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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及政策研究

2018-06-25裴正纲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21期
关键词:赤道信贷金融

裴正纲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 济南 250353)

1 引言

我国自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虽然对于促进经济迅速增长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但是大量的高污染高耗能产业也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破坏。随着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增强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节能减排等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发展绿色金融能够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的绿色增长。绿色金融又被称之为环境保护金融或可持续金融,2016年9月1日《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将绿色金融定义为支持环境保护和节约高效利用资源等经济活动提供的金融服务。发展绿色金融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绿色化转型,还能够协调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我国对于绿色金融的研究起步较晚,尚且没有建立健全的绿色金融体系,绿色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数量较少。

2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2.1 绿色金融各地区发展不均衡

绿色金融是为环境保护而提供的金融服务,环保投资是与绿色金融直接相关的投资活动。环保投资是改善环境做出的投资行为,能够在保护环境以及控制污染的同时还能够增加就业机会、拉动GDP的发展。通过表1可以看出,我国环保投资各地市发展并不均衡,江苏、山东、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环保投资明显多于青海、西藏、甘肃等西部欠发达地区。主要是由于各地市经济发展方式不尽相同以及各地政府对绿色金融的重视程度有高有低。

2.2 赤道银行数量较少

赤道原则(EPs)是要求金融机构在投融资过程中评估环境和社会影响并利用金融杠杆进行环境保护的一项企业贷款准则,2002年10月由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提出,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参与制定。赤道原则发展至今已是国际项目融资的新标准之一,并成为商业银行普遍接受的环境风险及社会风险管理工具。全球范围共有七十九家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为全球80%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但在我国目前仅有兴业银行一家赤道银行。

2.3 环保标准不明确,环保评估体系不健全

环境保护项目覆盖范围广和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我国尚未形成一条行之有效的环保评估体系,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和金融工具效果评价困难。目前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环保评估体系,只是通过商业银行对具有较大环境和社会风险项目的投融资活动进行信贷控制来承担环境社会责任,而对上市公司及民间融资企业影响力度不够。建立完善的环保评估体系的前提是要明确环保标准,在评估企业产生的环境风险时不仅要评估企业投融资项目,还要测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因此,建立一套符合我国现状的环境评估体系是进一步发展绿色金融的关键。

2.4 我国绿色金融产品缺乏创新

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是通过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发展基金和碳金融等金融工具配合政府政策实现经济绿色化转型。但是,我国绿色金融产品大部分是为了完成气候大会签署的协议或是满足出口国家的环保政策,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设计的绿色金融产品较少。在绿色信贷方面投入的资金日益增加,但对于当前的生态环境并没有起到良好的改善作用。在绿色信贷方面:我国绿色信贷是通过限制“两高”企业的资金以及为环境改造提供资金支持两方面发挥作用,由于环保项目具有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回报慢且时间长等特点,绿色信贷目前仅是在少数地区得以发展。在绿色债券方面:我国绿色债券主要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绿色债券整体发展不错。2017年我国境内外绿色债券发行合计达到2494.7亿元,境内累计发行“贴标”绿色债券一百一十四只。在绿色保险方面:我国只是在2007年提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种类单一,技术性不强。与发达国家绿色保险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此可见,我国绿色金融没有针对实际国情进行产品设计,缺乏创新性。

3 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3.1 加大绿色金融的推广力度

我国绿色金融推广尚且不足,各地政府对绿色金融的重视程度也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加大绿色金融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社会的关注度。当前绿色金融服务对象多是大型绿色企业,加大绿色金融的推广力度,让数量众多的个人和家庭也加入到发展绿色金融的行列之中。通过媒体、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宣传绿色金融,倡导绿色消费,为建设生态文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2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加入赤道银行

金融机构采取赤道原则对于标准化其环保过程中的金融操作具有实际意义。目前为止,德国银行业普遍采取了赤道原则作为其信贷准则,投融资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评估项目的环境风险,并以此提出解决方案。我国仅有兴业银行一家赤道银行,为了促进绿色信贷的发展,也为了规范我国金融机构实行标准化操作,政府应当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采纳赤道原则,将赤道原则作为金融机构的首要信贷准则。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当扶持绿色产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我国绿色金融。

3.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由于环保项目特点是资金需求量大、回报周期长的特点,金融机构在为环保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时,要对其风险进行严格的评估,降低其风险流动性。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评级制度,对于上市公司要实行强制披露的制度,上市后还应当把环境效益定期披露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为绿色证券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因此,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是发展绿色金融的基础,能够加强企业环境责任,应当构建合理的监管机构对我国绿色金融相关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管,同时还要对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作出评估,从而指导我国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

3.4 鼓励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优化金融服务

相比国外成熟的绿色金融体系,我国绿色金融相关研究才刚刚起步。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国特色经济发展方式,有针对性的对绿色金融产品进行创新。绿色信贷方面可以借鉴德国政府采用的贴息补偿机制,德国政府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来支持绿色信贷,以往我国多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进行绿色信贷,对于资金的需求量较大,而采用财政贴息补偿的方式能够吸引大量社会资本投入到环境保护产业,还能够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创新我国绿色金融产品要以市场需求为中心,结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而不是将国外先进的产品直接应用在我国绿色金融市场。

表1 全国31地市2015年环保投资总额

数据来源:wind资讯。

[1] 西南财经大学发展研究院、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李晓西,夏光,蔡宁.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J].金融论坛,2015,20(10):30-40.

[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绿化中国金融体系”课题组,张承惠,谢孟哲,田辉,王刚.发展中国绿色金融的逻辑与框架[J].金融论坛,2016,21(02):17-28.

[3] 李志林.国际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实践与经验借鉴[J].经贸动态,20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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