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伴数十载,一场疾病见人心
2018-06-10辛彩霞
辛彩霞
基本案情
杨惠是华亭县人,多年前丈夫病故,留下5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经人介绍,杨惠于1989年认识了当时在华亭县某小学当教师的陈树,陈树与前妻生育了2个子女。经历相似、话题相投的杨惠和陈树渐渐熟络起来,认识几个月后,考虑到7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两人决定生活在一起,便于当年10月1日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两人共同抚育着7个孩子,因为没有工作,杨惠更是将全部的生活重心放在家里,照顾丈夫的生活起居,洗衣做饭、料理家务,哺育双方的7个子女。年复一年,日子过得倒也安稳。2006年,一场大病致使杨惠下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病痛已让杨惠受尽折磨,而丈夫对自己不管不顾的态度,更让她难以接受。除了几个子女给的生活费,长期用药的经济窟窿怎么也填不满。杨惠没想到,年轻时将自己的一切奉献给了这个家庭,老了老了却无所依靠。
无奈之下,在瘫痪了10年后,杨惠于2016年向华亭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承办人首先研判了杨惠提供的一些证据材料,包括住院病例、长期医嘱、用药清单以及华亭县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通过以上材料,律师初步判断,杨惠的生活确实陷入了困境,需要得到丈夫的帮助以及子女的赡养。
随后,律师走访了杨惠居住地的村委会以及一些30年以上的老邻居,了解到杨惠和陈树两位老人的生活现状及成年子女的工作情况。杨惠47岁与陈树结婚后,就一直在家务农,抚养7个子女,并照顾陈树的生活起居。对陈树的一儿一女两个孩子,杨惠更是处处上心,从上小学拉扯到中学、大学,并各自结婚生子。有了外孙,她又自然而然地承担起了照看孙子的责任。提起杨惠,村里的老邻居们都说,尽管他们是重组家庭,但杨惠对两个继子女视如己出,对丈夫体贴照顾,大家庭和睦关爱,院子里经常传出笑声,一家人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所有的变故始于2006年,那年,杨惠得了一场大病导致下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她老了也干不动了,从照顾他人变成需要他人照顾。杨惠说,正是因为自己不能继续照顾陈树的生活起居,也不能继续照看继子女的孩子,陈树及继子女对她的态度急转直下,经常说些不中听的言语,甚至对她不理不问。2010年,杨惠和陈树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杨惠便一直在两个子女处暂住,陈树则独自居住,但两人并未离婚。
经过走访调查后,律师对事件的全貌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纠纷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杨惠的继子女与杨惠因琐事发生矛盾遂产生误会导致,且其丈夫陈树也因年老多病随其女儿生活,他不履行夫妻扶助义务并非其本意,有其子女干涉之嫌。
杨惠起初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以解决养老问题。对于这一诉求,律师综合全案分析认为,分割财产需在离婚诉求基础之上,而离婚诉讼的启动,势必会影响既有亲属关系的稳定,客观上也会人为制造孤寡老人等一系列问题。通过与杨惠的多次交谈,律师发现,杨惠内心的诉求只是希望从其丈夫陈树那里获得经济帮助,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解决杨惠的实际生活困难问题。律师建议杨惠以抚养费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陈树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那么,陈树有没有履行能力是本案的关键。退休工资如何?是否还有其他经济收入?因此在举证期限内,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调查证据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调取陈树的退休工资数额。法院依法调取陈树的退休月工资为3906.19元。
因杨惠和陈树均为老年人,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以流动法庭形式,去往陈树生活居住的村子开庭。经法院调解,由陈树每月支付杨惠抚养费1200元,3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3600元。
办案思路
所谓抚养,是指一定亲属之间互相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它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精神上的扶助。它是一定亲属间伦理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对于保障老弱病残者的生活、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和文明发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间互相抚养有如下特点:一是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是夫妻间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夫妻间的相互抚养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即夫妻都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三是夫妻间的相互抚养是无条件的,只要一方需要抚养,另一方必须抚养,不必附加任何条件;四是夫妻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抚养义务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则需要抚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责任。
陈树与杨惠系夫妻关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而陈树在杨惠身患严重疾病、无养老金或退休工资且已残疾、特别需要丈夫照顾时,却得不到丈夫的关心和照顾。自2006年患病瘫痪以来,杨惠不是在医院度过,就是在两个子女处暂住,每天需要服用多种药物,每月要负担不少的医药费,致使杨惠生活艰难,作为丈夫的陈树只是零星给过生活费。杨惠的情况就属于婚姻法第二十条的“需要抚养的一方”,而通过法院调取陈树退休月工资的证明,陈树是有抚养能力的。夫妻之间抚养义务得以履行以及抚养费配给的财产基础,是基于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既然陈树有退休工资,且婚姻关系存续,那么陈树的退休工资的支配理应用于杨惠和陈树两位老人的日常生活支出及就医需要。
典型意義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时,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坚决不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我国提前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成为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从目前社会现状来看,由于年轻一代在其他城市打拼,实际上家庭中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远远高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所谓“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不仅仅关注社会保障,更要关注家庭成员的互相关爱。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将妥善解决老人居养、就医等问题放在首位,层层剖析,直达当事人的诉求,解决问题化解困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