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
2018-06-21本刊综合
北方人 2018年11期
文/本刊综合
《北方人》编辑部:
我在某餐饮公司工作,因公司经营不善经常被拖欠工资。为维护自身利益,我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补发工资。公司同意我离职,但工资需要延迟一段时间再发。 我们就此产生争议,到公司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约定了补发工资的时间和方式。此后,我们又在法院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效力。目前,我已在约定的时间拿到了工资。
蔡女士
读者蔡女士: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可以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可向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该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与判决同样的法律效力,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时可以申请执行。 由此来看,调解是快速、有效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当事双方可就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等进行商议,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变通性。不过,这种方式解决的纠纷往往是各方均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问题。劳动者一旦发生欠薪纠纷,在与单位争议不大的情况,可选择这种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