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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角度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改进

2018-06-23舒洪丹

现代企业 2018年3期
关键词:监事会纪检监察国有企业

舒洪丹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最重要主体,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有企业的促进国民经济转型与发展作用有目共睹,但国有企业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形形色色的问题持续困扰着国有企业发展,腐败问题就是其中一个。我国国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一直致力于该问题的解决,一个重要与有效手段就是在国有企业内部开展廉政建设。国有企业廉政建设成效显著,国有企业腐败现象明显减少,这一方面要得益于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成为国有企业遏制腐败现象的有效措施。为了更好促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有效开展,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廉政建设成效,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专门探讨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改进问题;在总结阐释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廉政建设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基础上,从纪检监察工作改进角度探索性提出解决措施与建议。

一、国有企业廉政建设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

1.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乏力,廉政建设严重缺乏主动性。自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与全面开展了针对中央、地方各部门和央企、国企的纪律监督检查巡视工作。从反馈回来的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国企腐败问题多发,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党的领导弱化、监督检查作用不足,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的乏力,没有切实、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的纪律监督检查主体作用,导致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工作缺乏主动性,影响廉政建设工作的积极、有效开展。

2.公司治理结构欠佳,不能为廉政建设提供有效支持。从现代企业制度作用角度讲,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是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其亦能够为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工作提供有效支持。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工作不理想不能不说是受到了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健全的影响。比如,在国有企业内部没有形成有效的分权制衡机制,董事会独立性不足,董事会、监事会职权不能得到真正落实等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问题。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对国有企业廉政建设产生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国有企业传统“一股独大”现象仍然严重,大股东基本控制着企业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果大股东“一意孤行”势必会影响企业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二是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不仅在其职权落实、行使方面缺乏制度保障,就董事会、监事会具体工作开展亦缺乏细则、规范上的规定,不利于董事会、监事会职能作用在廉政建设工作上的发挥。

3.诱发腐败因素多,廉政建设短期内难取得明显成效。国有企业腐败问题多发,已经是众所周知,并且具有波及面广、遍及各层人士之特点。因此,致力于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势在必行。为了保证国有企業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性,我们应该明确国有企业腐败问题多发的原因。笔者认为,一个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内部诱发腐败因素多,特别是巨额利益的存在极易诱发腐败,还有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管的失控或者说失效,主要表现为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的缺位。这些都使得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工作很难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4.国企纪检监察机制待完善,影响廉政建设有效开展。国有企业成为腐败高发区,反映出我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制的不完善,同时也暴露出国有企业监管空置或者称为监管虚设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制对国有企业“一把手”监督管理的“失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式:第一,国有企业具备明显的企业属性,即追求利润,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则致力于对企业权、钱、物及企业管理层职能履行情况的监督,二者存在一定的“对立性”,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可谓障碍颇多;第二,同级管理体制严重制约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的履行,即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从属于同级党委,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监督同级”或者说是“下级监督上级”,相应监督责任履行可谓艰难;第三,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职能、责任的零散或者说不够明确,对其监管效力的发挥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以及影响到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工作的成果和成效。

二、廉政建设角度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改进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营造良好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环境。第一,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公司制、股权多元化改革实施。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推进公司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更是在夯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律基础,逐渐改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管理中“一股独大”局面。通过股权优化,从源头发力,逐步实现国有企业的分权制衡管理目标,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二,规范董事会运作、落实监事会职责。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求企业的决策层与管理层相分离,为了在国有企业中实现上述目标,有必要先落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择管理层的核心职权,管理层需要经过董事会的选聘、考核,而不是由上到下的“一纸任命”。再就是要落实监事会的法定职责,一方面从制度入手保证监事会职责的履行,另一方面则致力于监事会履职行为规范、工作细则的制定、实施;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支持作用。

2.明确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性,增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权威。第一,整合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力量,明确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性。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二者的成效之所以不明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有企业对廉政建设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特别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王岐山同志就曾在中纪委工作会议上指出,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是一个部门廉政建设工作的开端。第二,重新定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人员职责,增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权威。关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人员职责的定位,有必要坚持“专职化”原则,或者以促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专职化”为取向,致力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改革。只有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人员职责的“专职化”,才能保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有足够大的影响力,有效增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提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有效性。

3.从部门管理与工作机制入手,强化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运行。第一,以权责对等原则为依据,规范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管理。王岐山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推动中央、地方及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作双重领导的实施,使之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提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有效性,最根本的还是要从其部门管理体制入手,本着“权责对等”原则,明确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双重领导”管理体制,赋予其更大的权力。第二,以“问题”为导向,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运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在于预防“问题”产生,确切的说是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更多的是“发现问题”,进而“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最后达到警示他人、预防“腐败问题”再发生的目的。因此,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有效性,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序、有效运行。第三,树立廉政工作意识,从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入手防范企业廉政问题发生。对于国有企业管理者而言,应该树立廉政工作意识,时刻提醒自己要“懂规矩、守规矩”。再就是要从国有企业日常生产和纪检监察工作中,防范企业廉政问题发生,比如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与生产信息公开机制,在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生产物资采购、企业财务管理、企业所涉工程项目等方面做到公开、公正。还有就是要致力于构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和廉政工作體系,通过优化改进相应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有效性。

4.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夯实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第一,科学设计、改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比如,可以尝试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提名权、考察权、任命权“上缴”,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党委等协同管理。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可以有效避免国有企业将纪检监察部门管理人员变成“自己人”,净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队伍,逐步规范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推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推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统一管理体制,夯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基础。鉴于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考核受制于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情况,特别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的晋升考核和薪酬高低均由企业决定的情况,影响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制约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是肯定的。为此,建议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体制,其晋升考核、薪酬高低等均进行统一管理,不受所在国有企业影响,这对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和纪检监察工作有效性的提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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