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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的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18-05-31马晓倩

商情 2018年18期

马晓倩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变得愈加繁复,之前简单的生活习惯已经不能满足处理这些事务的要求,这就需要产生新的行为标准与判断规则。本文对金融诈骗犯的罪与非罪的进行实证研究阐述观点。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发展进程中,金融市场机制的运作基础和环境尚未完善,人独立意识的成长和有关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的不配套是滋生金融诈骗犯罪的诱因,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促进了金融刑法的规范与完整。

【关键词】金融诈骗犯罪 非法占有 罪与非罪

一、金融刑法的作用

近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刑法以其公平正义的形象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但成为解决矛盾冲突的有效手段,而且更具社会化的特点。

金融诈骗犯罪衍生于金融系统,在市场经济体制中金融系统掌管国家经济,不法分子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金融诈骗活动。金融诈骗犯罪近年来案件急剧增加、涉及范围颇广、涉案金额巨大,对金融市场和国家经济危害深远而且犯罪分子都具有主观恶性,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这就要求金融刑法完善刑罚制度,打击金融诈骗犯罪,保障金融安全、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市场的良性运作。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的含义在刑法通则中有提及:永久消灭原主人对财物的权利,对财物不法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非法占有”的判断并非以是否具有返还他人财物的意思为标准,而是行为人是否存永久占有财物的故意。

目前司法处理案件时,“非法占有”与“非法持有”、“故意隐匿、毁坏”等概念易产生混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因出现了客观事由阻碍了财物归还,而非具有不归还的故意的情形,此时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本质不符,应注意区分。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地位

社会发展迅速,使得立法不可避免的呈现出滞后于现实的特点,无论多么详尽的立法,也不可能囊括生活的所有领域与环节。成文法无法详尽的列举繁杂的社会现象。因此在法律的更新过程中界限划分就成了重要环节。

准确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解决司法实践操作面临的问题有参考价值,行为人主观心理上的不想归还是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重点,如有证据表明不具有这种意图,就应排除认定。研究时要结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本质,对易混淆领域进行界定以消除认识与适用的误区。

以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在过去的案件中,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常难以界定,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多,都是因为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有误导致审理过程中难以定罪,所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认定罪名方面有决定性意义。

四、吴英案实证分析

现实中很多类似吴英的案例,学界仍然为难:一收就死,一放就乱,最后只能在案件结论上以德服人。吴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但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审理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是控辩双方的争执焦点。

检方认为吴英成立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而是为了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并出具了有吴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空白用纸作为证据,以示吴英经营期间随意处置公司资产;三次庭审中,双方最大的争议就是购买的房产、衣服等是否认定为“肆意挥霍”,检方控诉吴英肆意挥霍,其供认花巨款购买名牌衣物并用于高端当娱乐消费等;检方表示吴英隐瞒其收入来源于非法集资且负有巨额债务的事实,通过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行为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被害人信任是对其诈骗手段的认定。

法院采纳了控方意见,认定吴英恶意处分取得的集资款并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緩。综上,集资款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是否随意处理资产、是否肆意挥霍以及是否使用了欺诈方法”的判断同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

五、研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义

金融市场越发达越复杂,金融诈骗犯罪也就越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或法律的规定落后于现实的情况下,金融学界和刑法学界对细节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中国作为文化与经济强国,其金融刑法应当具有自己的特色,要根据国情提出创立适应国情的金融刑法。完善金融刑法的根本原因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金融经济的发展,金融诈骗犯罪需要运用刑罚制度来规制,无论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还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都需要理论指导,从根源上抑制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金融刑法的建立与完善保护了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并维护了金融市场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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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史丕功.金融法与经济刑法的博弈——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为视角[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6,(01).

[3]高艳东.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规范超越:吴英案的罪与罚[J].中外法学,2012,(02).

[4]于改之.金融诈骗罪争议问题探究[J].法学评论,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