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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困扰暴露制度滞后

2018-06-11于海军

民生周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网约网络平台用工

于海军

没有社会保险,不签劳动合同,遇到事故遭平台“甩锅”,医药费或修车费需要个人买单,对顾客投诉产生的罚款没有解释空间……作为一个新社群,对“网约工”的权益保障还存在不少短板。专家指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约工”也是劳动者,其合法权益亟须得到切实维护。

身份尴尬

送餐、保洁、保健等“网约工”,入职和离职都在很短时间内完成,过着一种“即插即拔”的U盘化生活。理论上,一个司机可以在多个平台注册,可以同时送外卖、当厨师。新经济带给劳动者的自由度,是习惯在围墙大院的工厂或办公室里上班的劳动者所不能想象的。

然而,“网约工”群体一直处于劳动权益保障的灰色地带,其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没有“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也成为“互联网+”行业的普遍问题。

一方面,在“互联网+”服务领域,多数互联网平台与“网约工”并不签订合同,也不提供“五险一金”等保障;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争议纠纷,由于“网约工”群体处于弱势地位,获取和固定相关证据的能力低,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也难以抵御可能出现的职业风险与意外伤害。

“网约工”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折射的正是劳动权益在网络时代面临的新问题,尤其是互联网让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相比传统用工维权,“网约工”维权面临更多困难:一旦发生侵权纠纷,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的能力有限,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权利救济,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

目前,“网约工”数量巨大且不断增长,无法保障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可能会影响新业态的发展乃至社会稳定。

2017年12月,北京市三中院针对一网约厨师状告某网络平台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该网约厨师与网络平台的劳动关系,并支持网约厨师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该案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大家发现,“网约工”的维权比传统用工维权面临更多困难,比如法律关系确认、相关证据获取等。

“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难,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身份尴尬”。据了解,因行业特性所致,互联网平台与“网约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员工管理、报酬支付等多方面没有统一标准,两者之间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等多种模式。

“网约工”的“身份困扰”不解决,互联网平台就能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设立不平等合约逃避责任,比如一些网络订餐平台,往往通过限时送达、催单、扣款等苛刻条款要求劳动者保证服务质量,却忽略职业风险和意外伤害的防范责任。

为合法劳动“正名”

面对“互联网+”就业模式下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各方责任难以厘清的现状,如何消除法律上的模糊地带,成了“网约工”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关键。

上海师范大学教授何云峰认为,任何支付报酬和非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都是平等自由劳动关系。无论此种劳动关系发生在家庭、工厂还是其他任何场所,劳动者(员工)和劳动组织者(雇主或用人单位)之间都应该相互尊重,都应该相互承认对方的劳动价值。

在各种非正式的劳动场合,如保姆、临时工、学生工、志愿服务等用工形式中,也同样应该保护劳动的价值。因此,事先形成必要的合法用工关系,就显得十分必要。

新华日报评论员梅剑飞坦言,如果不及时对网络平台的用工形式加以规范,并为“网约工”的合法劳动“正名”,网约用工势必陷入无序状态,进而损害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网约工”无法简单归入传统劳动关系范畴,并不等于不应依法保护。相关职能部门要允许互联网平台与“网约工”通过有效协商实现市场化选择,充分保障新业态下用工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相關法律法规也要与时俱进,进一步明确不同就业形态的认定边界,强化各方面的主体责任,保障“网约工”的权益。

有业内人士指出,“网约工”的“身份困扰”,暴露出相关制度建设落后于社会创新的脚步。“互联网+”在带来生产、经营与服务变革的同时,也在深刻改变着劳动与服务的关系,如果不能与时俱进针对权利与义务进行更加细化的制度设计,就会拖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后腿。

有专家建议,用工模式方面,可以根据互联网时代劳动特征和新变化,扩大劳动关系的定义,使其更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而在劳动标准方面,鼓励各地就薪酬构建、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等进行适度规范和标准制定。在社会保障方面,要为“网约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与其行业相对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还有专家强调,“网约工”也是劳动者,其合法权益亟须得到切实维护。补齐这个短板,需要各方共同发力。相关部门要明确和强化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和全兼职状况,以明确网络平台与“网约工”签订合同,确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关部门对于“网约工”的社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不仅如此,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切实加强对新事物、新问题的调查和研究,跟上社会创新发展的脚步,适应“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努力在监管上做到与时俱进,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监管的盲区、权益的“隐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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