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
2018-06-24张玉
张玉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国际间的关系也在不断的扩大,然而,在国际关系不断壮大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在整个国际组织,非政府的国际组织成为了一股新生的力量,逐步的参与到了国际的活动中去,而且它们所产生的影响力也在不断的提升,可是对于这种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仍然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由于在全球性跨国事务中非国际性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针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从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在国际上发展的现状入手,交代了非故政府国际组织所具有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为日后相关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
【关键词】非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资格;探究
一、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在国际上发展的现状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非政府组织整体的进步产生了十分紧密的联系,从上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尤其是在冷战结束之后,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从而使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往来变得更加密切,诸多的问题在国际频繁的来往之中暴露出来,面对一系列爆发的问题,例如粮食的短缺,艾滋病等等问题的出现,一些正统管理者的主权国家无法独自应对这些问题,此时,就需要获得非政府的国际组织的帮助,因此,国际非政府组织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分布上,都获得了一定的发展,逐步的参与到了国际活动之中,这种非政府的组织不仅在世界继承公约中有所体现,同时,也对国际生产的整体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督促国际法能够更加有效地展开。因此,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的发展中已经成为了一股重要的新生力量。
二、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探究
(一)具备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随着非政府国际组织整体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在国际关系和一些重要的国际行为中,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已经具有了独立参与的性质,它的这种独立性主要是来自于它自身所隐藏的权力。对于非政府国际组织的隐含权力来说,这种隐含权力可以推及到一般的国际组织之上,不仅包括了政府间的组织,同时也包含了非政府间的组织,这也就意味着只有两者共同的参与,才可以满足国际关系发展的需求,而两者之间作用的发挥可以通过非政府国际组织的隐含权力来进行充分的体现,在实际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联合国宪章》、《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等国际法条约,也为隐含权力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撑。而且,也可以以世界银行所建立的“世界银行检查小组”作为根本的出发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一些非政府的国际组织没有国际条约作为一个依靠,可是它却得到了国际法的支撑,能够保持自身的正常运作,同时也可以对隐含的权力进行行使。
(二)享有国际法上提出的的权利和义务
非政府的国际组织所具有的权利,是国际法所赋予的一种义务和权利,因此,我们不能对非政府国际组织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否定,这种权利指的是以国际法为基础,同它的职能相匹配的一种职能的权利,而并非是国际法中所赋予的国家的权利,虽然在国际法中,同样对主体的权利和行为进行明确,可是却有着本质的差别,例如,李浩培先生提出,在国际法的主体中就应该对国际法所提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享有,但是存在一些国际法的主体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严重的情况导致了权力的丧失。所以,对于非政府的国际组织来说,虽然它具备的行为能力有所差异,可是这些主体的国际法地位依旧可以得到一个可靠的保障。
(三)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得到国际的认可
早在1986年签订的《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中,就已经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具备的国际法律人格进行了明确的认定。许多国家和国家的机关都包含在了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之中,成为了组织中的一员,而这些国家和机关,也愿意承认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并且愿意以一个平等的地位来对组织的章程和活动进行开展,自愿的对制定的文件进行遵守。无论是认识还是事实上,这些国家和国家机关,都对非政府的国际组织所具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进行了相应的认可和肯定。
(四)参与的国际领域以及影响力不断的增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深,国际上的治理系统不仅要需要各國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同时也需要政府组织的参与,而且也应该得到非国有政府组织的大力支持,无论是世界上所存在的教育、卫生、环境问题,还是扶贫、人权问题,都应该改变过去政府独享的传统模式,应该为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提供一定的有利条件,甚至在一些领域之中,非政府的国际组织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可以通过联合国秘书处,来对国际赚钱的组织活动进行参与和交流,并且提供自身的建议和看法,同时也可以出席国际上的各种会议和议题,也可以通过书面发言或是口头发言的方式,来对自身的想法进行表达,同时也可以作为当事方或是相应的代表,来向相关的组织机构提出申诉,由非政府的国际组织来说,它在国际领域所产生的领导他在国际领域所产生的影响力正在逐步的扩大。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改变,无论是国际的法律,还是相应的实践工作,我们都可以看出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活动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作用,因此,我们对于国际关系中的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国际主体资格,应该给予一定的认可,要保障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充分的发挥出非政府组织的优势作用,从而对国际法主体理论系统进行不断的完善,保障整个国际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彭雪娇.论非政府组织(NGOS)的国际法主体资格[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4,(01):97-100.
[2]熊任翔,蒋新苗.公私合伙关系中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J].求索.2013,(07):169-170.
[3]陆霞斌玉,张蓓蓓.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国际法主体地位[J].法制与社会.2015,(21):131-132.
[4]刘超,夏清瑕,刘正,张颖.国际法专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