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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应按项目“先参保,再开工”

2018-06-20徐钊

就业与保障 2018年6期
关键词:工伤事故承包单位标段

徐钊

近日,由人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确保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长期以来,农民工作为各类工程建设的主力军,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的高发群体,也是工伤保险漏保的主要群体。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往往无法享受工伤赔偿的权益,大部分治疗康复费用由农民工自己承担,极易致贫返贫。而新政的出台,无疑为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了合法的权益保障。

新政中明确,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而对于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应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此次新政还提到,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同时,各地人社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

可以说,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之间的双赢,不仅能转移企业风险,而且还可以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亦至关重要。

此外,新政中还规定,将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这不仅是对企业更好地落实工伤保险工作的一种督促与监管,对解决农民工因工伤事故伤害致贫返贫问题亦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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