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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能“和稀泥”

2018-06-07辛省志

浙江人大 2018年4期
关键词:一审判决彭宇交通肇事

辛省志

如果这两起案件的判决,仍然延续“我弱我有理”“死者为大”的“和稀泥”思路,要求没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是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再次打击。

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做工作报告时,提到了两个案例,“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和“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报告说,依法审理这两个案例,“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发生在郑州。一名老者在小区电梯内吸烟,被身为医生的邻居杨某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之后老者心脏病发猝死。死者家属起诉医生要求赔偿。法院一审判决医生对死者的死亡不负责任,但是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医生向死者家属赔偿1.5万元。而在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断医生劝阻吸烟与死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医生不必向死者家属赔偿,两次審理的诉讼费也由死者家属承担。

而在“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中,死者张某骑摩托车肇事后逃逸,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朱振彪路见不平,一路追赶,张某在走投无路时,走上铁路线,被火车撞死。张某家属将朱振彪告上法庭,认为是其追赶行为导致张某走上绝路,索赔60多万元。对于此案,法院判决: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张某的死亡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两起案件,在起诉之初被媒体曝光后,就引起了舆论的普遍关注。最终的判决结果更是引起强烈反响,舆论普遍认为判决捍卫善良风俗,体现了司法惩恶扬善的功能。

在法理学中,法的作用之一是激励,即通过法律的实施,对公众的行为产生影响。对法律的正确应用,可以惩恶扬善,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但如果判决偏离民众对公平公正的理解,就可能对公众的行为形成错误的引导,破坏良好的社会风气。

过去一段时间,偏离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判决案例屡见不鲜,不少法院以“公平原则”为理由,要求在案件中无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对社会风气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著名的“南京彭宇案”,一审中尽管法院认定双方在事故中均无过错,但仍判决彭宇承担受害人损失的40%,4.5万多元。尽管此案的事实是彭宇确实与老人相撞了,而且双方在二审开庭前和解,但是因为法院没有对案件事实及时澄清,和解协议还要求双方不得在媒体上披露相关信息;加上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如果你没撞,干吗要去扶?”),彭宇案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公众对见义勇为产生了疑虑,担心见义勇为反而惹祸上身。而此后几年中类似的案例屡屡出现,使见义勇为的善良风俗受到严重打击。还有很多“弱者有理”的判决,要求没有过错的“强者”赔偿弱者的损失,这些判决,鼓励了“碰瓷者”,助长了碰瓷之风。

正是这样的社会背景,让医生劝阻吸烟案和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如果这两起案件的判决,仍然延续“我弱我有理”“死者为大”的“和稀泥”思路,要求没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无疑将是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再次打击。所幸的是,前案“和稀泥”的一审判决被二审撤销,后一案件则在一审就判决追赶者不承担责任。这些判决,符合常识,符合民众对正义的普遍认知,肯定和鼓励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行为正义者撑腰,让见义勇为者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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