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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问题探究

2018-05-29渠梦园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4期

【摘 要】死刑是是当今世界争议最大的刑罚之一。中国目前死刑罪名的设置与死刑执行数量都居世界前列。为适应人道主义的发展趋势,我国正在努力减少死刑的适用,但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又不可能完全废除死刑。

【关键词】死刑存废;死刑核准权;程序合法公正;证据采信

一、背景与现状

1.死刑的起源与发展。死刑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了血亲复仇,同态复仇,而后又演变成为了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残酷刑罚——死刑。

2.死刑的威慑力的边际效应。通常来说,刑罚的威慑力与其在一般预防方面起的作用是成正比的。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因而也应当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和最好的预防效果。但是考察各国的司法实践,会发现死刑这一制度的存废和整个社会犯罪率的上升和下降并没有必然联系,有时甚至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3.世界上死刑发展总体趋势。世界史上自1764年贝卡里亚以过人的勇气提出了“死刑废止论”之后,便有不少国家基于刑罚的人道性而陆续废除了死刑。欧洲各国到十九世纪中叶已经基本实现了刑罚轻缓化,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三分之二左右的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者在事实上不执行死刑。

二、中国死刑存废之争

1.建国初期的死刑政策。新中国建国初期,政局不稳,社会形势复杂多变,国家领导人和立法者本着“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在刑法典中大量设置死刑罪名,死刑的威慑力在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这一阶段凸显了死刑的巨大效益。

2.改革开放后的死刑政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开始关注人权保障。但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却跟不上时代的进步,仍保持着重刑主义刑事政策,不但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类罪名上设置死刑,甚至把死刑扩展到经济犯罪领域(如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犯罪领域(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近现代以来,立法上死刑罪名不减反增。我国1979年刑法中设置有28个死刑罪名,到1997年却增加到68个,占全部罪名的六分之一,这明显背离了国际趋势。死刑的大量设置和执行,与其在中国广泛的民意基础是分不开的,死刑在中国存在的历史悠久,几千年来“杀人偿命是犯罪者应得的报应,是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应有的抚慰和公道”这种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据调查发现:有58%的普通民众对死刑持积极的支持态度,这是我国减少死刑罪名并限制适用死刑的一大阻力。

4.立足于我国现状,国内刑法界学者纷纷展开了自己的调查研究并发表了不同的见解:大部分学者主张不立即废除死刑,通过立法上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和司法上逐步减少死刑适用,降低社會对死刑的依赖程度,最终达到废除死刑的目的;也有几位比较激进的教授主张中国目前就可以立即废除死刑。

5.基于国内外死刑的历史发展、各国学者对死刑的深入分析以及本项目目前所做的调查研究,笔者暂且认为:死刑立即执行这种刑罚措施的过于严厉性和不可逆转性,使得错判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我国应该深入贯彻建国初期毛主席提出的死刑政策: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禁错杀。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应将死刑限制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废除一些非暴力犯罪、经济犯罪中的死刑罪名。

三、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当问题

死刑的不可逆转性和最为严厉性,使得死刑误判将会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对于个别必须要适用死刑的犯罪人,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必须要制定一套极为严格的侦查、审判、上诉、复核程序来保护无辜、防止错杀,以体现国家对于公民生命权的重视。

1.程序正当的最低限度应当是:对自由、财产、生命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时,必须要经过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被指控的人应当有权获得辩护、有权查阅案卷材料、有权进行质证和自我辩护。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审判中立。这是所有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正当程序。

2.死刑应对程序正当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生命权是人最重要的也是最宝贵的权利,是一个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而死刑是剥夺一个人生命权的刑罚,死刑的最为严厉性和不可挽回性要求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要在保证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的基础上提出更高的标准要求,设置更为严格和精密的程序。

3.效率与公正相矛盾时,应将公正作为最高价值追求。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惯常“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加上多年来严打整治斗争强调“从重从快”和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法院一直处于案多人少的状态,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上对于效率的追求过高,从而忽略了程序正当与公正,这就必然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如聂树斌案、杜培武案、李化伟案等。由于死刑是完全不可挽回的刑罚,是拒绝对犯罪人的改造直接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因而在公正和效率的选择中,死刑的诉讼程序应将公正作为最高价值追求。

四、死刑复核程序必须起到真正的复核作用

1.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意义。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才应当核准执行死刑。死刑复核之目的在于保证死刑案件判决的正确性,寻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在防止错杀、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防止地区之间的宽严不一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2.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在运行过程和诉讼程序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复核程序的内容规定不够完善。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时必须要提审被告人,这就无法保障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的权利,没有规定复核时被告人应获得强制性法律帮助,无法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使得复核程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通过立法与司法的共同改进使死刑复核程序真正发挥复核作用。立法上详细规定复核程序要如何进行,复核后要如何处理,给予被告人充分的获得辩护和自我辩护的权利,将复核书面审改为公开开庭审理,认真核实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准确无误。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2017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中国死刑问题探究”(项目编号:201710299260W)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渠梦园(1997.12-),女,河南开封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系,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