— 用通讯调查法由各该主管机关负责办理。”调查内容也进行了规定:“公私财产间接损失只追查左列三项:1.省县各机关学校费用之增加;2.省县各种公私营业可获纯利之减少及其费用之增加;3.伤亡人员之医药、埋葬等费。”由于调查时机绝佳,调查设计周密妥当,调查态度严肃认真,后世研究者认为该省此次调查的财产损失数据真实可靠。

鉴于抗战胜利在望,国民政府开始统筹考虑对日索赔问题,设置专门的战争损失调查机构。1944年2月,“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成立,直属于行政院;1945年4月,该会改属内政部;1946年11月,该机构又改称“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直接隶属于行政院。1946年8月11日,该机构形成关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初步统计汇总——《全国公私财产损失统计表》,认为自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3日,抗战期间中国(不包括东北地区、台湾及解放区)财产损失初步统计为318.22亿美元。

1946年8月,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参照各方提议及根据盟国对德、意等国所拟的赔偿办法,拟定《中国对日赔偿问题提案纲领》,行政院认可了王世杰就战争损失调查与日本赔偿问题的意见,并提出“应由该部及经济部专家暨赔偿委员会按此纲领会同拟定具体之说帖与规划”。于是,国民政府外交部会同相关部门据此精神草拟了《中国对日要求赔偿的说帖》,认为“据中国政府初步估计,中国财产损失一项即达350亿”。不同于上文所引《全国公私财产损失统计表》,此说帖时间上溯至1931年9月18日,受侵害地区范围也表达为“拥有全国人口百分之八十地区,几均遭日军破坏蹂躏”。这应该是战后国民政府第一次对外公布整个抗战时期财产损失的统计数据。

之后,按照负责日本赔偿问题的远东委员会的要求,国民政府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把抗战时期中国财产损失分为三大类:全国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全国公私财产其他损失(间接损失)和军费损失。1947年5月,在第四届国民参政会第三次大会行政院工作报告中,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全国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总计311.30136亿美元,全国公私财产其他(间接)损失总计204.44741亿美元,战费损失41.68967亿美元,共计557.43844亿美元(1937年7月美元币值)。557亿美元的总数字为笔者自行汇总所得,有學者提出559亿美元的说法,系因其所引《王炳文拟抗战损失说帖》与《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本身计算有误,实际也应是557亿美元。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项损失数字,不包括东北地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共产党控制的解放区。

解放区在抗战期间也进行了地区性的间断性调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地民主政权及时对受害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上报中共中央,并在《解放日报》《新华日报》《晋察冀日报》《解放》《八路军军政杂志》《大众日报》等中共中央及各解放区的机关报刊上公布,用以揭露侵华日军的种种暴行。如1941年8月日军调集兵力十余万人,对晋察冀根据地北岳区发动了为时两个月的“大扫荡”。敌退后,晋察冀边区政府即发动各级政府对北岳区5个专区22个县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这次日军“大扫荡”中,根据地被杀害4500多人,其中村干部牺牲201人;被日军抓走1.7万多人,其中有村以上干部426人;房屋被烧毁15.2万余间,粮食被抢走2895万余公斤,农具被毁23.7万件。《大众日报》在1942年就已对日军在山东的物资掠夺机构进行了调查和报道:现在在全山东省境內的敌占区中,所有各种重要的物资和出产,都已有敌寇设立专门的统治机关,来计划和进行整批的全部的掠夺。例如石油有“华北石油协会济南出贩所”,棉花布匹纤维品有“华北纤维组合济南支部”,木材有“济南木材商组合”,烟草有“济南地方烟草批发配给组合”,火柴及其原料有“中华全国火柴联合社济南支社”,盐有“山东盐务管理局”,砂糖有“济南砂糖配给组合”,纸有“济南地区纸商组合”等。所有这些“组合”“会社”等,全是在敌伪“山东省物资对策委员会”指挥下,进行掠夺山东富源,剥夺山东人民脂膏,并向我抗日军民实行经济封锁与进攻的各级指挥部。

抗日战争进入尾声之际,1945年7月,中国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议筹委会全体会议决议通过《中国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组织条例》,成立中国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1946年8月改称中国解放区救济总会),负责解放区抗战损失调查、灾民救济等战争善后事宜。随后,各解放区也都成立了解放区救济分会。1946年1月30日,叶剑英致函善后救济总署冀热平津区救济分署,将中国解放区对抗战损失之初步调查结果向该公署予以通报,认为据“晋绥、晋察冀、冀鲁豫、太行、山东、淮海六个解放区之初步调查,在战争期间被敌人屠杀之人民近二百万,被敌寇掳去者亦达七十万,由于战争而被破坏之房屋约在五百六十九万间以上,人民粮食损失共约二万万七千万石左右。若再加入其他损失以及由战争所造成之间接损失,如土地荒芜、普遍灾荒等,则其损失之大,更难以计数”。

