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治理与环境维权
2018-06-11杜芊
杜芊
【摘 要】作为现代社会发展和成就的另一面的,是自然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人类的生存受到严峻挑战,不得不将目光更多地聚焦于此,更加重视环境的价值。环境问题的解决已不再仅仅被看作是国家或政府的责任,环境保护的思想与实践开始融入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之中。本文试图以曾轰动世界的日本“怪病”——水俣病作为切入点,探究环境权的含义与法理,展望人们通过行使这一新型人权以推进共同的环境保护事业之前景。
【关键词】环境权;权利与义务;保护
这张照片名为智子入浴,是美国记者尤金·史密斯1972年的摄影专题《水俣》中传播最广的一张。它所反映的是轰动一时的日本水俣病事件:1956年日本水俣湾出现怪病,种病症最初出现在猫身上,又称“猫舞蹈症”。病猫步态不稳,抽搐、麻痹,甚而跳海死去,被称为“自杀猫”。不久,此病开始出现在当地居民身上。患者症状与"自杀猫"近似,原因是脑中枢神经和末梢神經被侵害。催生这种前所未有怪病的罪魁祸首竟是当时掌握世界化工业尖端技术的氮(N)生产企业,该企业是当时日本当时最大的工业氮产商。有一说法“氮的技术发展,促进了日本近代的经济发展。”可见该公司在当时日本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所以不难理解,日本政府一度顾忌它的经营状况所牵动的社会影响,并没有提高对水俣病的关注度,这个“先驱产业”肆意的发展,却给当地居民及其生存环境带来了无尽的灾难。水俣病是第一个由工业废水排放污染所造成的公害病。其症状,轻者口齿不清、步履蹒跚、面部痴呆、手足麻痹、感觉障碍、视觉丧失、震颤、手足变形,重者神经失常,或酣睡,或兴奋,身体弯弓高叫,直至死亡。该事件为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之一。那么,在氮生产的过程中,究竟是什么化学反应和毒素传导链导致了水俣病的大规模扩展呢?氯乙烯和醋酸乙烯在制造过程中要使用含汞(Hg)的催化剂,这使排放的废水含有大量的汞。当汞在水中被水生物食用后,会转化成甲基汞(CH3Hg)。这种剧毒物质只要有挖耳勺的一半大小就可以致人于死命,而当时由于氮的持续生产已使水俣湾的甲基汞含量达到了足以毒死日本全国人口2次都有余的程度。水俣湾由于常年的工业废水排放而被严重污染了,水俣湾里的鱼虾类也由此被污染了。这些被污染的鱼虾通过食物链又进入了动物和人类的体内。甲基汞通过鱼虾进入人体,被肠胃吸收,侵害脑部和身体其他部分。进入脑部的甲基汞会使脑萎缩,侵害神经细胞,破坏掌握身体平衡的小脑和知觉系统。据统计,有数十万人食用了水俣湾中被甲基汞污染的鱼虾。至今为止,因水俣病而提起的旷日持久的法庭诉讼仍然没有完结。
我认为,环境权应作为一项新型人权。它是每个人所与生俱来的,既是一项自然权利,也应成为一项不可剥夺的法律权利。该权利的剥夺即意味着人类生存基础的丧失,所以每个人应无分年龄、性别、职业、地位以及犯罪状况等因素拥有不可侵犯的环境权。即使是在相关法制不全的情况下或特殊场合中,它也应和生存权一样作为人权而被尊重。因为这代表了获得生命形式的人能够取得的最低要求之一,早于法制化而存在。正如霍斯母所指出的那样,权利只是“对行使一定自然权利的一种允许”。然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开发始终是一对矛盾的集合体,因为每一次的经济开发总会不同程度地对环境生态系统产生一定干扰乃至破坏。水俣病就是一例。但人类的生存发展模式决定了必然要对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界进行开发和改造,因此,人们必须重视开发活动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平衡。这种协调和平衡,需要法律制度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定与权衡,让人们有法可依。
我们说,在环境社会关系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只有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才能真正实现有关各方面的环境权益,找到二者的平衡。一般来说,只有权利才是更符合人的需要的,因此对义务的自觉,不仅是人类理性和社会性发展的结果及其产生的节制美德的表现,也是为了权利的保留而做出的必然选择。因此,以立法形式规定环境权利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原则规定,各国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资源的权利,同时亦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者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我们每个人没有理由不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依照法律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地为保护环境做出一份贡献。
对于环境污染,公害事故的大量发生,各个现代国家都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给予高度的关注。但在我国,与环境问题相关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在立法、民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上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面对如此困境,还需要各部门对切实可行的法规的精进,加以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公民的环境义务。而且,传统的法律手段还远远不够,这一权利保障的实现,离不开上至政策下至人心的环保精神。
小结: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日益严峻的环境状况,暴露出经济发展背后所付出的沉重环境代价。我们要有高度的环境危机意识,要更新观念,提高环保意识。国家和公民也要探索新的保护方式,对于环境权的构建,做出一份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