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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管滴滴要对症下药

2018-06-11王政坤

互联网经济 2018年11期
关键词:网约滴滴乘客

王政坤

接连发生的恶性案件一再给这个行业敲响警钟——网约车企业必须把乘客安全置于首位。监管部门不能仅寄希望于企业自身整改,而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堵住漏洞。

一段时间以来,“滴滴司机打人”“滴滴司机杀害空姐”等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引得公众口诛笔伐,社会质疑愈加强烈,同时也给法律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

所谓“树大招风”“店大欺客”,对于滴滴这样一个大型互联网平台来说,各种问题和质疑背后,必定有“树大”的客观原因,也有“欺客”的主观原因。

很多人质疑滴滴,认为它“垄断定价”。自从吞并Uber中国之后,滴滴补贴减少,动态调价,司机佣金多了,乘客打车贵了,这不是垄断是什么?

很多人质疑滴滴,认为它“大数据杀熟”。对此,滴滴多次否认,然而公众疑虑难消。

很多人质疑滴滴,认为它“店大欺客”。乘客打车服务体验下降,电话客服态度傲慢,投诉处理形同虚设,各种问题都是“店大欺客”的表现。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些问题的产生,归根到底是因为滴滴建立了市场垄断地位,只要对滴滴发起反垄断调查,削弱它的市场支配地位,增加市场良性竞争,一切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是这样吗?未见得。

在互联网这个特殊的行业,连市场边界都很难确定。滴滴这样的网约车服务究竟属于什么市场,又如何界定它的垄断地位,毕竟出行服务行业,还有竞争力更强的出租车,滴滴很难说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又何谈垄断之说呢?

笔者以为,滴滴各种问题的发生肇端于它对信息资源的绝对掌控。作为一个拥有几亿用户,每年提供數十亿次出行服务的大型平台,滴滴掌握的信息资源是海量的,相对于用户来说,滴滴平台在信息资源上具有绝对的优势。

更重要的是,滴滴平台在服务机制的设计上,进一步强化了这种信息优势,把信息优势转变为单方面绝对控制权。它的每一笔出行订单背后,都剥夺了乘客和司机的选择权,他们只能按照平台的统一规则被动接受派单,毫无主动选择的机会。

信息资源的绝对优势,制度设计的绝对控制,再加上效率导向下片面追求企业利益,势必导致滴滴平台责任的缺失。

“责任缺失”是滴滴所有问题的“症结”所在,监管滴滴首先就是要治理它的“责任缺失症”。

平台责任规范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因为不同平台对经营活动的控制程度千差万别,在法律规定中,不能用一个标准来加以约束。

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对比较为笼统,对平台并未作较大区分,对平台在秩序维护、经营行为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义务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像网约车这种对经营活动控制程度较深的平台,应该建立更加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以更好地落实平台责任。

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对网约车这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网络平台,明确了严格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新加坡政府对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司机管理、信息咨询和投诉处理等都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当然,在强化平台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不能放松对平台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管,比如滴滴大量接入无证车辆等行为,应予以坚决打击,严肃处理,把政府对网约车的相关管理办法切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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