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收入准则相关问题的分析与探讨
2018-06-13柴先荣黄嘉雯贺杰
柴先荣 黄嘉雯 贺杰
摘 要:财政部于2017年7月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确认、计量及相关信息披露等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本文对国内外关于新收入准则的预期影响及面临的挑战两个方面的相关文献进行总结归纳,并给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即将和已然实行新准则的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 文献综述
一、引言
随着经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企业产品不断多元化,新型企业模式不断涌现,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由于准则制度的滞后性,已经无法准确真实地反映市场的情形,这对收入的确认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为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業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在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际趋同趋势下,2017 年 7 月 1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对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提出了新的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从总则、确认、计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列报等八个方面进行界定,革命性地提出了新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标准,将取代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并于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二、新收入准则对典型行业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的出台对于各行各业均会产生影响,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贾茜(2016)提到:我国收入准则的改动是一种颠覆性的改变,对需要精确收入确认时间的企业有显著影响。在此,对于一些面临了尤其大的变化和挑战的典型行业进行分析。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最大的就是原建造合同下按完工比例确认的收入在新准则下仅合同属于当期履行履约义务时,才确认收入。卫静(2016)提到,“五步确认法”加大了建造行业会计处理的难度,企业会计人员处理思路应由“预测或评估工程进度”转变到“基于合同衡量收入”。因此会计人员要辨别收入确认的加权价格或经验价格等可能性门槛,高度重视单独履约义务的识别和合同交易价格的估量。现有建筑合同准则在成本资本化和完工度测量上与新准则存在差异,在极端情况下,一些合同安排会导致项目收入只能在项目完工后才确认。
胡娟(2015)提到,工程与建造行业中的公司一直按照建造合同的行业指引来核算收入,许多公司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尽管大多数公司在新准则下将继续执行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并按照投入 / 产出法来衡量进度,但在执行前需要作出详细的评估以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这一条件。
(二)对通信行业的影响
由于电信企业差异化的定价基础和体系,新收入准则对普遍存在多重交易安排的电信行业的收入确认会产生重大影响。卫静指出电信行业捆绑销售的营销政策受到显著影响,如交易价格的估量和履约义务的识别在实务操作中对收入确认的影响。而贾茜提到,当前电信企业没有把设备收入与服务收入分开确认,在新准则要求下,如果这一待履行义务组合满足单独确认标准,则其中待履行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会受到较大影响且两项收入需分开确认。除此以外,若要使完成合同直接成本资本化,经营者必须判断决定摊销期限。同时胡娟提出新准则要求按照所提供的每一商品或服务的相对独立售价之间的比例来分配收入,“或有现金上限(Cash Cap)”的规定不再适用。
(三)对油气行业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重新定义了收入等关键术语的概念,企业管理人员有必要探讨开发期间不同类型的石油合同,如租让制合同和产品分成合同,如何识别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以及是否需要单独确认,都需要专业的判断,以便在收入确认实务操作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新收入准则以合同为基准确认收入解决了油气行业超采、欠采导致财务信息变化的问题。
三、新收入准则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新收入准则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新准则下企业需要重新判断所有合同,还要对同一合同的多重履约义务是否需要独立售价进行估计,这些判断都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岳上植(2017)指出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收入确认时点及履约义务判断问题。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和合同关系消灭的根本条件,企业可以在实务中根据合同目的以反向定义的方式区分商品,保证能够如实反映商品和服务的转移。(2)收入金额的确定问题。收入确认金额是企业预期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权获得的支付对价。(3)收入相关信息的披露问题。新收入准则提高了信息披露要求,同时企业规模和管理水平也应成为信息披露要求的考虑因素。
(二)新准则下收入信息披露监管面临的主要挑战
新收入准则对不同行业带来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而且各公司对新准则的熟悉程度也存在差异。各企业对新准则参差不齐的认知差异将导致信息披露质量及信息披露监管方面形成较大的挑战。孙烨(2017)提到,新准则下收入信息披露监管面临以下挑战:(1)增加了大量的公司估计内容,可能会扩大公告杀死进行盈余操控的空间。(2)现有财务报告体系没有针对商业模式信息披露的明确规定和指引,间接增加了收入信息披露监管的难度。(3)对公司更新采集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增加监管难度。
(三)国际收入准则变化的影响
我国的收入准则变动与国际准则变动逐渐接轨,势必会导致国际收入准则变化引起我国收入准则的变化。李现宗(2015)提到:收入准则的国际变化对我国产生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这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针对IFRS15的变化修订我国的收入准则,达到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国利益,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按照我国财政部拟订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 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均以成熟市场经济主体为导向的现状,要坚持“趋同不等于等同、趋同应当互动”的原则,加快研究修订我国新的收入准则。收入准则的修订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理论界、实务界、审计界、企业界、准则制定机构等多方协同,互动协作。
四、对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建议
企业为实现向新收入准则的过渡,应积极参加由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等派出的专家进行的准则讲解或适应新准则的相关培训。相关监管部门除了对新收入准则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讲解之外,还应加强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对重点突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将相关案例总结应用到以后的讲解培训中。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A].财会〔2017〕22号,2017
[5]卫静,国际收入准则变化及其影响分析,财会通讯,2016,(25):107-111
[6]贾茜,对我国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分析,财会月刊,2016,(13):19-21
[7]胡娟,IASB/FASB收入准则变化及对相关企业的影响分析,会计之友,2015,(3):29-31
[8]岳上植 韩紫微,软件企业新收入准则应用分析,财会月刊,2017,(28):52-55
[10]孙烨,新收入准则对收入信息披露监管的挑战及建议,证券市场导报,2017,(4):73-78
[11]张俊民,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会计确认的几个问题,商业会计,2017,(20):4-7
[12]李现宗,收入准则的国际变化及我国的应对,会计之友,2015,(1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