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金融与个人征信系统的融合性研究
——基于移动支付平台的实证研究
2018-06-15薛微
薛 微
(福州大学,福建 福州 350000)
一、移动金融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现状
通常意义上,移动金融泛指通过无线网络传输技术,并使用移动智能终端,如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无线POS机等设备,来开展支付、转账、信贷、融资等金融活动及进行金融企业内部管理和对外产品服务的一种新型的业务方式。简单来说,即金融机构借助移动通信技术,为社会大众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移动金融的迅速发展是移动互联技术发展催生的产物,如今已普遍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呈现继续扩张的趋势。当前,移动金融在业务形态方面涉及P2P网贷、众筹融资、移动支付等模式。其中,移动支付业务是移动金融最为显著的表现形式。移动支付主要指经济主体通过移动设备、互联网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或者商户发送支付指令产生资金转移的一种市场经济行为,进而实现移动支付的支付过程。移动支付具有可移动性、及时性、个性化定制等特点,它把移动设备、互联网、商品供应商和金融机构集成一体,为用户提供支付服务,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
到目前为止,美国和欧洲国家的征信业已比较成熟。个人征信最早正式出现于美国,如艾克飞(Equifax)、益百利(Experian)和环联(TransUnion)是美国个人征信行业中最著名的三家公司。而中国征信业起步较晚,最早出现于1932年的“中华征信所”,迄今已逾84年。个人征信系统又称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主要是指以个人发生的经济行为为依据,由个人征信机构给每个人建立一个“信用档案”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司法部门以及政府使用的信用体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征信中心,并于2015年出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个人征信系统的相关操作;除央行外,还有一些民营征信机构作为辅助作用,但力量有限,规范程度不够,对整个征信系统的补充作用较小。我国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于2006年1月1日,目前该系统收集的自然人数以及信贷数据信息量巨大,已为近8.8亿多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查询量日均近257万次。该系统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收录自然人数最多的征信系统,该系统的数据也被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和政府政务管理当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014年,国务院正式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标志着我国公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战略期。
移动金融发展得如火如荼,各种形式的移动终端支付设备覆盖面广,具备了信息征集的客户群体和良好的数据来源口径。个人征信系统也具备了基本的要素,政府行为的介入为个人征信系统的大发展奠定了政策支持,以银行业的切入点建立个人征信系统,恰恰也符合了当前移动金融发展的方向,二者不谋而合,从客观上形成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局面,有利于二者的最终融合发展。
二、移动金融和个人征信系统融合的关键点
由于国家经济水平、社会文化、法律、金融市场等外部环境不同,一国征信行业的规划与征信市场的发展并没有统一的理论体系和明确的实践标准。例如,西班牙有西班牙数据保护局等相对完备的征信管理机构,也出台了《西班牙个人数据保护基本法》《关于执行个人数据保护基本法的皇家法令》等法律法规,西班牙的个人征信业务发展较为规范,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较为全面。英国秉行“严进”的态度,对企业征信要求较高,并且持续性进行评估和监督。而且英国的征信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有着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如《数据保护法案》《信息自由法案》《公共信息法》《消费信贷法案》等,有一套完备的市场组织管理体系,运行相对成熟;在实践操作层面且对个人不同的信用信息有完整的保留时限规定(图1)。相对而言,美国实行相对更为宽松的准入制度,但美国也有较为完善的征信评估体系,且已运行成熟,能够弥补因宽松的准入制度留下的“缝隙”,这就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国内的征信市场远远没有美国那样成熟,拿FICO来说,它曾覆盖了美国本土超过90%以及绝大部分国家的信用评分市场,以数字打分来直观体现信用水平高低,分数越高代表信用程度越好,违约可能性越低。
图1 德国征信体系之细化比较
图2 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方法之细化比较
图3 日本个人征信体系之细化比较
图4 央行基础数据库的数据业务流程
我国个人征信始于20世纪80年代,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征信业发展步伐缓慢,市场完善程度低,仍然在探索实践阶段。近些年,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重视程度,相关法规的出台规范了个人征信操作的市场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个人征信系统的实际应用程度与国家经济水平和社会现阶段的发展情况还不够吻合和匹配,不能够完全满足社会需要的客观矛盾依然存在。突出表现的问题主要有:较为全面地涵盖社会的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公民个人信用记录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市场信用服务补充机制不充分。因此,要规范个人征信系统,需要借用移动金融的现实手段,找到二者结合的关键点,最终才能建立健全大范围的个人征信系统。具体如下:
