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8-06-11黄敏
黄敏
【摘 要】随着消费群体的增加与人均收入的提高,人们对消费的需求也有了变化,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带来的诸多便利性使得人们逐渐开始在网上消费,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存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的出现满足了人民消费的多样性需求,在消费者进行互联网购物的同时,需要以个人信息输入的方式注册账号和申请相关服务,而这其中往往具有诸多的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和家庭住址等信息,而这些都涉及到用户重要的信息一旦被泄露则很容易用户的生活被骚扰,目前我国的网络技术的管控并不高,同时,我国在互联网方面的立法也具有滞后性这也加大了用户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因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各种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消费者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现状
作为一种新互联网经济催生的网购经济,其本身具有要求高的信息技术水平,另外,网购也因为众多复杂的法律关系,涉及到更多的法律问题。我国提供的法律依据是2014 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都是大概的规定,没有进行具体的说明,所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后存在的主要问题也也主要表现为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问题,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和对商品质量问题的界定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对于销售者所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不符合所规定的商品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法定的流程进行退货,或者消费者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要求销售者进行维修或者更换所购买的商品。
(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确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有关责任及义务,并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和网络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和惩戒制度,细化了网络出现纠纷时的管辖问题,但是在办法中,不可否认的是仍然有一些不足的地方,比如,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中不适用规范的条件并不具体,这很容易给销售者的一定的抗辩理由,此外,办法治保护了消费者,而对于恶意退货时经营者的保护也没有提到,最重要的是,对于消费者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而在办法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及相关惩戒补救措施也没有设计,因此,立法应当予以重视。所以对于这个法规应该对经营者的信息保护责任与补救措施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
(三)《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补充,细化了内容,如规定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确定了详细的退货流程,关于退货方面,规定了应当由消费者承担商品的退回运费
二、网购中的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泄露
网上购物中消费者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诉销售者和快递人员,在商品运输的过程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一方面是消费者购物后会突然收到很多营销短信、营销邮件以及一些营销电话,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生
(二)消费者举证困难
在我国,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张积极的事由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的责任””在这这样的举证责任下,消费者其实是属于劣势的一方,因为,由于在互联网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没有线下实体的真实性和可控性,尤其是大量的证据是在网络平台,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一方,并不能及时准确的找到经营者的准确身份和位置,同时也不能对其他的货物进行调查。
(三)责任主体不明确
对于传统的购物体验来说,往往是在现实的面对面的购物场景,消费者在这种环境中,对销售者的身份和企业资质的审核都具有一定的了解性,更重要的是对商品的参数和质量也有一定的了解,因此当出现货物纠纷时,消费者可以直接的找经营者去赔偿,或者取件也比较容易,但在互联网经济的背景下,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机制中,由此当消费者遇到产品问题时,其并不能有效的直接去面对面找商家解决,更不用说取证上,此外,对于消费者来说,之前讲了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机制,因此,消费者并不能及时的找到准确的经营者,最后,由于互联网购物中会出现流程比较复杂,参与的主体也不只是一家,因此,即使消费者找到了经营者,但是这其中可能涉及到生产者和快递公司或者网上平台的责任,责任主体的不明确也导致了消费者寻找解决的困难性增加。
(四)消费者举证困难
在我国,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张积极的事由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的责任””在这这样的举证责任下,消费者其实是属于劣势的一方,因为,由于在互联网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没有线下实体的真实性和可控性,尤其是大量的证据是在网络平台,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一方,并不能及时准确的找到经营者的准确身份和位置,同时也不能对其他的货物进行调查。此外,即使销售者进行了销假冒或者劣质的商品,销售者面临的处罚也只是平台的处罚,另外,销售者再换一个身份,可以继续经营下去,也导致了对其监管难度的增加。还有更重要的,互联网交易的记录往往储存在电子介质中,很容易依靠技术手段进行篡改和删除,也给消费者和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最后,在商品流转的最后一环消费者的取货行为往往是先签收后验货,防范意识不强也为以后产品是否在打开之后出现问题带来了举证的难度。
三、完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界定各个交易主体之间的责任
一是建立实名登记制度,把使用互联网的营运商和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登记下来,以便与其真实身份相对应,建立該制度既可以减少网络侵权现象和欺诈现象,也可以使消费者在遭受侵害时能够迅速找到销售商获得赔偿。
二是应当对产品出了问题谁来承担责任、怎么承担作出具体说明。一定要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做到责任到人。
(二)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一些商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运营商提供耐用品,如汽车,电脑,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装饰品,顾客在收到相关产品和接受服务的6个月之间若存在货物或服务的问题、此时由卖家承担举证的责任。但是此条款并没有对海外代购和微商所销售的产品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为了满足网络经济的发展,应当对该法律规定进行扩展。
(三)严厉打击信息泄露的行为
严厉打击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行为,对其个人的信息实行法律的有效保护,并在立法制定相应的法规,尤其是针对运营商为了获取利益,非法售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进行必要的处罚。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泄露信息的运营商承担赔偿责任。提升运营商的隐私保护理念,督促和指引运营商和快递服务提供者加强对消费者的个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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