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放妻书的功能
2018-06-11李雪颖
李雪颖
一、放妻书的结构
从上述12份放妻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开头一般都会论述夫妻关系的含义,Дx.11038-3 “窃闻夫妇义重,如手足似难分;恩爱情心,同唇齿如不别。”; 斯6537背1 “盖以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函邑(卺)之欢,欢念同牢之乐。”,夫妻情义深重,关系非比常人,更应当得到重视。
然后就是论述夫妻感情美好,斯6537背1,“夫妻相对,怀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 伯3220 “从结契,要尽百年,如水如鱼,同欢终日。生男满十,并受公卿,生女柔容,温和内外。六亲环美,远近似父子之情,九族悒(邕)怡,四时而不曾更改。”这些语句表达的可能不是这对夫妇二人的感情如何好,但是也是表达一种和谐美满的夫妻关系所带来的美好。
其次就是通过佛家的思想以论述夫妻之缘分,斯5578 “累劫共修,今得缘会。” 斯0343背“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这里可以看出佛教对于唐时期社会生活文化影响之大、之深,“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的因果思想蕴含着夫妻之道中,给和离制度增添了一份思想上的合理性。
再次是论述夫妻感情破裂,性格不合或者是婚姻解除的原因,斯 0343背“妻则一言十口,夫则販(反)木(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 斯5578 “。六亲聚而咸怨,邻里见而含恨。苏乳之合,尚恐异流,猫鼠同窼,安能得久。二人意隔,大小不安。更若流连,家业破散,颠铛损脚,至见宿活不残。擎鏊筑瓮,便招困弊之苦。男饥耕种,衣结擎鏊筑瓮,便招困夫若举口,妇便生嗔。妇欲发言,夫则拾棒。相憎终日,甚时得见。”在说明理论以后开始摆出事实。
最后是知会亲属,完成和离的程序以及涉及到财产等问题的分配。
综述,放妻书应当具有一定的格式,特别是在普通布衣百姓中也适用,因此它应当是具体的格式,然后根据具体的情形再填写上相应的内容。
二、放妻书的功能
总体来看,如果婚书是婚姻缔结的标志,那么放妻书应当就是婚姻合意解除的标志,当代三种离婚形式中,义绝是以判决书为标志的,而七出和和离应当都有相应的文书,放妻书应当就是其中的一种,因为“放”的含义,所以其应当是和离的文书。
放妻书的功能主要分为:一,婚姻解除的标志,妻子可以拿起到官府更改户籍,解除婚姻关系,方便日后改嫁; 斯6537背1 “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 丁巳年(957?)亲情放书习字(Дx3002)二,防范纠纷的发生,对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理,防止日后生乱,例如“一任执此放书,将凭官断,恐后无凭,书纸为记” 斯6537背2 “忽有不照验约,倚巷曲街,点眼弄眉,思寻旧事,便招解脱之罪。为留后凭,谨立。”
婚姻解除的正常程序就是签订婚姻解除协议之后上报官府,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例如嫁妆问题或者其他财产、子女问题。在义绝和七出两种婚姻解除方式中,一个由于是官府出面,另一个由于是女方的过错,夫家单方面出妻,因此矛盾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只有在和离的情况下,才特别需要防范纠纷的发生,放妻书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这种防范于未然的功能。放妻书(Дx.11038-3) “自今己后,更不许相为(违)。忽若论烈(列)夫妇之义者,便任将凭官断, 则之(知)皂帛(白)”
三、和离的现实可行性
一般认为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离异对于女子来说是一生的丑事,因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真的会有女子希望离婚吗?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分两部分讨论。
首先,上文提及唐朝女子的地位较其他朝代而言,在继承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风俗加之自身的繁荣开放水平,确实要高许多,“男尊女卑”或许并不太合适于盛唐,或许“男女有别”的表述更加贴切。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女子离婚、再婚也并非异事,例如据统计唐朝公主再嫁三嫁十分常见。因此和离制度在唐朝创立并实施有着相应的社会文化背景,从此角度分析,和离制度具有现实可行性。
笔者的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和离制度可能是义绝和七出这两种婚姻解除形式的转化,因为女子如果因为义绝或者七出而被离婚的话,代表着她个人存在过错,对其日后的生活会存在很恶劣的影响,分别讨论,义绝,乃恩断义绝,前文论证了义绝是两个姓氏宗族的恩断义绝,是要经过官府审判而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种离异形式,这种形式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会激化两姓之间的矛盾,增加社会不安因素,因此通过和离这种更加温和的婚姻解除形式使夫家与妻家两家和平的解除秦晋之好,恢复到陌生人的状态而不是激化为仇家。
而七出,则是代表女子个人存在绝对的过错,一旦女子因为七出而离异,该过错甚至可能会伴随她的一生,这种情形不利于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从而她也会成为社会发展的负担。再者,七出是夫家出妻,不代表这夫妻感情不好,《孔雀东南飞》就是鲜明的个例,因此丈夫为了维护妻子,在不能决定自己婚姻的时候选择更加温和的和离制度以代替七出,是尽力在保护妻子的表现。
注释:
①牛志平.唐代婚丧[M].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