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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络背后伸向女童的“魔爪”

2018-06-13王萍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1期
关键词:魔爪蒋某小莉

王萍

(作者系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

法官手记 JUDGE

当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流工具时,一些魔爪却悄悄通过网络伸向了毫无防范的“星梦”女童。

5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利用网络视频、谎称招聘童星、诱骗数十名女童通过QQ视频进行裸聊、拍摄裸照等猥亵行为的重大恶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11年。笔者作为案件的主审法官,特以此案释法说理,提醒各界关注。

“面试”背后,一双伸向女童的“猥亵魔爪”

2015年5月一天,美丽天真的山东省女童小莉(化名,2004年4月23日出生)做完功课后,打开QQ准备与同学视频聊天时,突然一个号称“启明星”的私聊邀请出现在屏幕上,引起了小莉的好奇心。她点开视频,里面出现了许多童星画面和“启明星”工作室的宣传海报。从小就羡慕明星、一心想成为童星的小莉迅速注册并成为“应聘童星”,等待着“启明星”“星探”的面试通知。“乖,听老师话,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想要做童星,必须这么做,××明星都是这样的。”“要听老师话,公司保密,不能告诉家长”……蒋某冒充所谓面试老师的所为,让小莉等女童的噩梦也随之开始。

2015年4月底,经常搜寻光顾淫秽网站的蒋某,看倦了成熟女星图片后,萌生了色猎女童的非法邪念。他看到娱乐节目中那么多小女孩儿都想当明星,对所谓的“导师”“导演”“星探”无比的遵从后,认定这是一个非常棒的幌子。于是,蒋某注册了几个QQ号,虚构了“星晔公司”“长城影视”“艺然童星工作室”等单位,谎称自己代表剧组招聘童星,发布在QQ聊天软件上,诱骗小莉等多名“星梦”女童加入。此后,蒋某在获取女童信任的基础上,以检查身材比例、查看发育情况为由,要求被害女童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女童通过QQ视频进行裸聊,并做出不雅行为,甚至对部分女童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自己继续裸聊,并将聊天视频留存在其笔记本电脑硬盘、U盘等储存介质里,以供其观看,满足淫欲。至案发时已查实被其网络猥亵的女童遍布全国各地,多数被害女童未满12周岁,最小的只有10周岁。

“隔空”性侵,重判难抚女童永远的“心灵创伤”

蒋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辩解:蒋某在网上猥亵时没有对女童强迫、威胁的行为,也没有现实中的接触,对女童造成的伤害较低,也未将女童的照片、裸聊视频传播至网上,对社会的危害较小。

对此,法庭指出: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对象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易受伤害的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仍实施猥亵行为。因为儿童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认知、判断能力,故法律对猥亵儿童的行为不以强制为条件;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既包括在同一空间内身体的直接接触,也包括通过网络在不同空间内的非直接接触。

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发展,通过网络侵害儿童的案件日益增多,且具有隐蔽性。本案中,蒋某以满足自身不良欲求为目的,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通过网络虚构身份诱骗全国各地多名女童面对摄像头裸体做出种种不雅动作,将自身的隐私部位暴露在镜头前。该行为与传统的猥亵行为具有一定区别,从其通过网络犯罪手段来看,被害目标具有随机性,被害程度具有不确定性,被害数量具有扩散性。若非被害女童报案,本案较难被发现。查实被害女童多达30余名,有些被害人甚至被诱骗两次以上。另外,从蒋某要求女童在网络聊天中做各种猥亵行为来看,与传统猥亵行为相比,对未成年女童心灵上造成的伤害更大更持久。蒋某将这些不邪视频留在其储存介质里,一旦流失后果将不堪设想。综合考量上述情节,法院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如何应对侵犯儿童的网络模式?

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设备的普及、变种、延伸,通过网络侵犯儿童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地发生,危害也越来越大,确实需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刻思考。从网络侵害儿童行为的特点来看,一是网络猥亵的非接触性使受害儿童的心理压力更沉重。网络猥亵儿童行为与传统猥亵行为最直接的区别就是非接触性。这种非接触性因网络的便利性进而使侵害行为具有重复便利性(利用网线进入私人领域),再通过网络工具传播裸照、视频,给受害儿童造成更大的心理压力和二次侵害。这是网络非接触性侵害行为必须加强防范的一个显著特点。二是网络侵害儿童的隐蔽性使得针对未成年儿童的网络侵害犯罪比常发生在熟人之间的一般性侵害儿童犯罪更难案发和被追踪。互联网上有一些新的技术,比如数字货币、暗网、点对点加密的方式,都增加了发现和追踪犯罪行为的困难。三是网络侵害儿童的低龄化使得每个儿童都暴露在网络侵害的危险之下。现在的孩子从有识别能力就开始接触网络,网络侵害儿童案件的被害对象最小的只有5岁。因此,如何防范网络侵害儿童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通过多年一线实践,笔者认为,首先,家庭要担起第一责任。因为家庭是儿童生长的第一环境,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任老师。一些家长以为网络侵害离自己的孩子很遥远,以为“我坐在计算机旁边面对电脑,孩子怎么可能就被侵害了呢”。比如,去年一位在广州打工的单身母亲,她四五岁的孩子有好几次都跟她说:“妈妈旁边那个屋的叔叔抱我、摸我,我不开心。” 妈妈却说:“那是叔叔喜欢你才这样的。”三番五次,孩子的母亲都没有察觉到有什么问题,结果就是在母亲这样毫无知觉的过程中,孩子被侵害的事件一次又一次发生。

此类案件的受害女童大多是留守儿童,或者是单亲家庭,家长疏于关注孩子的日常生活。因此,提醒家长要帮助孩子增强预防网络侵害的意识,家庭网络要设置未成年人禁止链接的限制。要让儿童具备识别性侵的能力,包括及时发现孩子的一些变化:如行为的异常、情绪的反常。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儿童安全,一旦发现蛛丝马迹,要及时报警报案。千万不能因孩子小而忽视,掉以轻心。

其次,预防要从教育抓起。我们说一个人的行为转变关键在态度,而决定态度的关键在教育。预防网络侵害儿童事件的发生也要从娃娃抓起。通过教育,让孩子远离黄色网站,不要盲目崇拜明星,不要轻信网上“星探”陷阱,提高在网络上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觉性。

第三,加大刑罚打击力度。网络侵害儿童犯罪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犯罪,因为这类犯罪较少或者没有与儿童直接接触,一些办案部门特别是一线侦查人员还存在模糊认识,对于广义上能不能属于非接触型性侵行为把握不准。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理解问题,需要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但通过网络侵害儿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故要加大刑罚打击力度。同时,对在网络上制作、传播性侵儿童等制品,持有、使用、浏览对儿童性侵等制品的行为也要加强打击,禁止在网络环境中传播性侵儿童的电子信息,为孩子们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最后,要有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大众媒体在报道网络侵害儿童事件当中,必须从儿童权利的视角,从性别平等的视角出发。特别是在网络侵害儿童事件发生之后,不要急于追求新闻效果,甚至把儿童及其家人通过媒体传播出去。我们要特别保护这些儿童,尽量不要让他们受到二次伤害。因为二度侵害往往比一度侵害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一度侵害更多是侵害儿童的身体,二度侵害则易摧毁他们的自尊,给他们整个人生造成阴影。要帮助这些儿童,提供良好的就医和心理救助措施等。

对于孩子们,我们全社会都有义务对他们开启全方位的保护,从根本上来预防网络侵害儿童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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