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吸烟案的法律困境
2018-06-03胡洁人卫薇
胡洁人 卫薇
去年发生了一起吸引大众眼球的事件:河南郑州医生杨某在电梯内劝阻一个老人吸烟,老人不听杨某的劝阻,反而情绪激动与杨某发生争执。在物业公司介入后,杨某离去,但老人随后突发心脏病死亡。于是,老人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老人猝死的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所以杨某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公平原则,判决杨某向老人补偿1.5万元。老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杨某事实上存在过错,应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两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引起巨大争议。
社会公德与法律原则
从社会公德角度看,老人在电梯里抽烟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2014年11月24日,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此外,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在事发小区电梯里,两处禁烟标志醒目地贴在那里。据该小区居民说,这个事件发生之前,这两处禁烟标志就一直有。杨某劝阻老人不要在电梯内吸烟是符合法律和道德的,是合乎社会效益而应该提倡的一种做法。
从本案适用的法律原则来看,一审判决遵从公平的原则,即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因此一审判决杨某给予老人一定赔偿。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其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构成过错侵权);2.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不适用公平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也就是说,该案若适用公平原则就必须以杨某的劝阻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且两个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鉴于老人行为确实有过错,公平原则是否能适用呢?
法律与道德的困境
众所周知,公民可以对他人的行为实施劝阻,但必须在一定可允许范围内。并且,公民只有劝诫的权利,没有攻击、侮辱对方的权利。如果公民在劝阻过程中采取不适当的行为,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或是和对方发生了肢体冲突,那么就超过了劝阻的限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劝阻老人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老人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老人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老人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老人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老人吸烟行为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并无加害老人的故意。由于老人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老人吸煙行为与老人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尽管均判决无因果关系,但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虽对老人的死亡不负过错责任,但是如果完全免于赔偿有失公平,所以严重的损害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结果,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偿。但是这样的判决思路对于道德层面的打击是巨大的。
“如果我知道善意的提醒会引发后续一系列事件,我宁可那一刻不说话。”杨某在事后的采访中说了这样一句话。公民有对违反社会公德及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的权利。在公共场所吸烟,既存在安全隐患又违反社会公德和相关规定,从社会公德与良知角度而言,其他公民也有权和义务对此行为进行劝阻。若二审未改判,“好心得不到好报”,还会有人愿意为公共利益发声吗?
我们不能轻视个案判决带来的社会影响力。相比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法院判决对政策推行可能具有更突出的作用。这是因为抽象的法律规范只有通过个案裁判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最切实的影响,也才能够对公众的社会规范产生最直接的触动。在社会分工日益复杂、社会节奏日益加快的陌生人社会,道德特别是社会公德往往受到比较剧烈的冲击,传统的社会规范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全新的社会规范没有建立或者尚未见清晰的发展方向时,法官通过个案裁判体现出来的规则导向势必产生公共政策的功能,必然会对既有状态下的社会规范产生强有力的影响。
对于部分适用公平原则看似存在相当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个案判决,就其对公众心理预期及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其引发的实际后果而言,这种判决在社会效果上显然存在争议。考虑到案件本身的示范效应,它无疑割裂开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实实在在地撕扯出法律与人心的距离。一审法院认定杨某赔偿老人的判决主要出于“保护弱者”的立场,在案件的客观事实无法重现的情况下,法官的作为往往不得不偏向于弥补现实的损害。但片面强化这种个案立场会导致法院的判决丧失权衡精神,民众对于法院的信任感降低,在需要公共政策指引社会规范的陌生人社会更难以经受道德考量。
相似案件还有同样引发广泛舆论关注的南京彭宇案,其判决结果极大地颠覆了人们的传统道德和法律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被扶老太反咬一口强烈谴责,另一方面也对法官认定赔偿的判决极为不满。如今,电梯吸烟案又进一步地深化了“彭宇案后遗症”。所谓的“彭宇案后遗症”,是指彭宇案及其他相似案件发生后,对整个社会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的负面影响。社会趋于冷漠,道德遭遇悖论,从而使人们在发生类似情形时,在法律原则与社会公德间无法达到平衡。究其根源,还是因为法官在进行司法判决时,没有考虑判决的社会效果,使其判决缺乏合理性,从而给社会公众留下了“司法不公正”的印象。
法律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权衡并保护各方利益,这也才有了公平责任一说。在立法及司法的过程中,进行利益考量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维度。电梯吸烟案与南京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均体现了法律对于弱者的倾向,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对于社会利益保护的缺失,而这种缺失将会引发新的司法风险和社会道德危机。
法律与道德的平衡
如何在司法中体现法律与道德的平衡呢?首先,对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适用应该审慎适度,对损害分担应该更依赖于社会救济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而不是依靠另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实践中,要求当事人承担损害后果,对侵权责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影响和当事人的心理冲击更大,更加需要谨慎和克制的适用。
以公平理念和衡平手段作为损害分担的原则,体现了分配正义的思想,它客观上虽然能够使损害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但是它不符合“行为—责任—赔偿”这一基本的逻辑判断,也不能形成清晰的规范来引导人们合理的行为。而且,对损害分配规则的过度依赖还可能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司法不应成为劫富济贫、调动财富的一般工具。更何况,在很多情况下,强者与弱者是相对而言甚至难以清晰区分的。在电梯吸烟一案中,也有很多人认为被迫吸二手烟的杨某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基于这一层次的考量,公平原则更应该审慎适度地适用。二审法院的判决从法律前提上否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考量,保证了杨某及像杨某一样的民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司法的独立性。
其次,立法者和司法活动者应理性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會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与道德更应该是相互促进的关系,社会公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被加以确认。同时,司法判决的结果应该对社会公德进行教育,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
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二审改判的原因了。就一方受损的立场而言,法院固然可以在特定的法律原则约束下作出有利于弱者的判决,但从陌生人社会更需要社会规范与公共道德的角度出发,法院、法官及其判决的角色不能局限于“个案解决方案”的提供者而应当更具权衡精神,如此方能经受住社会层面的考量。无论法院抑或是行政机关,在公共政策的主导者和行动者意义上均应当提升回应与引导社会公德的意识及能力。由此出发,现代社会的法治,其价值和追求不应再局限于“定分止争”或是非抉择,而更应着力于推进公共政策与社会规范的完善,推进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宣扬,推进法治实践中的社会共识。二审法院的改判重拾了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在二审判决的引导下,民众对于社会规范与公共道德的了解度和支持度更高,符合社会发展的法与道德也应是一直相互促进的。
在立法与司法活动中,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能够让判决更好地与社会事实相适应,使判决结果更为合理。将社会道德利益纳入司法考量是亟待进行的,关注社会道德利益,将社会道德利益作为法官自由心证、自由裁量与利益衡量的重要依据,才能实现个案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