1946年4月,中国解放区救济委员会编制出包括晋察冀、晋绥、冀热辽、晋冀鲁豫、山东、苏皖、中原七个解放区抗战损失的《中国解放区抗战八年中损失初步统计表》,并于1946年6月29日由中国解放区救济委员会主任董必武致函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与国民政府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附表告之解放区损失的情况。董必武强调,中国人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参战时间最久,蒙受苦难最深,而在中国范围内,“解放区人民所受的灾难与损失,则又远较中国其他地区为深为巨”。在全面抗战的八年中,解放区曾遭受过日军无数次的“扫荡”与“清剿”,1940年以后,日军施行惨无人道的杀光、抢光、烧光的“三光”政策,制造所谓“无住地带”或“无住禁作地带”的“无人区”,“使解放区人民受到了亘古未有的灾难与损失”。在该统计表中,中国解放区救济委员会将此前作为晋察冀解放区一个行政区的冀热辽区分割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解放区计算。这也使解放区抗战损失统计所含区域由叶剑英所提及的六块解放区变成了七块。但这一损失统计仅为房屋、粮食、牲畜等物品数量损失的统计,并未计值统计。

1947年5月,中国解放区救济总会以法币为计价标准,分十一类(社会福利、房屋财产及粮食损失、农林畜牧及农家副业、渔业、工矿业、交通业、商业及货币、文化机关、后勤物资公营企业、机关公共场所及庙宇祠堂、其他)对解放区的财产损失进行计值统计,再折算成美元,认为中国解放区抗日战争时期公私财产损失为305.64641212亿美元,但这一统计数字并未标明是否为1937年美元币值。由于此调查为中国解放区救济总会对日索赔所用,要求各地填报时还要有“具体典型与外交上的说服力”,据此推断,此统计当于1947年5月国民政府发布的财产损失统计标准一致,即同样为1937年7月美元币值,鉴于此统计项目不全,“间接损失(资源减损等)都没有列入”。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据中国解放区救济总会不完全统计,中国解放区在抗战期间的直接财产损失超过300亿美元(1937年币值)。

这份存于中央档案馆的《中国解放区抗日战争时期公私财产损失统计》之前在一些资料汇编中已经公布,但可能是因为此件并非中国解放区救济委员会发往国民政府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的正式公文,或者以往的研究者未见此件,所以此前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以1946年公布的《中国解放区抗战八年中损失初步统计表》作为解放区财产损失的调查结果,以为只有量的统计而没有值的统计。

此后,国共双方再没有更进一步的数据公布,但时任国民政府驻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吴半农在1949年9月《中国驻日代表团劫物归还与赔偿工作综述》绪言中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回忆中,均提到中国抗战财产损失620亿美元一说,但就笔者所目及的材料来看,还无法确知620亿美元这一说法的实际构成情况。笔者认为,据1947年5月国共两党公布的财产损失数字来看,国民政府统计的直接财产损失为311.30136亿美元,中国解放区的直接财产损失为305.64641212亿美元,两者共计恰好约620亿美元,这可能就是620亿美元说法的由来。

国共双方对抗日战争时期中国财产损失的调研,有着重要意义。一是其时效性独一无二,国民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在战争期间和战争甫一结束就部署相关工作,抓住了统计中国人民财产损失的黄金时机;二是在自己可控的地域上,尽量做到了全覆盖,并且一些省份的调研及时系统,成为后人研究的可靠参考;三是财产损失数据的公布,在国际社会上有力地揭露了日军侵华给中国人民造成的惨重损失。

但从研究的角度来看,学界一般认为国民政府1947年公布的数据并不能全面反映中国在抗战中的财产损失情况。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如上文所述,国民政府的统计在地域上存在局限,不包括台湾地区、东北地区和解放区。

二是在统计时间上存在局限。虽然国民政府要求各地上报损失统计从九一八事变开始,但由于东北地区的调查迟迟没能开展,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到1937年7月长达六年中国所蒙受的各项损失也缺乏统计数据,所以这六年的财产损失未能体现在战后的统计报告中。而实际上在这六年中,东北地区财产损失极大,同时上海及其周边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一·二八事变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也是一个巨大的数目,同样缺乏系统全面的