(一)理清脉络,强化认识
建立个人征信系统,首先需要明确几个问题:一是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单依靠某一主体无法完成,需要多个主体的协作,具有公益的性质;二是现阶段以央行为主的个人征信系统中央行和私营征信机构在业务上并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是合作的关系;三是个人征信系统建立的唯一目的是为了更为广泛地收集更为精确的、完备的经济人信息,体系的运作要围绕这一目的展开,应尽量避开外力的干预。对个人征信系统的脉络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能简单地混同常规管理机构。
(二)鼓励私营征信机构的发展
私营商业者的力量在历史长河中往往起着重要的助推作用,为推动历史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业主是最为活跃的群体,也是市场规律调节下最能拉动经济增长的力量。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不能忽视私营机构的作用,私营征信机构必不可少。以央行为主导的个人征信模式对信息收集范围有限,必须借助私营商业者无处不在的商业活动更为广泛地收集信息。此外,通过宏观调控,借助私营商业者,如阿里巴巴、财付通、腾讯等知名企业的移动支付业务平台,以经济政策鼓励和引导私营商业者积极加入征信体系的建设,通过共建共享机制,不仅能极大地扩大征信系统的数据库,而且能够实现多赢。
来源:世界银行
图5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采集信息类型
从表1可以看出,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对经济主体采集信息的维度并不完全相同,两者各有侧重,如果能鼓励私营征信机构的发展和加入,对更为合理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可谓“如虎添翼”。二者的优劣势也显而易见,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促成更为完美的个人征信体系。
(三)以大数据为依托,融入信息时代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对现代征信业的发展影响巨大,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征信,使现代征信业的内涵发生了质的变化,它通过非定向的全网获取信任数据,呈现海量化、信息全面的特点。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是重大的突破,传统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主要靠相对零散的收集,且存在更新慢、有较强的滞后性等缺点,现有的采集手段也很难短时间内解决这一问题。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特别是移动金融的发展带动移动支付平台的发展突破了这一难题,日常使用的移动支付平台可以实时动态更新个人数据,且能精准化地收集全方位的信息,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信息收集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如微信的使用,需要用户实名使用且可以绑定用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较为私密的信息,数据的真实性有了很大保证。
表1 公共征信机构与私人征信模式比较
表2 Crosman关于传统征信与大数据征信的比较
表3 中国网民的职业结构
从表2可以看出,大数据征信较之传统征信模式优势明显,评估方法的选择主动性更大,评估变量也更多,保证了数据分析的准确性,数据的处理也依靠机器完成,节省了大量人力成本。从我们网民的职业结构分析,占绝对多数比例的群体均为有一定程度经济行为的人群,这为大数据提供了很好的保证。
三、移动金融和个人征信系统融合的可行性举措
北大方正信息服务中心市场总监古成军表示,社交数据并不能充当征信的基础数据来用,只能以“锦上添花”的角色来补充央行征信。他认为征信工作的展开有两个难点:一是个人有力的征信指标还在传统大银行手中,如何与互联网银行这样的新行业互通、量化成统一的信用指标,需要政府层面的宏观运作;二是现阶段个人征信系统的保密性较差,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外泄,没有有效的管理机制与技术手段作保障,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不小的麻烦,甚至事与愿违。
目前,国内已经具备了移动金融和个人征信系统的融合土壤,如现阶段兴起的诸多互联网公司都可以成为二者结合的纽带。例如腾讯公司和阿里巴巴公司,在自身业务为优势以相对低廉的经济成本获得了大量的数据,依靠业务的基础上拥有了覆盖社会各个层面的庞大用户群,并且是较为稳定的用户群。在此大数据基础上,就可以以金融和数学相结合的算法,为每一个个体经济人储存和授予信用额度,能够完美地实现移动金融和个人信用的融合。
个人征信系统早已有之,如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代表的官方传统个人征信系统关注重点侧重于财务指标,较为单一;而网络技术的兴起改变了这一模式,互联网征信综合了个人财务状况和经济人的社交人脉、日常网络行为、个人兴趣爱好、教育背景等多重维度,从多个方面“锁定”经济主体,能够得到更为全面的信息,为个人征信的建立奠定了数据基础。除此之外,以银行业为主的传统征信制度覆盖的主要是在银行有过借贷历史和相关还款记录的人群,并且这些数据依旧是停留在过去时的静态数据,而互联网征信不仅覆盖了有过互联网行为的人群,还在不间断更新用户信息,更可以做到不间断地更新动态,解决了信息滞后的难题。
现阶段,针对移动金融和个人征信系统融合的可行性举措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建立是保证征信体系正常运转的政治保障,应尽快制定更为详细的、全面涵盖征信体系的规章制度,确保征信体系有法可依。在充分考虑国内经济和社会的现实情况下,应广泛吸纳国外在个人征信立法方面成熟的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作为以央行为主导的个人征信体系模式的法律保障。此外,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该具有全面性和前瞻性的考虑,一定阶段内作为市场经济可通用的规则,不因经济结构等的改变而失去作用(见表4)。
