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治理主体间性分析
2018-06-08张永磊
张永磊
[提要] “主体间性”这一概念最早在20世纪西方哲学凸显出来,就是指多个主体之间的相关性、统一性以及协调性。本文通过对主体间性的哲学范畴阐述,分析其在生态治理中的应用与实践,对我国生态治理实践的主体性转变与困境进行分析,挖掘隐含在生态治理之中的主体间性和特征表现,以主体间性为视角,提出生态治理主体关系的重构及对策。
关键词:生态治理;主体间性;实践;决策依据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4月22日
一、引言
“治理”一词在以往通常被理解为“治国理政”,这一术语来源于社会科学范畴,它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政治生活。“治理”一词在中国政治话语中频繁出现是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后。但是公共管理领域中,治理的概念早在20世纪末已经在全球范围兴起,与以往的叙述统治、管制含义有明显的区别。通常意义上,治理指的是在一个或多个不同主体参与下,由他们共同的目标支持的一种管理活动,这些所谓主体未必是政府,也不一定非得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
在当代中国,生态治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谈到实践,生态治理不能脱离主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目标,需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报告体现出我国在生态治理方面的主体政府和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统称为公众)需要在形成对公共利益的共识,制定出符合人民利益的和谐治理形式。随着当今时代的快速发展,生态治理理论和实践与时俱进,生态治理的主体间性也发生着深刻变化,而当中的主体间关系的变化也逐步成为生态治理理论实践的核心要素。
二、主体间性及其内涵
主体间性这一概念最原始的涵义是指不同主体之间的统一性,但在不同的社科领域中,主体间性的意义通常又有不同内涵。在当代西方哲学界,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给出了新的阐释。在他的阐释之中,交往行动是指不同主体之间遵循有效性规范、以语言为中介而发生相互作用的行动,它强调一种主体间性交互影响,是主体在生活世界中的一种现实的相互作用关系。交互主体性体现了主体间性的本质,将其论述为不同认识主体对于客观对象的可沟通性。主体间性超出了主体与客体二分的关系模式,进入主体与主体的关系模式。从新的主体间性理论中,我们不难看出,作为主体的“人”或“事物”之间的认识和实用关系已经超越成为与本体依存的另一个主体或互为交往伙伴。这也将主体间性理论哲学进一步升华,成为主体间性理论分析包括生态治理在内的社会管理领域问题的立足点。
三、生态治理的主体间性及其特征表现
生态治理的主体包括了政府和包含公民个人、社会团体、企业等在内的公众。在生态治理的主体间性理论中,政府和公众为互相联系、相互认同的两方面主体,并存在相互影响的交互特征。在主体间性中,既要肯定政府的引导作用,也要肯定行为主体全面协调的合作。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政府在生态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提出要求,环境权冲突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则为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新公共服务导向。美国著名公共管理学家罗伯特·丹哈特为代表的公共管理学家对新公共管理学有了新的反思和解释,在其中特别批判了企业家政府理论缺陷,指出公共管理者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制定执行公共政策时的职责应该是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应当建立的是有完善整合力和回應力的公共机构。最突出的原则是:国家公务员的首要作用是帮助公民明确阐述他们的共同利益,并帮助其实现,而不是以往的试图控制或驾驭社会。政府部门通过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实现向公众提供良好生态环境是其一项基本公共服务,必须承担其自身的主体作用。一方面通过确认社会公众享有的环境权,对其环境权给予保障;另一方面需要提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公众谋求生态红利从而获得民众的支持。
(二)环境权冲突。环境权是一种司法概念,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由法律确定和保护。从所属主体和法律属性的不同,环境权包括公众环境权和国家层面的环境管理权。美国环境社会学家约翰汉尼根认为公众应当拥有的环境权利主要有四个方面:对生态环境状况信息的知情权;严肃听取关于环境的主张的权利;获取污染者赔偿的权利;民主参与遭遇环境问题社区未来命运的权利。与之对应,近几年来,我国保护公民环境权立法不断进步,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公众生态环境享有权、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国家的环境管理权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职能。当前现实生活中,公民环境权利并没有真正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一方面政府审批公共项目时害怕透露相关环境信息,多数依旧不会征求公众意见,造成部分公共项目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和理解;另一方面当前多数环境民事侵害案件缺乏相关的诉讼途径。环境权作为人类自得权利,必须通过利益主体本身来实现,与等待政府主导存在冲突。