调查。

三是调查的执行力对统计结果也会产生直接影响。抗战期间的损失调查与统计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战争环境下的调查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极端的环境很难把人力物力集中到这项工作上。1940年10月,国民政府主计处处长陈其采称:“遵照行政院所定查报办法,应报未报之机关甚多,沦陷区之地方机关既全未查报,撤退之中央机关查报者亦仅有数处,现时收到者大都系后方各地受空袭之损失,即此项数字亦不齐全,是项查报办法似尚未能普遍遵行,诚恐延宕愈久,补报愈难,而益失其统计之价值。”1941年4月,陈其采再度致函军事委员会,称经军事委员会公文催报后,“查报表较前充实,但缺漏仍多,尤以沦陷区域之地方机关为甚。是项查报办法似尚未普遍遵行”。抗战结束后,这一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的好转。1945年9月21日,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会议上,与会者指出抗战损失后方各省“业已具报者固多,均未具报者亦非少数”,并且“东北各省迄尚未能着手调查”。

因此,国民政府关于抗战时期中国财产损失的调查数据还存在不少缺漏,有大量财产损失未能调查统计。国民政府在1946年8月的《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也专门提到:“我国抗战八年所受损失,自非短时期所能调查完竣,日人占领较久之区域,尚在继续调查,凡未及查报完毕之损失,或遗漏未报之损失,均应保留补列。”但解放战争的爆发,使后续工作无疾而终。

但国民政府调研时所采用的计值方法一直被后人参考借鉴至今。一般来讲,财产损失的统计必然是以数值而不是以数量来呈现,这就意味着要把损失物品的数量转化为价值,这是抗战期间和战后进行财产损失调查统计的重大技术难题。

还在战争期间,韩启桐就提出财产损失的计价方法是一个值得特别注意的问题。如果以市价来计值,就要考虑到特定时间及地域这两项因素,因为即便损坏的是两栋一模一樣的房屋,由于损失的时间与地点的不同,就会产生计值上的不同,其中的差异是统计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以市价方法统计的财产损失,要进行适当的修正,他提出的修正方法有两种:一是外币折算法,二是战前法币币值折算法。但由于战时我国外汇因人为“统制”,官方或者黑市的汇率,均不能代表自然水准,并且各国货币本身价值在战时亦多变动。因此,韩启桐认为对抗战时期中国财产损失的统计,只能使用战前法币币值折算法。战后他被聘为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特聘委员,对国民政府统一抗战财产损失的计价标准作出重要贡献。

在经历了按当地市价上报和按数量上报的各种难以统计和造成的混乱后,国民政府制订了统一的计值标准。1946年8月5日,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召集国民政府主计处、外交部、财政部等有关人员,就抗战损失项目及折合办法开会商讨,决议以抗战期间历年9月份重庆趸售物价指数之平均数,除抗战期间历年实报损失之价值,而得1937年7月份法币价值,再以当时美金与法币比价(1∶3.39)折合美元。至此,关于抗日战争时期中国财产损失的统计口径有了一个公认的标准,解决了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所遭受损失的价值统一问题,折算成美元也解决了中国抗战财产损失与其他被侵略国家财产损失的比较问题。这一统计口径自制订后一直被借鉴至今。

抗战胜利后,中共领导的解放区对战争损失也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统计,但解放区的财产损失统计一开始是按家畜损失、被毁房屋、粮食损失、被服损失、农具家具损失五类进行数量上的汇总,并未将实物数量折算为法币或美金。由于解放区的币值与法币是两个不同的币值系统,市价的地区差异也要考虑进去,如果将这些物品损失折算为美金存在诸多的技术难题。虽然笔者推断《中国解放区抗日战争时期公私财产损失统计》的计值标准为1937年美金币值,但更确凿的史料和具体的折算标准尚未见到。另外,解放区的财产损失也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以及人为因素的存在,1947年8月,董必武在《中国解放区救济总会关于对日索偿问题的通知》中一开始就强调道,“目前各解放区战事紧张,土改热烈,又须生产支前及从事本地的临时紧急工作,往往视调查抗战损失为不急之务,实则这一工作已缓无可缓了”。

尽管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新中国成立前关于抗日战争时期中国财产损失的调研对中华民族来讲有着重要历史意义。统计数据本身是枯燥的,但我们正是要通过烦琐的调查、理性的数据,让历史以严肃不容置疑的面貌呈现出来,以有力地揭露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罪行。

(编辑 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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