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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行人衣物上的轮胎印痕认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车辆1例

2018-06-01王淳浩

中国司法鉴定 2018年3期
关键词:肖某印痕肇事

王淳浩

(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8;北京市公安局 交通管理局,北京100037)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2014年4月16 日0时50分,在北京市某区某路某桥上,一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将行人肖某撞倒,造成肖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逃逸。2014年4月25日,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肇事嫌疑车(冀BX01XX、冀BXX1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委托本局对该车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肇事逃逸车辆。

1.2 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系T形路口,沥青铺装路面。路口北侧道路中心设有中心黄色实线,上下行各设有三条机动车道、一条非机动车道。在中心线东侧道路上有一男性尸体,尸体下留有血迹,尸体以北路面上留有两条制动印痕(图1~2)。

图1 南向北现场

图2 死者肖某

2.1 初步检验

经对事故发生时肖某所穿衣物进行初步检验,在其上衣后下摆表面发现一处加层痕迹,痕迹部位有几处较为清晰的横向花纹和一处折线形花纹(未加层),横向花纹、折线形花纹及横向花纹间的花纹块(加层)尺寸较大。据此判断,形成痕迹的轮胎(造痕体)具有条形及横向的混合型组合花纹,而此种轮胎主要常见于重型货车。

2.2 分别检验

2.2.1 肖某所穿上衣表面遗留痕迹检验情况

肖某所穿上衣后下摆表面有一处加层印压痕迹,印压痕迹处有5条近似平行的线条状(加层)痕迹,5条线条状痕迹间距(未加层)呈“宽-窄-窄-宽”分布,宽间距和窄间距的大小分别近似相等;其余部分印压痕迹的未加层部位表现为较为清晰的5个“羊角”状花纹块以及折线形花纹,其中,“羊角”状花纹块与上述线条状痕迹近似垂直,折线形花纹则与线条状痕迹近似平行,且能够较为清晰地观察到其中的两个“羊角”状花纹块分别与一条弧线(未加层)相连(图3)。痕迹花纹形态、位置关系及相关数据(图 4)。

图3 轮胎印痕及特征

图4 印痕花纹形态、位置关系及相关数据

2.2.2 肇事嫌疑车右前车轮轮胎胎体表面花纹检验情况

某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了肇事嫌疑车冀BX01XX、冀BXX1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图5)。该车右前车轮轮胎胎冠表面中间沿周向排列有三列纵向分布的折线形沟槽,胎冠表面两侧横向分布有近似“U”形的凹槽,“U”形凹槽与折线形沟槽转折处均连接有一条弧形浅槽(图5)。胎肩部位沿周向分布有近似“U”形的“豁口”,每个“豁口”均与胎冠外侧横向分布的“U”形凹槽连为一体;紧邻胎肩的胎侧部位沿轮胎整周分布有近似平行的5条线状凸起,线状凸起与“U”形“豁口”近似垂直,线状凸起的间距呈“宽-窄-窄-宽”分布,宽间距和窄间距的大小分别近似相等(图6)。花纹形态、位置关系及相关数据(图 7~8)。

图5 肇事嫌疑车右前车轮

图6 轮胎花纹及特征

图7 胎侧部位花纹形态、位置关系及相关数据

图8 胎冠部位花纹形态、位置关系及相关数据

2.3 比较检验

肖某所穿上衣后下摆表面的加层印压痕迹,其中的5条近似平行的线条状(加层)痕迹、“羊角”状花纹块、折线形花纹以及与“羊角”状花纹块相连的弧线,其花纹形态、空间分布及位置关系,均与冀BX0122、冀BMH1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车轮轮胎胎侧的5条线状凸起、胎肩的“U”形“豁口”及胎冠外侧的“U”形凹槽、胎冠表面的折线形沟槽以及弧形沟槽存在对应关系;两者花纹的细节特征相同、相关数据吻合;花纹形态、位置关系的差异非本质性差异,相关数据误差可解释。

2.4 综合检验

事故发生时,在肖某着此上衣的情况下,由于承痕体(人体及其衣物)较软,在成痕过程中,受造痕体作用上衣表面可能会发生拉伸或皱缩变形,从而使痕迹局部的形态、细节特征及相关数据与造痕体的形态、细节特征及相关数据产生一定的偏差。综合考虑各影响因素(包括特定的时空条件),该车右前车轮轮胎辗压肖某背部时,可以在其所穿上衣右下摆的对应部位形成上述印压加层痕迹。

3 讨论

交通肇事逃逸事故通常包括人-车碰撞事故和车-车碰撞事故两种类型。对于人-车碰撞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在认定肇事逃逸车辆的过程中,常用的技术手段有痕迹检验、微量物证检验、法医人体损伤检验和DNA检验等。比如,利用整体分离痕迹检验和轮胎印痕检验认定肇事逃逸车辆;利用法医人体损伤检验,通过特征性损伤认定致伤物(车辆部件),进而认定嫌疑车辆;通过对人体衣物上遗留的油漆以及车体上遗留的毛发、纤维、血迹等的检验,判断车辆与人体是否接触等。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中,通过对遗留于现场路面、受害人衣物或体表上的车辆轮胎印痕检验,可以起到推断嫌疑车辆类型、排除或认定肇事车辆的作用。通过轮胎印痕检验鉴定,通常可以形成四种鉴定意见:一是种属认定。主要是通过轮胎胎面的花纹形态及其组合花纹特征来认定,通过种属认定确定肇事车辆需结合其他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方可使用,单独依靠种属认定结论(孤证)则无法确定肇事车辆。二是同一认定。如果轮胎印痕质量较高,除了较好地呈现出轮胎胎面的花纹形态及其组合花纹特征外(种属特征),还能够反映出造痕体(轮胎胎面)上的磨损、缺失、花纹间的镶嵌物(小石头块)、钉帽等使用特征以及在轮胎生产中形成的生产加工特征等(细节特征),则可通过检验鉴定进行同一认定并直接认定肇事车辆(无需其他证据佐证)。三是无法认定。因轮胎印痕质量不高,无法进行检验鉴定。四是否定意见。轮胎胎面花纹形态及其组合花纹明显与轮胎印痕不符,不具备形成该轮胎印痕的条件,可以直接排除车辆肇事嫌疑。

本案例交通肇事逃逸死亡事故中,侦查阶段,通过对遗留于(死者)人体衣物上轮胎印痕的检验,推断了车辆类型,缩小了侦查范围;在查获嫌疑车辆后,又通过轮胎印痕检验鉴定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最终认定了肇事逃逸车辆。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事故过程中,作为造痕体的车轮轮胎质地较为坚硬,而作为承痕体的人体则为软性客体,加之两者之间存在相对运动,在承痕体表面的法向和切向均有力的作用,因而轮胎印痕可能存在一定的变形;同时,在多车事故中,由于同一车辆前后车轮或不同车辆的车轮有可能多次辗压承痕体,导致轮胎印痕重叠、模糊。这就要求检验鉴定人员在检验鉴定过程中综合考虑事故情况,细致检验、审慎分析,以得出准确、客观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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