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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小额诉讼适用问题略论

2018-05-31王帆

商情 2018年14期

王帆

【摘要】我国当前小额诉讼的适用率较低,究其制度原因,主要在于制度配套不健全,导致启动机制欠缺、程序转换随意。因此,小额诉讼规范重塑就应当着重解决这两方面问题,一是设置小额诉讼的强制启动程序,二是规范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转换。

【关键词】小额诉讼 强制启动 程序转换

小额诉讼具有低成本和高效率等优点,法院试点成效得到了各方的肯定,理论界要求立法的呼声很高。但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其加以确定以后却遭遇寒冰。在遇冷的背后,隐藏着程序不完善、法官不主动适用等诸多缘由。后来,虽然《民诉法司法解释》就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举证等加以规范与细化,但很多问题仍未得以实际解决,乃至出现目前举步维艰的困境。

一、启动机制欠缺,程序转换随意

启动机制不完善。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关于小额诉讼是否强制适用的问题,意见分歧很大。最终立法机关表面上采纳了强制适用观点,实际又进行了折中处理。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只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并没有在此句前使用立法常用的“应当”字样,造成小额诉讼是否强制适用仍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适不适用、启不启动该程序,完全由法院或法官自由选择。由于该程序并没有带来便捷,反而增加了承办法官及基层法院的风险承担,所以法官往往不会主动启动该程序。

程序转换不规范。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的一种特殊运行规则,它内嵌在简易程序之中,并非像其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所以存在双方界限不清及适用混乱的问题。对于已经以小额诉讼立案的案件,如无法定理由,法官能否自行转换成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立法并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由于转换程序的随意性,造成案件即使以小额诉讼立案,在未能调解或撤诉的情况下,最后均转换成了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如此小额诉讼不成还要转换成简易程序仍至普通程序审理,多数法官认为倒不如直接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来得方便些。

二、完善小额诉讼的规范重塑

(一)设置小额诉讼强制启动机制

从国情角度来看。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和运行能促使群众自觉运用法律规范来约束自身行为,能有效地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经济纠纷、社会矛盾较多,小额诉讼能快速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减少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对抗性,大量削减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相比当事人丧失上诉权的担忧,该制度利远远大于弊,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

从法理角度来看。对于小额诉讼的启动,域外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模式,如德国采用法定适用、日本采用选择适用、我国台湾地区则采用“法定+選择”的模式。究竟采用何种模式,一般根据适用范围的宽窄来确定,适用范围的较窄则采用法定适用模式。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卜‘四条列举了九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金钱给付案件,第二百七十五条也明确列举了不适用的五种情形,实际上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范围较窄,符合强制启动模式的通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在法条中未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需要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笔者认为立法本意也是法定适用。因而,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启动,具有良好的法理基础。但由于“实行一审终审”前面缺少立法惯用的“应当”二字,造成无法排除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的其他程序选择适用权。

从实践角度来看。现行法院主动启动小额诉讼程序的极为鲜有,符合条件而按照该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数量更屈指可数。从实证数据分析可推断,如果不实行强制启动机制,小额诉讼制度就会名存实亡,其设置的目的及价值追求也就无法实现。

故而,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凡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案件,必须强制启动小额诉讼程序,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都不具有其他审理程序的选择权。对于当事人故意规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法院应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符合案件,应立即适用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同时,笔者建议尽快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将“实行一审终审”修改为“应当实行一审终审”。

(二)规范小额诉讼向其他程序的转换

小额诉讼在特定种类的案件中,提高了程序效益,如果随意被转换,程序效益就无法体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可否转换成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转换程序存在着随意性。笔者认为,为保证程序适用的稳定性,除非有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且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法定理由,法院不得向其他程序转换。对于上述特殊情况需要程序转换的,经承办法官严格审查,庭长书面批准,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后,选择按照简易程序或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如在三个月审限内无法结或审理过程中发现事实复杂的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承办法官应书面呈报分管院长审批,经批准后下达书面裁定为普通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后,应该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