法律法规的建立是确保征信市场有法可依的基础,不仅要确保个人征信系统在法制的环境下运行,还要以法律手段保护征信系统数据的安全,及在数据的保密、使用、转移等环节的安全。国外成熟的个人征信系统大部分均已针对个人征信数据立法,这对我国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表4 中国国内出台的部分个人征信法律法规
(二)依托移动支付平台,深化“官方主导、民间参与”的征信模式
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支付平台已经成为普通经济主体消费的主流趋势,依托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出现的移动平台作为个人基本数据的收集平台,是深化“官方主导、民间参与”征信模式的正确选择。
表5 2015年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
表6 2014年个人征信系统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采集情况
从表6可以看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已经融入经济主体生活,占额比重达到72.9%的支付宝和占额比重为17.4%的财付通就占到了整个移动支付领域的90.3%,这进一步奠定了以移动支付为数据依托的征信系统新模式势在必行的地位。此外,个人征信反映的其他信息采集情况也与政府主导的领域不谋而合,更加说明了政府主导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三)完善监管和执行机构
个人征信系统的参与机构和主体是作为“运动员”的身份上场,而“裁判员”则是规则执行的最后裁定者,针对违反规则的经济主体和个人成立具有强制力的个人征信系统的监管和执行机构则尤为重要。比之常规的系统内部监督检查机构,个人征信系统的监督和执行机构应为独立第三方,完全脱离个人征信系统的利益各方,保持高度的独立性。这不仅是作为监督机构的基本要求,更重要的是要保障个人征信系统的公平、公正、廉洁运行。
(四)促进部门联通,实现数据共建共享
个人征信系统的全面建立,最重要因素之一的是数据来源的广泛性和可靠性。广泛性决定了征信系统的覆盖面大小,只有足够多的群体纳入系统,才能够使征信系统的应用更广泛;可靠性决定了数据的真实性,也直接影响着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建立多个部门和行业的合作,打破界限壁垒,数据库不仅服务于政府,还可以服务于合作机构和单位,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从而实现共建共享。
图6 截至2014年底个人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情况
如图6所示,目前个人征信系统接入的机构比较广泛,主要集中于金融领域,这就为个人征信接入其他社会系统提供了借鉴。
从图7可以看出,个人征信系统吸纳的个人账户数量越来越多,尤其是贷款账户数已达到了4亿多个,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支付终端的普及为借贷提供了更为方便的途径,如蚂蚁花呗等新兴借贷工具,通过手机即可操作,与之相似的移动支付衍生品仍在陆续出现。相信随着移动金融的持续发展,这一数据仍会继续扩大。
图7 个人征信系统历年收录账户数变化趋势
四、移动金融和个人征信系统融合的战略性意义
(一)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省考察时曾指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信用是一个人重要的品质,是立足于社会的根本,是人与人之间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基石,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精神支柱。一个国家能够长久稳定、和谐地发展和一个社会组织的健康运行,信用是最为根本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的话一语中的,指出了信用问题的精髓。利用移动支付平台,将移动金融和个人征信系统相融合,更进一步健全了社会的信用体系,促进了社会系统体系的进步和完善,带来的社会效益便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长久维持。
(二)推动个人征信系统改革,促进信用信息共享与整合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起步晚、发展慢,在具体个人征信操作层面有诸多不可回避的问题存在。以移动支付平台为抓手的移动金融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结合,通过大范围、多层次、更深入的信息收纳,能够建立起“大数据”的公民个人信息库,这为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打下了坚实的数据基础。此外,以金融领域为主导的多行业广泛参与,更打破了传统的封闭征信体系,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个人征信系统的改革。除此之外,多行业、跨部门的信息融合,建立了庞大的数据网络,除促进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外,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数据的共建共享,实现“多赢”。
(三)构建信息合作新模式,引领行业示范作用
信息多元化、准确性、详细性等特征是个人征信系统和移动金融融合最为显著的特征,成为了新的信息合作模式。该合作模式不仅促进了不同领域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整合,同时更加实践了信息的应用,加之由于互联网技术依托的各领域源源不断的、准确的信息来源,将成为未来信用市场主要的信用力量。“一切数据皆信用”。这将是未来征信业的大势所趋;将海量庞杂及被边缘化的数据进行整理、匹配和整合,再转换成信用数据,不仅能使评估更为精准,也提升了信用评估准确性。以移动支付平台为基础的移动金融和个人征信系统的融合,事实上也为同行业或其他行业多领域的合作提供了一个示范作用。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征信不是一个简单的独立领域,更是牵扯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采用合理的模式将信息服务于社会才是我们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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