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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方法论的路径选择与思考

2018-06-11楼俊毅

当代体育科技 2018年18期
关键词:方法论路径选择思考

楼俊毅

摘 要:体育是一种无国界的特殊运动,它具有超越不同文化的能力。在未来社会,体育对社会的存在价值越来越明显。因此,体育法的孕育,将代表我国体育发展史上重要的进程,也为社会、文化、政治等方面提供便利。体育法的特殊性也使得研究领域的拓展的新课题。鉴于此,文章主要阐述了体育法学方法论的内涵,进而通过这一视角出发研究了体育法方法论。并结合学者研究经验分析了体育法方法论的思考。

关键词:体育法 方法论 路径选择 思考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8)06(c)-0217-02

1 体育法方法论的内涵

1.1 “方法”释义

方法广义的说属于哲学问题,而从微观的角度来说其属于具体的技术方法问题。通常情况下,无论哪种学科都属于获得和分析实施的一种方式和方法。因此,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和规则进行,主要采用的手段都是主体的客观认识,是对客观方法及工具的总和。若没有方法,大家便没有渠道对世界和客体进行认知和探索,英国哲学家和科学家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曾说过:采用正确的方式和错误的方式结果截然不同,一种会事半功倍,另外一种则可能劳而无获。因此若要真正改变,需要在原有的方法上进行完善梳理。而相对于体育法,这种社会存在的现象认知以及更改,也需要正确的方法。

在学术研究中每种研究方法都是要根据特定的方法和研究方式。而最基本的问题也就最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学术研究理论构建的方法。

从学术史上面理论和方法都是同时产生的,每一种理论都是不能避开理论和方法单独去进行的。如果没有方法就进行检验,那么这个理论就是没有意义的。如果离开理论,则这个决定方法则没有价值,得到的也是一种永远不能付诸于实际中的、不切实际的方法。现阶段理论和方法最基本的研究就是:理论是为达到认识这个世界的目的,而法则就是为例实现这一目的最终而形成的路径選择。

1.2 体育法方法论的内涵

体育法学的研究方向分为抽象方面和具象方面,这是两个过程,其中抽象指的是采用何种手段找到规范和规范之间的关联程度和相似的程度,在此基础上,把规范进行统一整合,形成有规可循的一个系统。而具象指的是把浓缩度较强的一些规范运用到各个案件中,找到文本规范,实现具体且个性的形式。因此,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成立必然涉及到方法论的问题,而将这些对象进行抽象化与具体化,就是体育法学方法论关照的范围。

2 体育法方法论的路径选择

首先,对于一种理论,需要解决的就是“研究的必要性”问题。其次,再解决“体育法学什么可能”的问题。体育法学方法论就是解决研究者对法律的认识和研究的可行性问题。在此借鉴前人的界定:认为其方法的由来,便是在某种哲学理论的指导下,所采用特殊的渠道来理解体育法学的理论原则、逻辑手段和研究方法。由此说明,体育法学方法论是所有研究者对体育法学的一种研究工具,是衡量体育法学和体育法律体系之间的枢纽,也是法律材料与真理之间的桥梁。

为体育法的深入研究,研究者善于各种具体方法研究,假如作为一种哲学性的研究,意在将特有的内涵与优点作为重点内容阐释,而不是不同类型的方法总结归纳。主要讨论怎样高效应用不同类型具体认识方法的方法,是‘方法的原则。鉴于此,其体育法学方法论就是是对于体育法学方法加以逻辑上的高度概括与总结,考虑其理论性、系统性与统一性等内容特点。

体育法方法论本质上是高度概括与总结。因此,基于价值目标而言,不同方法之间的研究思路与价值取向并不是完全一致,而是存在明显的矛盾与冲突,方法论在其中发挥着一种重要的协调作用,从而让他们能够在将自身作用充分发挥的前提下一同服务于相同的目标和任务。基于系统来说,主要反映在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确定以及价值的定位。人们在对体育法展开探究的过程中基于方法论的指导下作出选择以及明确相应的将问题加以有效解决的方法与步骤之后,将自身的价值观渗透到具体的结果中。所以,对于一个相同的问题,每个人最后得到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包括方法的选择和目的价值定位。

体育法是近几年刚兴起的一个研究客体,随着研究价值的上升,法学界与体育学界的众多学者相继将目光聚焦在这个领域。针对该领域,两种不同的理论基础学者存在显著差异,造成彼此之间的学术分歧,但对体育法研究领域中,采用的方法与阐述的价值理论,不同程度上代表着当今世界法学方法论的发展方向,而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是体育法哲学方法论。

不管是二者中理论基础不同的学者研究的体育有何不同,但实际上学术路径和相关法学传统研究模式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对这次研究奠定了基础。两个研究路径均存在其自身的合理性,均对于此学科的发展具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因学科任务的不同,导致其概念、对象、方法等基本内容都不同,并且,其各自的方法论进程亦给体育法方法论的深入探究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借鉴,从而让我们可以有效解决国内在研究领域遇到的一些现实问题,给我国未来发展的方向做出正确的指引,最终不妨碍一个屋檐下的体育法。

针对本研究内容而言,所有内容都视为“参照物”,基于此来对于我国的体育法学的科学研究贡献一份力量。文章主要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理,作为体育方法论的厚度,把研究路径的分析作为向度,以不同向度之间的分析,作为逻辑性推演。

3 体育法方法论的思考

体育学科是一个综合研究学科,而体育法学作为体育人文社会下的二级学科,发展自有历史的必然性。严格的法律规范上看,我国应从学校体育开始;从个人学者大体育法上研究,则应从体育规则的起源开始,但研究者主要拟从规范的法沿革开始。因此,体育领域为何会出现和使用法律行为与体育运动的发展密不可分。“学科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成果和水平的标志。在学科的划分问题上,社会需要而形成的独立学科是首要的,理论逻辑是次要的。”

体育学者与法学学者最大的不同是脱离了法律的框架,从我国的社会、体育体制等方面内容研究体育现象和体育的法律。为法学的学者擅长从法学的角度研究体育法本身,或者规范条例案例分析等等内容,其特性根据学者的研究学科任务本身决定的。然而,体育的特殊性质,让它的法律问题成为社会定义的存在,主要表现出社会性现象。因此,学者们没有综合的对体育的多方影响因素分析,如体质、社会、运动特性等,绝对不能准确、全面的、理性地把握体育法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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