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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分析与建议

2018-06-03宋珊珊

检察风云 2018年4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矫正检察

宋珊珊

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惩治预防犯罪效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稳定大局以及司法公信力等重大问题。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以其易补救、经济性好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扩大适用,成为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刑罚方法。2015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试点工作,拉开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的新序幕。201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回头看”活动,标志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本文以十八大以来刑事判决生效并交付在上海市某中心城区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涉财产刑执行案件情况的相关调研数据作为论据支撑进行实证分析,并结合实务操作中的具体工作做法,为探索职务犯罪涉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深化方向与路径,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提供有益的实践。

专项检察及检察监督工作情况

(一)专项检察基本情况

据统计,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因职务犯罪在该区监外服刑的人员共计46人。其中,被判处罚金刑16人,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19人,被判处责令退赔等其他涉案财产的26人。数据显示,在列管的核查对象中,仅有3名未被判处财产刑刑罚,职务犯罪案件监外服刑人员被判处财产刑的比率高达94.3%,适用财产刑比率高;在核查的46起财产刑执行案件中,已执行43件人,执结率达93.47% ,执结率较高。

(二)检察监督工作做法

加强内外部协调,全面调查排摸底数。对内强化与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对外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通过集中从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法院刑庭、社区矫正中心三方调取2012年11月8日起判决生效且交付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核查、对比财产刑的判决情况,重点核查监外服刑对象列管地信息、法院裁判期间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等,排除无财产刑刑罚及监内执行等情况,建立监外执行职务犯罪罪犯财产刑执行台账,力求对执行到位案件与未执行到位案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逐人逐案核对,调查分析强化监督。一方面通过实地查看法院的审判管理系统和收退费管理系统,逐人逐案核对,通过收退费管理系统查阅电子票据,了解审判裁判文书中赃款去向,核实赃款是否追缴,对于赃款未追缴的,审查赃款流向,看是否存在隐匿转移等问题。在全面掌握监外执行罪犯财产刑判决和执行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核查客观上有能力履行财产刑义务而实际上怠于履行的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另一方面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以各派驻社区检察室为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约谈和电话访谈,了解其个人财产状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对法院调取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与补充。

多措并举把握重点,提升监督实效。一是对本次检察的对象逐人建档,准确录入对象的裁判信息、财产刑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检察监督信息,做到数据准确、真实。二是针对检察过程中发现的未执行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尤其对于在册对象,向司法所了解情况,联合司法所向对象进行沟通教育,对有履行能力的督促其及时履行。三是注重通报机制建设,注重信息共享,促使监督端口前移,加强与法院、矫正中心和监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尚未执行完毕的,督促法院刑庭及时移送执行局,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制作职务犯罪案件财产刑执行通报表格,实时通报职务犯罪涉财产刑动态执行情况,开展后续跟踪监督。

涉財产刑执行情况分析

矫正期间财产刑执行率较低。在检察中,笔者发现,罪犯履行财产刑一般在法院判决期间为主,一旦判决生效进入社区矫正阶段后,罪犯履行财产刑积极性将大幅下降,主要根结在于判决期间主动履行有助于从宽判决,而矫正期间不履行财产刑对社区矫正对象目前并无实质影响,即与其缓刑、假释等期间长短及考核表现等并不挂钩,这便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履行财产刑的积极性,从而致使矫正期间财产刑的执行率较低。此外,也存在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财产刑执行流程不清,从而导致财产执行不到位等情况。

核实执行情况存在差异。通过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和收退费管理系统查询到财产刑未执行完毕的人员,在核实执行情况过程中,重点对财产刑未执行完毕的对象进行了电话核实,发现这类对象多数自称已缴纳完毕或者家庭经济拮据难以缴纳。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全国的个人信用查询系统,也尚未建立财产状况调查核实制度且个人财产状状况的易变动性,难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尤其是社区矫正对象,难以核实被执行人实际是否缴纳完毕,也无法判定对象是否存在隐瞒欺骗行为。在法院系统与对象自述存在差异时,具体以何者为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财产刑执行流程不够通畅。由于我国财产刑执行体系中的二元法律结构,即只有法院和被执行人两方程序主体,相较于民事、行政申请执行中的申请启动执行,没有申请执行人,在财产刑的程序启动上呈现一定的被动性。尽管我国在立法上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笼统,实践中监督措施有限、监督保障缺失,在程序的运行上缺乏有力高效的监督和制约。此外,面对“执行难”问题,法院正在逐步实现判执对接,但财产刑执行程序中仍存在部分刑事判决且未执行案件未及时进入执行庭后续执行、刑庭未对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进行后续跟踪的现象,公、检、法、司就财产刑执行也尚未形成完整的沟通协作机制,诸多原因致使财产刑执行衔接不够通畅。

对策建议

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活动除少数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执行外,大多数由人民法院内部执行部门开展此项活动。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未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如何介入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也未规定如何在程序和途径上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信息的不对称,使检察机关无法动态掌握财产刑执行的活动流程,对于其中的违法行为也难以主动实施监督和制约,财产刑的执行效果难以保证。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是促进财产刑执行合法化规范化的有力抓手,是保障被执行人及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的实际需求,对于推进司法改革及法治化进程具有深远意义。针对此次专项检察,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要完善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建立“四项机制”。一是要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涉财产刑执行的监外对象日常工作台账,对收到的刑事裁判法律文书涉财产刑对象及时登记,摸清本地区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及执行的基本情况;二是尝试与法院建立关于职务犯罪涉财产刑执行案件的通报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与共享,掌握法院相关财产刑执行立案、执行活动和变更执行等基本情况,从而实现全程有效监督;三是监督未执行完毕财产刑案件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及时建议法院应进一步加强跟踪执行的力度,及时了解并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执行财产刑,对检察中发现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主动介入机制,及时建议或纠正;四是完善检察机关针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纠错、建议机制,规范现有检察监督方式,健全调查核实机制,建立复议复核标准,追踪总结纠错、建议的落实后续情况。

创新监督举措,拓展固化“三种检察”。在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核查对象约谈、组织谈话等检察监督方式的基础上,选准重点和突破口,找准财产刑执行中违法违规、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发生的关键环节点,集中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易发领域,加强对财产刑量刑与适用、法院财产刑执行期限等监督,尝试建立并固化“常规检察、定期检察、类案专项检察”,拓宽监督方式、深化监督内容、丰富监督层次,促使财产刑执行检察常态化。

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搭建“一个平台”。在社区矫正监督过程中,通过利用与社区矫正对象谈话等方式,掌握相关对象的财产状况、财产执行状况以及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况,并实时跟踪整改情况。在社区矫正监督过程中搭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平台,将财产刑执行监督与社区矫正监督有机结合,动态检察监督职务犯罪涉财产刑职务犯罪案件。此外,检察院社区检察部门也应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罚金执行情况的跟踪,并与服刑人员所在地的街道司法所加强沟通协作,建议将社区矫正对象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考量其社区服刑表现的一项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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