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技术与专利侵权的利益平衡探析
2018-06-05杨清孝
摘 要:本文从三个层次介绍了3D打印技术与专利侵权的利益平衡的问题,通过对3D打印技术的发展介绍,提出目前其存在的与专利制度冲突的问题,具体分析了合理使用及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比较了专利侵权中修复与重造,及传播3D打印参数的行为性质,并对其可构建的措施即进行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构建进行了分析,以便得出3D打印技术与专利侵权利益平衡的价值和必要性。
关键词:3D打印技术 专利侵权 间接侵权
1.3D打印技术历史发展
目前3D打印技术已经在海军舰艇、医学领域、3D打印头盖骨等多个领域得到应用,目前3D打印机的应用并不具有广泛性,其主要原因在于3D打印机的价格昂贵。业内人士表示,小型桌面3D打印机目前价格也相对便宜,售价大概为1.8万元人民币。随着消费者层级的3D打印机的普及及价格平民化,更加促进了3D打印技术从实验室走向消费端、从工业场景进入家庭场景,这一趋势也会从根本上改变着制造业的基础设计的配置、原材料的供应链和产品的销售等活动。而伴随着3D技术的民间化,不仅传统的生产线发生改变,且由于其制造成果的简洁化,使得更多的个体消费者自己制造产品的可能变为现实,这种产品当然的涵盖专利产品。
2.3D打印中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3D打印技术的日渐成熟及民间化的普及,会使越来越多的个体消费者享受这一技术给带来的自己制造成品的体验。且伴随着3D打印技术的成熟和市场公众普及化,在某些专利产品的领域内,大量的个人进行着专利法制度下“合理使用”的个人生产和制造,而即便是个人出于非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也可能会大大减少市场对专利产品的需求,进而直接影响专利权人的直接经济收益,间接的减弱专利权人通过授权专利实现的市场控制力,也不利于其他人的进一步技术创新,也就不能达到专利法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目的。因此,在3D打印技术促进传统制造业提高效率的同时,也给专利制度带来不可避免的冲击。
2.1合理使用制度与专利侵权的冲突
我国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项,主要以穷尽式列举的方式进行说明,即专利权人的权能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但是其也明确规定,非生产经营目的上的权能使用并没有被禁止,也即非专利权只要在非生产经营目的内的专利行为是合法的,是专利权人不能起诉其侵权的。专利法进行这一内容的设置也体现了专利制度要发挥合理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的职能,发挥专利制度潜在的公共政策目标。
但是3D打印技术的成熟,与之相伴随的就是大量的个人通过可获知的3D参数和图形,用自己购买的3D打印机进行专利产品的打印,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而受到影响,而是否只要是出于非经营性的目的打印出来的专利产品就是不侵犯专利权人的利益?那么,在最坏的情况预想下,所有需要专利产品的个体均通过自己的打印行为来满足需求,专利权人的独占利益就无法获取,其通过专利制度保护的产品就丧失了为其赚回成本的功能,接之影响后续的发明人设计人,因无法获利,且自己的专利技术方案已经公开,其中的不对等凸显,那么专利制度想要达到的促进技术创新的目的就会适得其反,无法发挥。
2.2 3D打印技术时代下的专利侵权认定
我国专利法第69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为“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产品经市场经销者合法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行为。那么专利产品的合法拥有者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处置该产品的权利,专利权人无权予以干预。而这里所说的使用、处置,从一般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应当包括维护该产品,使之出于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比如对该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损坏的或失效的零部件。但是这种维护的行为不能构成重新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在近期的英国判例法中,对制造的含义进行了判例的确定,即制造不仅仅包括从无到有的创造,也包括了对现有专利产品进行全面整修,即重造。从学者和判例法的结论来看,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正常维修某项专利产品而自行配置零部件,且这种行为尚未超越一定的限度,则这种行为是正常合法的。然而,当使用者对于专利产品的后续使用超越使用权范围时,将成为不合法的制造行为。
行为人如果因为需要修理一件受专利保护的物品而自行配置零部件,其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中的“制造”,这是一个尚未被清晰界定的问题,这一问题也将在3D打印技术的影响下被扩大。笔者以为,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当然可以认定行为人替换受专利保护的零部件属于侵犯专利的行为,但是一般的专利权人并不会直接追究持有其专利产品的顾客的责任,专利权人很大程度上进行专利侵权的目的正所谓“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其并不是真的要追究产品所有人即顾客的责任,而是意在通过这样的方式对零部件的提供者和经营者进行打击。对于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行为,一般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和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而在现行的侵权制度的情形下,我国并无间接侵权的追责构建,也只有通过先确定个人侵权行为,再确定零部件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这种认定方式不利于专利权人与其产品购买者即顾客之间的市场关系,也不利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3.专利侵权与3D打印技术的利益平衡
在3D打印技术的发展与专利侵权发生利益失衡中,其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个人(不仅包括提供或上传技术参数和图形的个人,也包括下载技术参数和图形进行专利产品打印的个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专利权人。面对这些主体的时候,要针对不同主体在间接侵权制度中进行构建。首先,对于个人而言,權利人不可能一一追究其侵权的责任,合理使用的制度仍需适用,但是可以针对个人的多次使用和一定数额的实施行为进行制度上的规制,也即在个人合理使用制度中进行必要的限制,从制度源头上规制个人过度的使用行为;而针对技术参数和图形的提供者而言,可以借鉴版权法的做法,从规制网络服务平台的角度出发,针对拥有较大用户的平台,如微博,从可见的规模的网络平台规制比异议到位的个人规制有较高的实践性。另外,针对专利权人的自力救济行为措施,技术保护措施,尽管可能成为专利权人在应对这一新的侵权挑战时的不错选择,但是其仍具有一定的弊端。一般的技术保护措施行为在某些类型的专利时并不能取得其预计的效果,首先,专利制度要求专利进行公开,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主要内容均通过图片或照片的形式展示出来,3D打印机能具体的扫描并得出其参数,此时,采取技术保障措施不仅耗费金钱,也不能取得效果;再者,一般的技术措施均为采用加密或者付费的形式,这样对于有经济能力的人能获取专利内容而不具有经济能力的人不能获取,是不是从获取知识的层面上阻断了无经济能力的人学习和创新的途径,也会加剧社会的知识层分化大,是否也有悖于。
注释
①目前3D打印技术公司,如Makerbot公司和Cubify公司等,销售的3D打印机既包括能够打印超音速喷气机零件的价格高达百万元没有的3D打印机,也有面向3D打印爱好者的价格近千美元的桌面3D打印机。
②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缩编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7月(2015年10月重印):97. 同注释12.
③United Wire Ltd. V. Screen Repair Services (Scotland) Ltd.,[2001]RPC 24.
④伍春艳,焦洪涛.3D打印技术发展与专利法回应[J].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4期:589.
⑤蔡元臻.3D打印冲击下间接侵权制度研究[J].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1期:150.
⑦程永顺.专利诉讼[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4年6月第2版:82-83.
作者简介
杨清孝(1992-),男,汉族,云南.腾冲,本科,保山市工商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分局,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