(三)生态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是指某个体或者群体会影响到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他们会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能够发现无论是政府组织亦或是企业甚至是个人实现其目标过程存在的相互影响,不仅仅包含相关机构认定的受影响群体,更应当是自己认为受到影响了的群体。利益相关者能够影响到组织,包括政府在内的组织实现组织目标时必须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群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迅速发展的工业文明带来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但伴随而来的生态问题也警示着国人。政府和公众都是生态问题的利益相关者。从政府主体上看,生态治理不仅关系人民福祉,更加关乎民族未来。由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实施生态治理迫在眉睫。从公众主体来看,生存环境受到威胁,身体健康遭到危害,随着公众生态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生态公平意识的觉醒,参与生态治理、共同改善生态环境意义重大。
四、主体间性视角下生态治理主体关系的重构及对策
生态治理理论和实践与时俱进,生态治理的主体间性也发生着深刻变化,在生态治理理论和实践中,需重新认识和重构生态治理主体关系。
(一)突出政府主导。生态治理过程中必然涉及到物质生产,离不开公共物品、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分配问题,这就注定生态治理过程离不开政府职能的发挥。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无法避免地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必须主动由政府承担、协调和干预。这就注定政府在生态治理中的主体作用。生态问题存在的跨区域性,也决定了政府主体在解决问题时的合法性优势。政府在环保产业的生存成长、非政府性生态治理组织的发育发展、公民的生态治理参与意识形成和教育熏陶等方面都需要现代政府来进行培育、倡导和组织,尤其是在类似我国这样的公民依赖型政治文化环境中,需要政府发挥主体作用开展生态治理。因此,生态治理实践离不开公众主体的基础性作用,更离不开政府主体的主导作用。在实践中,政府主体需在生态治理中发挥扮演生态治理政策制定与执行、生态治理道德意识倡导和培育方面角色、生态治理投资主体、生态治理实践的组织和监督管理者、生态治理法制建设的立法和执法主体、生态治理国际义务的履行和承担者等角色,突出生态治理主导主体作用。
(二)鼓励公众参与。各地政府无法摆脱生态治理中的第一责任主体地位,但其不应当是唯一主体。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可能性由于生态污染的复杂和系统性影响下增大。非政府组织则在此时显示出重要力量。政府在制定生态治理政策措施时,经常会由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负相关性,为促进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非政府组织发挥联系民众与政府的作用,在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影响政策制定并监督政府生态治理行为,督促政府有效制定且落实执行生态治理政策上发力。公民参与则是推动生态治理的关键力量,给予生态治理最初原动力。他们不仅可以在协助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监管污染行为者,还能够监督政府组织生态治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另外,企业周边公众还可以对企业施压,迫使其主动承担生态治理责任。如果不能有效发挥公众在生态治理中的作用,那么生态治理将会阻力重重。在实践中,可以通过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道德文化修养、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和健全公众参与以及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和执法监管等方面提高公众参与。
(三)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结合我国具体社会情境,为建立综合政府主导和公眾参与的多元主体生态治理协同机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政府内部需要强有力的生态治理机构行使生态治理职能,并赋予其实权,由此将政府系统内部生态治理权力进行整合;第二,建立生态环境市场以协同政府和企业的治理行为。将企业的污染环境成本及与此对应的治理成本内部化为企业成本以此发挥企业生态治理作用,达到约束企业的污染行为并激励其生态治理行为的作用;第三,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协调好公众与政府以及公众与企业对生态问题的治理行为。公众是生态环境的最终受益者,也是生态治理的最终目标。为此,政府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法律和制度,一方面以法律行使保障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权利,特别是在环境决策上和生态问题纠纷诉讼上的参与;另一方面形成完善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知情和公众监督更透明。
主要参考文献:
[1]杨春时.不同领域的主体间性与美学建构[J].东方丛刊,2006(1).
[2]宋雅萍.论主体间性[J].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08.1.
[3]张健玉.人的主体性及其困境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1.
[4]曹荣湘.生态治理[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
[5]丁煌.政府的职责:“服务”而非“掌舵”——《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评介[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6).
[6]Hannigan,J.A.Environmental Sociology:A social Constructionist Perspective.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