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溆浦县:集体会诊“红头文件”
2018-06-07
浙江人大 2018年4期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监督职权。但从人大监督实践来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仍是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如何让备案审查有效发挥作用,地方人大常委会一直在不断探索和实践。”湖南省溆浦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刘丽花说,2017年以来,该县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大胆探索,通过建立会议审查制度,有效提高了审查实效。
会议审查制度包括初审、联审、会审。首先由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初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由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单独审查还是会同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共同审查。经初审发现需要联合审查的,由法制委员会分送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由其在20天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联审后再由各委室有关负责人列席法制委员会会议,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审查。对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还要求县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集体审议。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最终形成审查意见。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审查效果,该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还规定,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接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查,通过会议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县人大法制委员会邀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法律专业的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回答询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2017年以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已经召开了四次全体会议,提出审查建議42条。
来源:《人民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