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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8-06-07王莹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关键词:电动车

摘 要 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大幅度上升,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其中,驾驶二轮、三轮电动车(以下简称电动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与普通交通肇事罪不同的是,此类案件中,电动车通常以机动车作为责任认定,同时由于没有保险,赔偿问题难以解决,可以说,相比普通车辆交通肇事,此类案件影响更加恶劣,后果更加严重。

关键词 电动车 非机动车 交通肇事罪 责任认定

作者简介:王莹,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及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39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一般来说,交通肇事车辆以普通轿车、货车为主,而近几年,电动车涉及交通肇事逐渐增多。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电动车以其环保、便捷、价廉等优势,大大方便了国人的短途交通,其通过对能源的节省和环境的保护在现代经济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10年电动车辆消费规模为350亿元左右,2011年电动车消费规模为400亿元左右,2012年电动车消费规模为450亿元左右,2013年电动车辆消费规模为480亿元左右,2014年电动车辆消费量为528亿元左右,且2019年行业小额里将超过700亿元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开始突显,尤其是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更为突出。以我市为例,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院共受理交通肇事案件84件84人,其中,10件10人肇事者系驾驶二轮或三轮电动车,2件2人系骑行自行车,72件72人系驾驶机动车。驾驶二轮或三轮电动车构成交通肇事罪占11.9%。

一、该类犯罪的特点

驾驶电动车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普通交通肇事罪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驾驶人未取得相应资质

虽然法律对于电动车驾驶人上道路行驶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但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或者任何培训,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电动车便捷、易操作、易学的优势,使没有任何驾驶经验甚至没有任何道路安全知识储备的人都可以轻松驾驭,也成为了他们出行的优先选择,所以导致出现这样的现象:只要是学会骑该类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不管是否懂得相应的交规都驾驶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我院受理的该10起案件中,电动车驾驶人均未取得相关驾驶资格,国家亦无相关规定。

(二)通常以机动车进行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車、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发生交通肇事后,对于肇事车辆是否认定为机动车,通常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其对于认定电动车规定了更加细致的标准,包括整车整备质量、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市面上的电动车基本都是不符合非机动车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机动车的,我院办理的该10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电动车全部以机动车进行责任认定。

(三)未购买保险,被害人通常得不到足够的赔偿

虽然特别针对电动车的保险(主要指第三者责任险)早已面市,但是电动车是由于价格低廉而深受普通老百姓的欢迎,也因为如此,驾驶人通常不愿意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用或者支付一两年之后便不愿再继续购买保险。所以,一旦发生此类电动车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案之后,由于没有相应的保险,通常驾驶人无法承受肇事后所带来的巨额赔偿,被害方也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虽然,我院受理的该10起案件,均对被害人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赔偿,但是赔偿款明显比机动车引起的交通肇事少,且均由肇事方全额承担。

(四)此类犯罪后果更为严重

一方面体现在肇事者所受刑罚较普通交通肇事者重。如上所述,由于此类电动车在责任认定中,通常被认定为机动车,加上其没有相应的保险,无法全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适用刑罚上,要相对重。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于被害人的赔偿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都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 。虽然很多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赔偿被害人,但骑电动车的人一般经济条件本来就不好,赔偿使其家庭要面对沉重的负债。另一方面相对于机动车肇事案件的被害人,得到的经济赔偿明显更少,有些远远不够,甚至失去家庭成员的痛苦,再加上经济上无法得到补偿,是极易引起信访、上访,社会隐患加深,影响更为恶劣。

二、该类犯罪产生的原因

交通肇事罪作为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肇事者本身疏忽大意,驾驶电动车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驾驶人本身责任外,还有许多外在原因。

(一)生产厂商不自律,市场监管不到位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于非机动车规定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包括整车整备质量、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但是由于电动车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扩大,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对于电动车的性能等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于非机动车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市场监管不到位,很多生产厂商为了迎合市场的需求,无限制追求企业利润,铤而走险,从车速、外形、整车质量等各方面进行了改进,导致生产出来的非机动车绝大多数都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我院受理的10起案件中,因驾驶所为的超标非机动车造成了8人死亡,1人重伤一级、1人重伤二级,可见超标非机动车上道路,一旦发生事故所产生的后果也是相当严重。

