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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问题研究

2018-06-05曾威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证人主体

摘 要 伪证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即使其不像抢劫罪、盗窃罪等发生的那么频繁,但是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不容人们忽视。因古今中外的法学理论界对还最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伪证罪对于现在的刑法学界仍有很大的研究意义。当今社会,司法实践中也面临各种疑难问题,需要谨慎处理,协调各方利益。

关键词 伪证罪 虚假 证人 适用范围 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1中外伪证罪规定之间的异同

1.1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

纵观中外刑法伪证罪的历史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两者存在一些相同之处。

第一,中外关于伪证罪的规定都是从证据出发,伪证罪纳入到刑法范畴。

第二,随着人们认知程度的提高,两者都认为伪证罪侵害了诚实信用原则,即认为伪证行为是侵犯人与人之间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信用关系的犯罪行为。

1.2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

由于国家之间国情、文化、历史传统等的差异,中外关于伪证罪的规定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国外大多数国家从很早开始就将宣誓作为伪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即使西方在亵渎神教罪逐渐淡出历史之后,宣誓仍然作为伪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这与其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的深厚的宗教信仰是分不开的。这种虔诚的宗教信仰为证人应该如实陈述提供了充分的道德约束,而作伪证不仅会受到公众道义的非难,而且会受到自我良心的谴责。然而在我国,人们历来缺乏普遍的宗教信仰,在信仰问题上,中国人的传统特点是“信而不迷”,这种信仰虔诚性的缺失很难为宣誓提供较强烈的道德基础,使得宣誓变得没有意义。所以我国的伪证罪均不以宣誓为要件,这与中西文化存在的差异有重要关系。

2我国伪证罪的立法完善

2.1取消记录人伪证罪主体的身份

正如前文所述,记录人作为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应成为伪证罪的主体。将记录人排除在伪证罪的主体之外,恰恰体现了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公正性。记录人对案件审理过程的客观记录,不被认为是证据的形成过程,对于树立司法审判机关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虚假记录行为虽然不构成伪证罪,但是构成滥用职权罪,因此不用认为记录人的虚假行为不受法律制裁。

2.2将伪证罪的范围扩大到民事、行政诉讼中

前文以陈述了将伪证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等的程序中的必要性。在实践中,不同诉讼程序中伪证行为的危害结果会有所不同,但只有平等地看待国家的各个司法权,才能避免司法的权威受到公众的质疑。同时可以从这一点看出,刑法的立法宗旨是正确的,即“伪证罪保护的是国家的审判作用”。这一做法正好可以与国际接轨,顺应世界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发展现代化的立法思想。

2.3确立我国的证前宣誓制度

前文中有关外国伪证罪的发展历史部分中已经提及,外国多数国家都有证前宣誓制度,其将证前宣誓作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成为伪证罪主体的前提条件。而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宗教信仰的不同,我国并没有这一制度。

宣誓制度是一种古老的制度。尽管这一制度从古至今是争论不断,不过这一制度还是存了下来。現今,法律所规定的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之前的已不同,主要是为了使程序更加规范,其对于增加证人的责任感,防止伪证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证人通过宣誓,能够认识到自己作证行为的重要意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命运,而且对于国家的法律也会产生影响。这就有助于证人树立自己的法律信仰,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理性地作出遵法。守法的举措,培育社会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过证人宣誓制度,但是可以想象得到人们对于“宣誓”并不陌生,因此它并不难被人们所接受。在法律当中规定宣誓锥度,可以使人们联想到神圣而又庄严的时刻,会让证人觉得自己的行为应是庄严的,想到作证是法律规定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宣誓对证人的内心祈祷一定的规制作用,减少伪证罪的发生,使司法审判活动进行地更加顺利。

其实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有关于宣誓制度的类似的规定。我国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以及与本案及当事人的关系,告知证人相关的法律责任,,并且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有学者就认为这一行为就是证人的证前宣誓制度。因此,我国规定这一制度,实施起来没有多大难度,更易被人接受,同时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

作者简介:曾威(1991- ),男,汉族,贵州遵义人,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参考文献

[1] 何荣功.伪证罪的若干问题探讨[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05).

[2] 谭明.内地与港澳地区伪证罪比较研究[J],青海社会科学,2002(05).

[3] 周少华.伪证罪:一个规范的语境分析[J].法学研究,2002(03).

[4] 周少华,贾清波.伪证罪主体问题探讨[J].法学,2005(06).

[5] 王昭武.有关日本刑法伪证罪中“虚假陈述”之含义的一点探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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