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困境和保护策略
2018-06-20谢鸣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保护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核心。然而现阶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必将制约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本文阐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困境,并就如何改善传承人的生存困境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 生存困境 保护策略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辽宁大学教授乌丙安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看不见的,它是以人为载体的,它的拥有者、储藏者存在于民间,是他们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薪火,失去了传承与传承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存在。没有那些老艺人,就不可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如果不对传承人进行保护、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只能是句空话。”随着全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的兴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传承人逐渐受到政府和学界的重视。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环境依然不容乐观,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值得我们深思。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特性,就是它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和空间而存在的,是一种“活态”文化,其发展性和延续性决定了它不可能脱离传承人而独立存在;同时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行为及生活方式,其无形性又决定了它无法如物质形态般以凝固的方式予以保存,其存在必须依托于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活动承载者。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是要对掌握、表现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或形态的人加以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主要是口传心授、代代相承,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正处于“曲终人散”“人亡艺绝”的边缘,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迫在眉睫,至关重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困境
(一)传承人陷入传承危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传承人高龄化趋势明显,体弱多病,在开展传承活动时心有余而力不足,许多濒危项目都随着传承人的谢世而成为“绝响”;另一方面是传承人的生计困难,这既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难以传承的内在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变迁等外部客观因素。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传承人难以凭借其持有的传统文化技艺维持基本生存条件。以圆木制作技艺、锡壶制作技艺、竹编等传统手艺为例,没有市场就没有收益,艺人们为了维持生计只能另谋出路,导致这些手艺逐渐失传。这种失传是双向的,因为很多传统技艺都是师傅带徒弟,口传心授的,最终导致师傅找不到徒弟,徒弟也找不到师傅的窘境,从而形成传承断代。目前,各地区制订了不同的等级传承人资金补助标准,拿笔者所在的文成县来说,国家级传承人补助经费2万元,省级补助5000元,温州市级65周岁以上补助2000元,县级65~69周岁补助600元,70周岁以上补助经费1000元。这笔资金对于改善困难传承人的经济状况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对于传承保护的作用意义不大。
(二)法律对传承人权利保护的缺失。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建立特定的行政和法律制度对传承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在开展传承活动时的法律安全问题进行保护。关于这一点,必须引入一个例子加以说明:2016年2月19日,河北省“五道古火会”省级传承人杨风申在制作古火会上所需要的烟花时被赵县公安机关带走,后被赵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2017年12月29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杨罪名成立,但考虑到杨作为非遗传承人,且犯罪时已75周岁以上等特殊情况,免于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对待具体个案时人性化的一面,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申报把关不严,传承人良莠不齐。一些地区的文化行政部门出于对考绩排名的需要,过分追求数字指标,对传承人申报把关不严,导致传承人群底数巨大,且良莠不齐。由于认定了传承人就要涉及财政补助问题,长此以往对财政造成了沉重的负担。由于大部分地区传承人实行的是终身制,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传承人无正当理由却不履行传承义务,甚至拒绝参加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技艺展示活动的情况,这也不利于传承人自身的发展。
(四)外界过度干预,传承人地位被动。政府、学界、商家、媒体的介入,使传承人处于被动地位,其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活动常常受到各种外界因素影响,“本真性”缺失的情况非常普遍。不可否认的是,鉴于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所面臨的艰难濒危状况,以及抢救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政府行为,加强政府保护力度,并使这种保护制度化、规范化,是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一个有效途径。但若尺度把握不当,剥夺了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人翁地位,势必打击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策略
(一)严格把好申报关,谨慎使用退出机制。非遗申报是逐级申报制,基层申报单位要把好第一关,通过认真查看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筛选适合申报的人选上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把好第二关,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优中取优,慎重考虑再确定名单。对于已经认定的传承人则要慎用退出机制。苏州市率先对传承人进行资质、能力和绩效考评,形成传承人退出机制的做法,打破了非遗“终身制”,这是非遗传承保护工作的一次机制创新和有益尝试。2017年,温州市也借鉴苏州经验铺开了传承人评估工作。不过退出机制尚存在诸多复杂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二)建立多元化的财政保障机制。财政保障要从过去较为单一的政府补助向传承激励和优化服务型转变。可以在保持现有传承人补助制度的情况下,仿照 “历史优秀文化基金”的模式,财政拨付专款设立地方性“非遗传承人”保护基金,直接面向全体传承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展示项目申报制度。将现有的补助制度和资金申报制度双轨并行,按需分配资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才是传承人良性发展的长久之道。
(三)从立法上明确传承人的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应该是全面的、系统的,这就需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传承人的法律认定、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如加强传承人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以及传统技艺的专利保护,制订专门的法律对传承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当“非遗人”因传承非遗活动而误踩法律雷区时应得到特殊法律保护等。
(四)充分尊重传承人的自主传承权。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什么时候传承、传承什么内容、以什么样的方式、选择谁当徒弟,都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政府、学界、商家、媒体等一切外在因素干涉。特别是政府部门要从主导地位退居幕后,遵循“民间事民间办”原则,对传承人在开展传承活动时给予充分尊重,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支持、辅助、倡导、表彰和建议等。
参考文献:
[1]张穗.浅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性[J].文艺生活,2015(04).
[2]张邦铺.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J].地方文化研究辑刊,2015(01).
[3]黄涛.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角色的定位偏误与矫正[J].文化遗产,2013(03).
(作者简介:谢鸣,女,本科,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助理馆员,研究方向:群文)(责任编辑 刘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