(二)法律规定有漏洞,执行力度不强硬

国家对于非机动车的管理相对较为宽泛,目前仅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有相关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了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应当遵循的规定,但是相关规定也是少之又少,简而言之,任何年满16周岁的人都可以驾驶该类非机动车上道路,不管你是否懂得交通规则。由于电动车在我国的市场上占有率太高,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车与日俱增,虽然有些城市对于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对于此类违法的惩罚力度不高、违法程度低,而现实中过低的驾驶准入门槛,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强,也是导致此类犯罪增多的原因。

(三)保障政策未跟进,保险措施未落实

对于非机动车,法律法规没有严格的规定需要对其强制上保险,由于一般人都认为电动车只是普通的非机动车,加上其本身购买使用成本较低,购买保险的意识不强。同时,保险公司对于电瓶车市场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像机动车一样做好足够的推广工作。同时,驾驶此类非机动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就必须由驾驶人全额承担,政府也没有其余相应的政策可以保障或者补偿。

三、预防该类犯罪的措施

预防驾驶电动车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平时要加强宣传,驾驶人自身提高驾驶素质外,要从根源上解决电动车超标、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规范市场监管,加强生产标准

要避免驾驶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所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从根源上就是要规范市场监管,从而规范非机动车厂商的生产标准。要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及地方特点出台一系列详细的非机动车生产标准,任何生产厂商都必须根据此类标准生产。严厉打击生产厂商违规生产超标非机动车辆。加强监管,定期抽查,对于上道路行驶并被查获的此类非机动车,应当追查起其生产厂商,给予一定的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对于已经发生的此类交通肇事案件的非机动车生产厂商,应当追查到底并且让其承担民事上相应的连带责任,并根据非机动车的超标程度决定承担责任的比例。

(二)提高准入门槛,出台法律法规

除了前面提到的要出台关于此类非机动车生产标准的法律法规以外,对于驾驶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也要出台具体的规定,包括驾驶人的资格、违法的惩罚措施等等。此类非机动车驾驶人,像驾驶机动车一样必须有一定的资质。由于我国非机动车普及率实在太高,对于驾驶该类非机动车也进行考试并且获取驾照确实不现实,但是可以分类处理。比如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直接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需经简短的安全知識培训并发放证明后才能上道路行驶。这样不仅节约了资源也提高了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安全意识。

(三)加强保障工作,支持民事诉讼

如果说驾驶此类非机动车造成交通肇事是悲剧产生的开始,那么相应的保障工作未做到位就是悲剧的延续。据统计,交通肇事发生后,其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复杂 ,各地也有相应的规定,一般根据年龄、受伤程度等赔偿几十万不等,由于机动车一般都有交强险以及商业保险,出了保险公司承担之外,个人所要拿出的钱相对负担较轻,一旦赔偿到位,相应的刑罚在量刑上也会从轻处罚。但是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来承担这绝大部分的赔偿款,全额由驾驶人承担的话,对于多数家庭来讲将是不可承受之重。据统计,我院该10件非机动车引起的交通肇事,全额赔偿7件,部分赔偿3件,部分赔偿占比30%,但是全额赔偿金额不高。这样的后果,不仅使肇事者加重刑事处罚,还使被害方无法得到足够的经济补偿。那么此类案件的保障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承办人认为,保险是首要,要加强此类非机动车的保险工作,具体可以落实到村,给非机动车驾驶人提供最便捷最实惠的保险政策,其次是事后保障,政府应当启动专项救助资金,对于得不到赔偿的被害者家属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最后,要宣传鼓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生产厂商给予一定的民事赔偿。全国已出现此类民事诉讼胜诉的案例,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悲剧的再次发生。

四、总结

驾驶电动车构成交通肇事罪,带来的法律后果更加严重,社会隐患更加突出。而刑法,当针对已然之罪时,是报应之刑,当针对未然之罪时,是预防之刑。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特殊性,需要我们更加关注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后果,从根源上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需要预防与保障并举,不仅仅要从源头上控制非机动车的生产标准,最大限度减少非机动车的违法违章现象,同时,做好相应的保障措施,以最大限度减少其带来的社会影响,不仅是刑法的要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注释:

《中国电动车辆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2015>》,千讯咨询,2015年发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09]282号规定:对民事赔偿积极,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一般应该在量刑时有所体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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