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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8-05-30鲁宏立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法益行为人刑法

鲁宏立

(325014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 温州)

我国法律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处罚强度上也有所不同。在西方国家,对于住宅的安全性和自由性要求比较严格,对于强制侵入行为主人有权利采取措施阻止,即使造成严重后果。我国刑法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规定过于理论性,因此在现实中无法很好的适用。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保护的法益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定义是: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绝退出,从而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影响的行为。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侵犯的法益,我国并没有给出严格的界定,因此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在法律适用中有所争议。

我国目前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法益通说认为属于公民的住宅受到侵犯。但笔者认为,如果侵入行为没有达到侵害安全的程度,但是对于公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就应当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对于行为是否造成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应当从各种因素上来看,是否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结果,以及行为人侵入的主观心理。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构成

一般来讲,行为对象是指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客体,通过人为是他人的住宅,但是对于住宅的范围如何进行界定,我国刑法学界学者有不同的理论。

在美国刑法中,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住宅比较广泛,不仅包括住宅,也包括很多场所以及围绕的土地,甚至公务场所或交通工具围绕的场所也算是广义上的住宅;韩国刑法中对于住宅的定义比较狭义,一般仅指他人生活住宅地区。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当然这里的住宅并不仅指必须具有对其拥有物权,如果对住处享有居住的权利或者是出租权等他物权,也应当认定为住宅。本人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住宅范围应当与入户抢劫中的户有相同的范围,应当做相同的解释。因此住宅应当认定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以及渔船等等。我国最高院对于住宅认为应当含有以下内容:能够给公民提供日常生活的必须条件;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常用到的地点,但不一定是居住;公民对于住宅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住宅一定不是开放的,有一定的私密性。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方式

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外表现的是未经公民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绝的行为。但是如果出现阻却违法性的行为,比如法令行为、紧急避险或推定承诺时,不属于非法侵入。因此如何判定公民对其进入的行为是否同意,是研究的重点。

上文中我们也提到,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法益中有不同的学说,因此不同的学说对待不同的侵入行为方式。如果是居住权说,在进入住宅时时被允许的,及时允许发生在陷入错误之后的,在构成上也不属于非法侵入。这种允许进入必须是在主人不知道行为人的真实意图,比如如果行为人想要抢劫,但是隐瞒了抢劫的目的,主人因此允许行为人进入到住宅内,这种情况下的允许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如果是住宅安宁说,行为人进入住宅的意思是违反了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行为人采用某种手段使得公民陷入错误,而允许行为人进入,这种允许是无效的。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追诉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为自诉案件,认为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提出公诉,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公民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及公诉转自诉。简单来讲,如果被害人在检察机关不采取追诉手段时,被害人可以不通过检察院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说检察院可以自行认定是否对其行为人进行认定。但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我国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划归到亲告罪中。

亲告罪概念是被害人提起诉讼时,法院才能受理和追诉的案件。在我国刑法中,亲告罪一般都是刑法处罚比较轻的类型,因此一定程度上受到被害人自身的意愿。本人认为,将非法侵入住宅罪认定为亲告罪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亲告罪中行为人侵害的法益一般是个人法益,且个人法益有一定的限定,行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身份关系,比如亲戚、朋友等;另外一种是行为人给公民的住宅安宁造成了损害,也属于个人法益。

(2)亲告罪对于社会危害较小。也就是说即使对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追究也不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有人也许会问,如果是非法侵入住宅的同时又有其他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结果,不需要对侵入住宅行为进行处罚吗,这种情况下,当然有其他犯罪构成去认定,比如抢劫罪、盗窃罪等等。但是仅仅针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一般不含有暴力犯罪,因此对于社会危害比较小。

(3)亲告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定的特殊关系。我们在通常所得知的非法侵入住宅罪行为中可以看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很多时候是亲属,甚至之前还是“夫妻关系”,因此将追诉权利交予被害人更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关系的处理,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1]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3):57.

[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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